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事故的保险理赔案件一直是比较复杂的,曾经有保险公司提出推行“酒后驾车险”,但是这个方案还是被市场否决掉了。如今,在很多商业车险的免赔责任条款里面,都有提到关于饮酒后的事故免赔。保险公司是否会酌情对酒后驾车事故进行赔偿?尔或,真的是“苛刻”执行条例呢?
这里有一起类似的案例:孙先生陪客户吃完饭后,自己驾车被另一辆车追尾,造成两车共计3万元的损失。按照常规应是追尾方全责,但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孙先生是酒后驾车,所以要负全部责任。孙先生先前投保了足额的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责险。事故发生之后,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经查实后,仅赔偿了维修费2100元。原因是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中将驾驶员酒后驾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列为免责条款。
这是一个典型的“酒后驾车”不获理赔的案例。记者致电采访了平安保险的车险部门,专业人士表示: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但是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有些事故是明确不会给予理赔的。三责险条例显示: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出事故属于免赔。而平安的车损险也是对饮酒后使用车辆而发生的事故,采取免赔处理的。交强险对酒后驾车倒是没有明确限制,但是交强险有最高赔款限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因此,孙先生在酒后发生被追尾事故之后,孙先生所属的保险公司会向追尾方赔付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而对于交强险以外的车损险赔付费用由孙先生自行承担,对方也将会按新交强险规定向孙先生赔付交强险100元。因此,在支付3万元的赔偿金时,孙先生自己承担了27900元。如果孙先生没有喝酒驾车,则所有责任都会属于追尾方全责,保险公司则须按照条款赔偿,孙先生就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
其实,很多车主对自己购买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车损险等的免赔责任条例不太在意。然而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总会以免赔条例为由,拒绝给予理赔。所以,车主有必要仔细研究一下各种相关条例,特别是一些免赔责任条例,这可是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
㈡ 喝酒开车保险公司赔吗
大多数车主都明白,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那到底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有赔偿吗?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如下: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四、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司机邓某酒后驾驶自卸货车,在房县城关镇白土变电站路段,将骑的陈某撞成九级伤残。邓某对事故负全责。陈某后起诉索赔。房县法院一审判决邓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陈某1.6万余元。保险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酒后驾驶也可以获赔,严重违背了社会正义。十堰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法院遂维持原判。?希望广大车主遵守规矩,杜绝喝酒开车,以免发生不幸事情,害己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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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发生交通事故后检测对方是喝酒了,保险公司怎么陪
酒驾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其具有内容如下:
车辆作为一种高风险的消费品,车主在购买时都会为其购买一份或多份保险。但这并不等于只要保了险就一定能得到赔偿。在买车时,车主要仔细阅读保险公司的有关保险赔偿条文,避免日后遇到保了险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引发争端。据笔者了解,常见的保了险不予赔偿情况大致有如下六种。
一是酒后驾车、吸毒、药物麻醉所致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酒后严禁驾驶各类机动车。由于酒后能使人四肢僵硬,记忆减退,操作车辆容易失控,风险难以预测,所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吸毒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吸毒对神经产生麻醉作用,吸毒者无法控制自己的大脑和肢体。更不能驾驶车辆,保险公司有理由对吸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赔偿。药物麻醉与吸毒有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从某种角度讲,吸毒也是一种药物麻醉,不同之处是药物麻醉有时是治疗某种疾病所需,但驾车有时效果是一样的。发生事故也属保险公司拒赔之列。
二是无证驾车或与准驾车型不符。
无证驾车与准驾车型不符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当事人其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三是逾时报案,报案不实。
每个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要求客户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定时间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调查评估,作出结论,若超出一定期限,保险公司可能无法进行调查取证,责任也只能由客户自己承担了。若客户在发生事故时虚报案情,以套取高额保险,这违背了诚信原则,不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发生事故未通知保险公司。
发生交通事故未通知保险公司与逾时报案一样,保险公司是不会找你理赔的,如果客户不报案,就拿不到赔偿金。这是保险公司履行理赔责任的一个首要条件。
五是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付客户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
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如果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客户都无权与第三者私下签订协议,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客户的投保合同进行理赔。如果客户与第三者私下达成协议的,超出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只能由客户自己承担。
六是投保车辆发生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发生转卖、赠送他人或其他一些改变权属行为时,都必须登记过户,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只能由原车主承担责任。如果车主改变了用途等事项,应该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登记和评估损失。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http://www.peichang.cn/list/id77zid1.html
㈣ 酒驾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理赔吗
因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且酒驾会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处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对方喝酒肇事保险公司给理赔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㈤ 喝酒交通肇事,保险公司赔偿吗
发生交通事故,确定是酒后驾驶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赔偿任何损失的,所有损失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就已经向投保人介绍了那种情况不赔偿,其中就有酒后驾驶,还有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车辆年检过期,肇事逃逸等,都是不赔偿的。所以驾驶员应该注意吸取教训,做到酒后不开车,防止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的情况。
㈥ 酒驾出车祸,保险公司赔吗
㈦ 肇事者醉酒保险公司如何理赔,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有哪些
一、肇事者醉酒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肇事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保险公司只是在医疗费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有形财产损失免责,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但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另外,根据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财产损失”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因受害人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等,也包括在保险公司免赔的范围内。
二、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我们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比如,受雇佣的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当事人,但民事赔偿主体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目前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立法,包括最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未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作概括和界定。我们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定义是: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法律、法规和定义都未能给出我们确定民事赔偿主体的实用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曾经在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驾驶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前款第(二)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该条实际上是想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规定。但是有的委员提出,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确定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法可以不作规定。据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时将该条删去了。由此也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由谁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务上都是个复杂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问题的包括:《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这些解释是把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综合起来作为认定标准确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
运行支配权,是指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归属,是指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即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间接利益。这样我们至少可以形成一个浅显的认识,即用“谁(对车辆)支配、受益,谁(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责任”这一标准来简要确定民事赔偿主体。当然,这种认识必然有局限,不能涵盖所有情形,只能作为一个大体的把握标准。比如:非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事务,象马路上晒玉米影响车辆运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就不能套用“谁支配、受益,谁承担责任”的标准,因为晒玉米人不可能对车辆进行支配、受益,但因为,其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也要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比较复杂,基于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认知难以确定时,受害人应该把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主体尽可能的列为民事赔偿主体,由法院来加以确定,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