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 东莞办事处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西路华凯广场B座90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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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出口企业都像你一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啦,赔付率都已经飙升6倍。
②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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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本国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开拓海外市场为出发点,为出口商和银行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布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在出口收汇和出口信贷等业务上遭受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它是为出口合同项下企业享有的权益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政策和措施,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保险机构具体操作和提供。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与现状
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1919年的英国,当时为鼓励本国商人向澳大利亚出口,英国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出口信用担保署”,为出口商提供商品债权保险和融资担保。现代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实际上包括保险与担保,其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对出口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保障,以降低或转移贸易、外汇、结算中的风险,使出口商从合同签订,直到最后结算收汇各个环节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第二,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或项目融资服务。这一功能通过买方信贷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和固定利率融资以及保函保险等手段实现;第三,为出口商参与巨型出口或国际经济合作项目提供了机会。这样的项目涉及跨国采购,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有关国家通常在一家保险机构牵头的基础上,合作承保各自国家的出门或信贷部门:第四,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发展有助于减少摩擦,保证各国出口商的平等竞争。
以英、法、德等国为代表的OECD国家于1998年4月1日达成最新的出口信贷与信用保险“君子协定”,它要求各成员国的信贷条件不得高于“君子协定”,否则必须事先通报其他各国,防止出现损害有关成员国利益的不平等竞争。正是这种公平与平等的特性,使出口信用保险得到WTO规则的认可。根据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协议,出口信用保险属于补贴例外。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在国家支持出口方面的作用是合法而且独到的。相应地,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下,各国政府已经纷纷改变过去对出口所采取的补贴性政策支持,取而代之的是国际社会所接受和广泛采取的间接支持,其中出口信用保险正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据国际信用与投资保险人协会(简称“伯尔尼协会”)统计,全球国际贸易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最高时达到14%。有些国家如日本、法国、韩国的这一比例已高达39%、21%和13%。英、法、德等国的经验表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扩大本国资本货物出口、大宗货物出口和海外投资的重要手段,效果十分明显。上述三国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一般有20%以上得到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这使它们的企业能够在政府支持下,以雄厚的实力和高度保障进出新兴市场。
二、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
1.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过程。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是信息的收集、处理及评估。在多年的业务实践中,出口信用机构逐渐形成自己的信息网络,并积累了大量的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别资料以及各国买家的资信材料。
出口商在办理信用险的过程中,出口信用机构往往根据具体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承保前,保险机构要对贸易双方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充分了解债权、债务双方的支付能力,为评估出口业务的风险程度提供充足的证据。承保后,保险机构还能及时跟踪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出现支付风险或者信用风险,保险机构能够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建议,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险业务完成后,保险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档案,为企业总结经验提供资料,全面提高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不仅为扩大出口提供了安全保障机构,更主要的是增强了出口创汇的信心和勇气。
2.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扩大出口。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公认比较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手续繁杂、审查严格和成本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的进一步扩大。为简化手续、减少资金占用、节约通讯费用,买卖双方越来越多地采用非信用证付款结算方式,如D/P、D/A、O/A等,据统计,目前欧美企业之间信用证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但评估国外买方的信用风险除涉及买方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信用程度等因素外,还要考虑买方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的风险,所以,越来越多的出口商感到难以把握出口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有些出口企业也因此而丧失了不少贸易机会,甚至还丢掉了许多老客户。
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最为看重的结算方式还是传统的信用证,一般公司内部对D/P、D/A、0/A等其他结算方式比较谨慎,有相当严格的权限规定,这样在以买方市场为主导,大多数客户都有赊销方面要求的新的国际贸易大环境下,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则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正由于出口信用险承担了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及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出口商才免除了因买方倒闭、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收汇也有了一定的保证,从而减少了逾期账款甚至坏账的产生。在出口信用险的保障下,出口商可以放心的结识新客户,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促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
3.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获得融资便利,提高企业的资金效益和竞争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的老大难问题——资金紧张,融资困难,是制约其加快发展的“瓶颈”。在全国范围内,外贸企业的自有资金比重平均只有15%左右,自身规模有限,加之国际贸易合同资金占用时间较长,仅仅依靠定金或自有资金通常难以满足资金需求,因此为了开展和扩大业务,外贸企业大量资金需要银行贷款。而银行虽然熟悉评估国内贸易债务价值,但是对国外债务的安全价值通常颇感茫然,从而使得出口商就国外应收款项进行融资十分不易。出口信用保险却可以在贸易融资方面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一些帮助:(1)在直接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的同时也就间接地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2)通过是否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融资银行对出口信贷项目的选择,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程度,银行在考虑贷款金额方面就能很容易地做出决定;(3)银行可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互通对国外买家及市场的风险信息,节约风险调查费用开支,加速决策,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所以,如果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有了保证,还贷能力增强,资产情况得以改善,企业通过转让出口信用保险收汇保障权益向银行融资,银行没有了后顾之优,应收款项融资变得相对便利得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资金效益和竞争力。
4.出口信用保险能够通过账务追偿减少和挽回外贸企业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国际贸易欠款亦随之大量增加。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纷纷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出口货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坏账率达5%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的水平。当欠款出现后,出口企业又常常苦于不了解当地法律制度、惯例和程序,再加上语言方面的障碍,无法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信用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赔款的可追偿性。在出口信用保险十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已经积累了宝贵的账款追偿经验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初步培养了一支专业追账队伍,并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追收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能够通过账务追偿为出口企业减少和挽回贸易中的直接损失。
5.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政府灵活实施外贸和产业政策,改善出口贸易结构,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重点即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看,1991年以后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6%上升到1997年的32.5%。这一时期正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关键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出口增速急剧下降,但机电产品出口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2.2%,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功不可没。此外,我国外贸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近年来能够有实质性进展,应该说出口信用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机构能够根据各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对其信用风险程度进行专业化的评估,同时,通过与伯尔尼协会和其他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对世界各国市场的风险和信用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从而通过咨询等方式,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开拓新市场、开发新产品,推动了外贸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发展。
6.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贯彻“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都具有重大意义。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办的海外投资保险就是政府鼓励本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能够极大地促进本国境外投资的发展。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海外投资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有着鲜明的政策性特征,其作用主要在于通过承保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帮助企业转嫁风险、促进融资、开拓市场和加强风险管理。
海外投资保险包括股权保险和贷款保险两类产品。股权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既得收益因所投保的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贷款保险则对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和既得利息因所投保的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经营风险,而这种风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展望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始于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受政府的委托正式开办机电产品出口的信用保险业务,并在随后的几年里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受保市场达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开辟了提高竞争力的新途径。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成立,并开展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在内的各项业务,从而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家共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局面。2001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合并以上两家机构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过10余年来的发展,已积累了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到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从保单条款及单证制定到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从国家风险、买家风险评价研究到承保诸环节如信息调查、限额审批、赔款处理和欠款追讨等方面的实际经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更是取得了迅猛的增长,市场覆盖面不断扩大,渗透率指标大幅度提高。仅2003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金额就超过21亿美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4亿元,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共获得银行融资7.1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0亿元。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近3天就向“大连国际”支付3328万元巨额赔款,到日本“禽流感”事件中成为遭受封关损失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及时雨,再到最近为中化和成达两家工程公司以BOOT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1亿美元的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出口贸易的发展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作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许多省、市、自治区也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如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政厅也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获按应缴并实际交纳保险金额的50%的专项资助。可以肯定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各类外经贸企业的共同努力,出口信用保险对提高我国外经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防范结算风险的作用将日趋明显。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发展规模和水平与国家的要求和我国出口贸易的需要尚有相当大的距离,承保规模小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落后最主要的表现。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约占当年国家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7%,远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支持出口12%的平均水平。制定单独的法规、规章规范政策性出口信用体系;继续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和市场营销意识;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析指标体系;改革费率机制,加快费率形成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拓展承保领域;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的科学管理等等,都是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鼓励出口的配套措施之一,在八十年代被提上政府议事日程。 1988年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机电产品的出口信用保险,并通过调减人保公司调节税方式建立起出口信用保险基金。 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我国正式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中长期保险业务,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 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同时开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海外投资和出口信用保险人联盟(伯尔尼协会)并于1998年成立该组织正式会员。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组成建立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01年6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基金达到40亿元人民币。 2001年10月19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成立。 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揭牌运营,标志着我国首家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诞生。
④ 记者采访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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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佐夫,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任建行副行长。1999年6月至2000年5月为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曾任建行副行长,自2009年7月起出任董事,银行业从事经验丰富,并著有《中间业务产品简介》、《后危机时期商业银行的转型》等书籍、论文。
⑤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四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之一和四家中央管理的国有保险公司之一,成立于2001年,目前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中国信保的业务范围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国内信用保险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应收账款管理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信保还向市场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务功能的“信保通”电子商务平台和中小微企业投保平台,使广大客户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经贸的支持作用日益显现。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了稳定外需、促进出口成交的杠杆作用,帮助广大外经贸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1.9万亿美元,为数万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项目、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等,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67.6亿美元。同时,中国信保还累计带动219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超过2.2万亿元人民币。
中国信保将努力建设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偿付能力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将围绕服务国家战略,通过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在支持我国外经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政策性作用。
欢迎加盟信用保险事业,为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推动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贡献力量!
法定代表人:王毅
成立日期:2001-11-08
注册资本:2716113.883624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90334
经营状态:开业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英文名: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人员规模:500-999人
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时代大厦
经营范围: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国内信用保险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般理赔周期是多少
7-10天
保险法规定的
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所提到的出货日期指哪个日期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申报日期提单日期船期
我就是信保的...
出货日期,一般就是指的提单日。
但你如果是空运的,或者是进保税区的,也可以填报关单日或者买方签收日。
反正,这些日期中间也不会差太多,问题都不大啦~
哪个行业水都深,我们公司还算好的,反正不用盈利,只要能完成保额保费的指标就好了~
⑧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和总承保金额的区别是什么
不懂您是个人投保还是企业投保?我这边了解的是企业对赊销客户的销售进行投保,以我的经验作答如下:
承保金额是指中信保对单个买方能够承担的最大赔偿额度,通常用“限额”来表示;
总承保金额是指中信保对你个人(公司)能够承担的最大赔偿额度,计算方法通常是您缴纳的最低保费的40倍(或保单约定的倍数)。
⑨ 对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如何申报
首先你要申报的买方要有信用限额。然后你可以通过信保通系统网上申报,录入发票号,发票金额,出运日期,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必要信息就可以了。如果没开通信保通,那就填表盖章传真给你的客户经理吧。
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怎么赚钱,流程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和/或银行投保的资本输出的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的机制。它以出口贸易或出口信贷中国外的商业信用和/或政治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或国内外银行在经营出口信贷业务(此处的出口是指广义的出口,包括货物、技术、服务等的出口)的过程中因国外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在该保险项下,保险人将赔偿出口商或银行因国外买方/借款人不能按贸易合同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支付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方式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放帐期为一年以内的收汇风险。目前,中国信保开办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
1.综合保险(Comprehensive Cov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2.统保保险(Whole Turnov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3.信用证保险(L/C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4.特定买方保险(Specific Buy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对特定的一个或多个买方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5.特定合同保险(Specific Contract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在某个特定合同项下出口的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的机电和成套设备等产品出口并以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
6.买方违约保险(Insurance against Buyer’s Breach of Contract)
承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出运前和出运后的收汇风险,适用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均可为其机电产品和/或成套设备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投保买方违约保险。
买方违约保险的特点是:出口以分期付款为支付方式,分期付款间隔期不超过360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信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出口收汇风险的保险。这种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同时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出口项目往往金额大、期限长、融资需求强烈,而且收汇风险也很大,因此需要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来扩大其出口。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促进出口、实施国家外交及外经贸战略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因此,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风险的承担与补偿、业务政策的制定以及具体项目的承保决策等方面都与国家的政策导向密不可分。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保单责任开始生效的时间可分为出运前保险和出运后保险;
2.按所保风险的范围可分为单纯的政治风险保险、单纯的商业风险保险和政治、商业风险综合保险;
3.按承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额度保险和项目保险;
4.按照融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又称“延付合同保险”),由融资方式的不同还可派生出“福费廷保险”(又称“再融资保险”)和“融资租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