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案例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为开车与坐车的人,在意外事故中造成的伤亡进行赔偿的一种车辆保险。对于所有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主而言,有两条常见的不赔情况需牢记:(1)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不赔;(2)投保座位外人员不赔。
案例一:下车检查或更换轮胎时受伤不赔
车主王先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时发生爆胎,于是在紧急停车带上下车更换轮胎,结果被后面来车撞成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亲人在悲痛之余找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王先生下车,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因此拒赔。
以上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充分的。因为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有明确指出,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属于免责条款中的一条。
案例二:车上人员跳车后致死伤不赔
车主孙先生和朋友老王驾车外出,行驶途中车辆突然失控,紧急情况下老王跳车逃生,但车辆突然侧翻压在老王身上,导致老王死亡。事后,保险公司对老王的死亡不做赔偿,理由是孙先生已经跳下车,不属于车上人员。
这个案例当中,车辆在发生事故前老王属于该车上的乘坐人员。但在发生事故时,老王已从车上跳到车下,并进而被该车砸压致死,属于在车下发生的事故,此时的老王已不再属于车上人员。已经不适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
案例三:虽然在车外死亡但仍以予以赔偿
一辆大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意外,坐在前排座位的一位乘客被从车内甩出,跌落在路面上,被这辆客车的后轮碾压致死。
保险公司对该乘客做了赔偿,因为从事故发生到乘客被甩出车外直到被碾压致死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虽然乘客是在车外死亡,但也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
除了上述情况外,如果司机紧急刹车造成本车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是因车与车发生了碰撞导致司机、乘客的意外伤害,车上责任险才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投保车上责任险时,必须指明座位数,且不超过车辆核定的座位数。如果只投保了两个座位,但是却有三个人受伤,那么根据保险合同,也只能获得两个人的赔偿。
2. 关于保险理赔案例的
应由对方赔偿。因为被保险人在本起事故中付主要责任,剩下的次要责任是刘某的。刘某也要为自己承担的责任买单。好友,这种算法是不对的,2006年开始,国家要求必须承保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赔付的方式是:
65000-10000=55000
55000*0.7=35000
35000+10000=45000
最终保险公司要承担45000元的损失,超过的部分20000元需刘某自行承担。
3. 理赔案例举例
2019年315期间,各地保险行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陆续揭晓。凭借在保险理赔、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优异表现,富德生命人寿多家分支机构理赔案例入选当地“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辽宁分公司:快赔自驾车意外保险百万理赔金
2017年7月29日,曾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的辽宁分公司客户王先生因车祸不幸身故。辽宁分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理赔处理”应急机制,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在核定案件责任、收齐理赔资料后,辽宁分公司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流程审批和赔款支付工作,依约赔付被保险人自驾车意外保险理赔金100万元及身故利息335.34元,向王先生的亲属受益人送去最及时的慰问和保障。百万理赔金为不幸身故的客户延续了守护妻女的责任,入选辽宁保险业产寿险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杭州中支:海外特定医疗保险金理赔暖人心
2018年4月,年仅6个月大的小客户因肝母细胞瘤接受肝移植手术,此前该小客户的父母在富德生命人寿杭州中支为其投保“富德富贵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康悦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富德生命附加金色一号海外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标准版)”等多款保险产品。接到报案后,杭州中支立即启动理赔流程,密切跟踪客户的病情发展状况,为客户提供及时的保障和服务。因其病情复杂,杭州中支主动联系客户父母,积极对接海外医院为其提供治疗方案。客户父母综合考虑治疗方案以及自身情况,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做进一步治疗,多次提出理赔申请。截至2019年3月,杭州中支在此案中已累计赔付金额20万余元。
此外,在2018年10月,杭州中支于2日内快速支付海外特定医疗保险金68000元,这是该产品在杭州中支推出以来的首例赔付。该案件入选2018年度浙江保险业十大理赔案例。
长沙中支: 防癌险3天快赔30万元
2018年6月,年仅30岁的客户李女士被确诊为“乳腺癌”。此前,她在富德生命人寿长沙中支购买了“康爱星防癌疾病保险”。得知客户出险的消息后,长沙中支第一时间前往慰问,积极协助客户准备理赔所需资料。短短三天时间内,李女士就收到了长沙中支的30万元理赔款。李女士对富德生命人寿的理赔服务表示高度认可,“富德生命人寿在我最需要的时刻给予了最快赔付,解了燃眉之急,让人感动”。该案例入选2018年度湖南保险行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荆门中支:网上投保重疾险,出险也无忧
2016年12月,客户徐女士在富德生命人寿官网在线投保了“富德生命爱健康A款重大疾病保险”。2018年11月10日,徐女士被确诊为“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随后在当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待病情稳定以后,徐女士便回家休养。此时她想起了在网上投保的那份重疾险,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徐女士委托家人代其递交了相关理赔资料。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审核确认徐女士已达重疾赔付标准,依照条款约定向其支付30万元理赔款。该案例入选荆门保险业2018年度典型赔付案例。
荆州中支:速赔防癌险 生命显真情
2018年2月1日,在富德生命人寿荆州中支投保了“富德生命康爱星防癌疾病保险”的吴女士被确诊为“角化型鳞癌”,经治疗后康复出院。2018年5月中旬,吴女士向荆州中支提出了理赔申请。接到吴女士的理赔申请后,荆州中支第一时间前往探望,并积极协助吴女士办理理赔事宜。不到5个工作日,吴女士便收到了60万元理赔款。该案例入选2018年度荆州保险业典型赔付案例。
据悉,每年各地保险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需经过公司初选、协会复选、专家评审,从社会影响力、查勘理赔水平、特色服务、保险赔款金额和时效、消费者满意度等多个指标综合评选。上述“十大典型理赔案例”是富德生命人寿理赔服务的缩影。数据显示,2018年富德生命人寿累计赔付15.12亿元,较2017年同比增长58.99%,充分印证了公司践行“保险姓保”、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决心和行动。
4.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5. 驾驶员从车上掉下来,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的特定身份会发生转变,驾驶员有可能转变为第三人。
2、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答记者问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对象所作的解释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我国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如果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在商业三者险中,一般都有将驾驶员受损列入免赔的条款。但是作为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对于投保方是没有约束力的,商业三者险对驾驶员的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仍旧要承担赔偿责任。
6.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0天犹豫期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天好不好? 一般这样的情况责任是不在保险公司,主要责任是保险代理人李某身上,李某收到保费没尽快交上公司,耽误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7. 保险业务员违规辞职后公司理赔会追偿业务员赔偿吗
会
在每份投保书的业务员告知栏中,明确写明了代理人的违规行为所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对于客户误导,瞒报或诱导客户做出不实告知,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作为客户需要提出明确的证据。如果情况调查属实,由于代理人行为是经过保险公司授权的,因此在法院判决时会视同此行为为保险公司行为。判决保险合同按责任履行。当保险公司履行相关责任后,有权按照代理人管理办法,追究保险代理人违规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但保险公司在追究代理人的责任时,也会考虑成本,如果按值较小,一般可以选择追究或不追究。但多数情况下,都会追究违规代理人的责任。
几年前曾经经历过公司的一个代理人挂单的案子,一个离职业务员做了个单,挂给在职业务员,结果离职业务员认为自己已经离职,就故意诱导客户隐瞒告知,而在职业务员因为相信了离职业务员的品行,因此没有对客户状况做具体调查就交单承保了。结果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败诉。由于证据充分,结果保险公司赔付后 ,在职业务员由于工作疏忽被牵连,被迫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被追回所发保单佣金,罚款并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付款项。同时离职业务人员也被追责,赔付了部分款项。
因此,作为代理人或经纪人,都应该秉承专业诚信态度做事,才不会为自己留下后患。
8. 作为一名车险理赔员,如果收了客户或维修厂的好处,是否就意味着参与了保险诈骗保险诈骗如何界定
从你提供的资料来看,你的朋友应该是有问题的。建议与公估公司协商解决,不要闹上法院。作为保险公司,它能要求公估公司作出了赔偿,这说明这些赔案确实是有问题的,且公估公司应该也是在慎重审核后才会同意赔给保险公司的。首先要知道一点:公估公司不会轻易的做出赔偿,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要公估公司赔偿是完全不可能的。这些都表明,你的朋友处理的这些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实际案例中,假的事故认定书并不少见。真实的碰撞也可以是假的保险事故,是人为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事故。所幸的是涉案金额并不算大,私了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9. 有没有保险公司业务员投保时没问客户病史导致客户发生理赔拒赔案例
这种情况确实是有发生的,有的业务员为了业绩而误导投保人,导致投保人不能得到赔偿
10. 一个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急……用)
建议还是找个专业理赔师帮你解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