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依据交易习惯和合同协议,可能是仲裁,也可能是诉讼。一般都是仲裁或者诉讼在前,不会直接封货,因为没经过判决的话保险公司没这权利。至于先还哪边的钱,你们自己根据利息等情况算一算成本,哪种方式成本最低呀。
B. 什么叫保险公司的追偿款取得的追偿款如何征税
楼主您好~
保险公司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保险公司的追偿款按照税法规定是免征营业税的。
出自:税法法规
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例如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受到由于承运人的过世,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本应由货主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因为投保了保险,损失又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货主一般不愿意向承运人进行交涉,他们宁可从保险人出获得赔偿。从保险人那获得赔偿后,货主将其原享有的向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了保险人,由保险人替代货主的地位向承运人追偿,追偿的那一部分就是追偿款,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屡见不鲜。
参见网络。
希望能帮到您~
C. 保险公司赔付后,侵权人认为保险公司赔偿过高,发生争议,如何认定可追偿金
保险公司赔付后,侵权人认为保险公司赔偿顾客发生争议,那么如何认定呢?我觉得那是神经病
D. 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吗
交强险赔付后,在驾驶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负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当然可以追偿.
E. 保险公司陪付后又追偿怎么办
为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赋予受害人就其人身伤亡损失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对致害人而言,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应受双方签订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约束。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约定驾驶人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就为受害人垫付的费用向致害人追偿。故驾驶人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虽然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先行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可向致害人追偿,在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不放纵侵权人。本案中,被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可向被告追偿。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自愿合法。
F. 家庭成员造成被保险人财损时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追偿
我是出租车个体户,去年我为自己的出租车投保了财产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基本不计免赔特约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久前,我儿子(尚未成家,与父母同住)在驾驶投保车辆时,因驾车技术不过关,不幸撞上路边的路牙,造成车辆损失2万余元。当我准备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有人提出我即使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也可向我儿子追偿,不如不要费时费神。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李居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保险公司能否向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家人追偿这一问题。当事人投保财产险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给自己及家庭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保险公司向造成保险事故的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被保险人的家人都可以追偿,一定情况下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就不能实现。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来信情况看,你儿子因驾技不过关,过失损害你的投保出租车,你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且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向你儿子代位追偿。
G. 保险公司赔了钱在多长时间内享有追偿权
赔完钱之后两年内享有追偿权。
H. 保险公司全付后是否能全额追偿
保险公司全付后,能全额追偿 。 2012年6月2日,韩某驾驶苏NHG***重型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苏NNN***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6月18日,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因事故发生时,事故路口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任何一方当事人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故原因无法完全查清。但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起诉至法院,因上述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等险种,李某某要求韩某及该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2年10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120000元,其余损失由韩某赔偿事故责任的50﹪。判决生效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120000元的赔偿义务。后该保险公司以韩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依法享有追偿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韩某给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0000元。
在审理本案时,对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享有追偿权无疑义,但对是否享有全额追偿权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鉴于法院判决韩某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50﹪,则韩某应在其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金额为60000元(120000元×50﹪)的给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对韩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款赔付责任后,因交强险的赔付不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且根据交强险对违法行为的制约性规定原则,及侵权法中侵权行为的终局性过错赔偿责任原则,韩某应将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鉴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者损失120000元,且该公司已实际履行,故韩某依法应给付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120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三)……。……。”。该条款是对保险人承担交强险赔偿义务的除外责任的情形规定,体现了对被保险人违法行为的制约性原则,以及致害人终局性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原则。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三)……。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该条款亦规定了驾驶人在无证驾驶等三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最高院在继交强险关于保险人在特殊情形下仅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规定之后,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严格制约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更为全面的司法解释。另依据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便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在驾驶人存在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依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人不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韩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韩某追偿,韩某依法应将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
I. 放弃追偿权后能否再获保险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依此来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名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故此,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应由保险人来决定,被保险人是无权决定的。
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由他人致损后,被保险人不能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