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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滁州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滁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安徽省滁州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滁州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滁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滁州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滁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滁州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一)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
1. 统一参保范围。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统一缴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全市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全市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1)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按月申报。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月缴费工资按实申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灵活就业人员(包括续保人员)比照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执行。
(2)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灵活就业人员(包括续保人员)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8.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
(3)统一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医疗救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4)统一最低缴费年限。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0年9月30日我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认的工龄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续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规定年限的,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滁州市生育保险待遇】
(1)统一全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作为其个人帐户的划入基数;退休人员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按其养老金作为个人帐户划入基数;由组织、人社部门核准退休费的,按其退休费作为个人帐户划入基数。30周岁及其以下划入3%;31至45周岁划入3.3%;46周岁及其以上划入3.6%;退休人员以本人月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划入4%。
(2)统一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在职职工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第二、三次住院分别较第一、二次住院递减100元;第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第三次标准执行。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的70%。
(3)统一住院个人自付比例。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执行国家和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我市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的限价标准,参保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4)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9万元,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25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5)统一转外住院和异地安置住院报销标准。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和异地安置住院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6)统一慢性病病种及门诊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500元,在规定范围内门诊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慢性病的病种、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7)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滁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滁政办〔2000〕39号)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8)统一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根据基金收支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人次付费、按病种付费等综合结算办法。
(9)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0)统一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0.8%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享受《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195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滁州生育险报销比例,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现在男女双方在滁州都买了生育险,在滁州鼓楼医院生育,请问:
1、是否可以报销医疗费用?
2、报销医疗费用的比例是多少?
3、报销医疗费用后是否可以申请生育补助,费用多少?
4、具体去哪个部门办理,需要哪些证明材料,有没有时效限制?
生育保险女职工正常参保十个月以上,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在生育前携参保女职工身份证、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医疗保险卡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至所在辖区的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生育医疗费用在医院直接定额结算(三级医院顺产1400元、剖宫产2800元;二级医院顺产1300元、剖宫产2600元;一级医院顺产1200元、剖宫产2200元)开通生育保险时领取生育津贴申领表,需提供身份证、医疗保险卡、银行账户及出院小结等其它材料(具体以个人享受待遇为准)。
⑶ 滁州市的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这个问题很难,我不能回答
⑷ 劳动人事局管生育保险报销的电话是多少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医疗费用申报单;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本人的病历本;
生产收费原件;
费用明细单;
出院小结。
⑸ 生育保险一共能报销多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