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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失业保险所电话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3-29 04:44:18

Ⅰ 桂林失业保险所在哪

西凤路6号 1路;3路;14路;21路;25路;209路 公车经过 观漪桥站 下车

Ⅱ 失业保险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每个地区的就业管理服务处都有自己的办公电话,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咨询电话。

但是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劳动、社保类咨询热线电话)查询。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Ⅲ 桂林失业保险所在什么地方

在西凤路6号,市劳动力市场一楼。乘1路、3路、14路、21路、25路公交车可以到。

市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携有关材料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西凤路6号,市劳动力市场一楼)办理失业登记,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须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后,再到失业保险所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办证条件的,申办人可在登记机关受理5个工作日后到登记机关领证。
六、办理失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需提交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长会(单位)出具的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未就业的证明;
(四)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附复印件);
(五)近期同底1寸免冠相片3张;
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并同时将职工档案送交失业登记机构。
七、失业人员输失业登记享有哪些权利?
桂林市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证》在全市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求职活动,按规定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的三次就业信息和一次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
(二)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减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
(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八、办理失业登记的的失业人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
(二)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三)按规定时间参加《失业证》的年度验证;
(四)与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
九、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业培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推荐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登记,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推荐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一次性组织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应主动报名参加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减免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费用。
十、失业人员的档案如何管理?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其个人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保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其个人档案转移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行托管;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其他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
此前已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的失业人员档案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转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从2007年元1日起,凡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的失业人员需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十一、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后怎样进行录用备案?
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持单位录用证明及被录用人员的《失业》,到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由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填写记载相关就业事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之内到原办理《失业证》的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记载相关就业事项。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办理就业录用备案手续的,不能享受有关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失业证》?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证》: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
(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或区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连续三次拒绝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不参加职业培训的;
(九)《失业证》验证不合格或逾期不验证的;
(十)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十一)本人要求终止就业的;
(十二)失踪、死亡的;
(十三)其他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十四)出卖、转借《失业证》给他人使用的。
十三、《失业证》如何进行年审?
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的1月至2月对原发放的《失业证》进行免费验证。
《失业证》年度验证时,由持证人本人到原办证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失业证》;
(二)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未就业的证明的。
十四、我市集中办理失业登记有什么规定?
2007年4月30日以前为我市集中办理失业登记和发放《失业证》时间。在此阶段,市、县及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将组织力量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以方便全市各类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原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制的《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的人员应在此期间办理换证手续,从2007年5月1日起,原《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一律作废,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证》。集中办证时间结束后,按《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正常办理。
十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哪些服务项目?
(一)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用工登记、信息发布等服务;
(二)为用人单位提供现场招聘面试场所;
(三)代办发布招聘广告业务;
(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测评、职业指导服务;
(五)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能力素质测评、求职登记、推荐就业输录用备案手续等服务;
(六)为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及其他求职人员办理求职资料入库,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七)为特困下岗、失业职工提供即时推荐就业服务;
(八)为从业人员办理档案托管业务;
(九)为城镇居民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十)承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Ⅳ 桂林市办失业保险在哪里办

西凤路6号,市劳动力市场一楼

市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携有关材料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西凤路6号,市劳动力市场一楼)办理失业登记,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须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后,再到失业保险所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办证条件的,申办人可在登记机关受理5个工作日后到登记机关领证。
六、办理失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需提交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长会(单位)出具的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未就业的证明;
(四)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附复印件);
(五)近期同底1寸免冠相片3张;
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并同时将职工档案送交失业登记机构。
七、失业人员输失业登记享有哪些权利?
桂林市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证》在全市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求职活动,按规定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的三次就业信息和一次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
(二)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减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
(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八、办理失业登记的的失业人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
(二)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三)按规定时间参加《失业证》的年度验证;
(四)与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
九、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业培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推荐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登记,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推荐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一次性组织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应主动报名参加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减免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费用。
十、失业人员的档案如何管理?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其个人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保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其个人档案转移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行托管;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其他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
此前已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的失业人员档案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转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从2007年元1日起,凡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的失业人员需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十一、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后怎样进行录用备案?
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持单位录用证明及被录用人员的《失业》,到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由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填写记载相关就业事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之内到原办理《失业证》的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记载相关就业事项。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办理就业录用备案手续的,不能享受有关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失业证》?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证》: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
(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或区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连续三次拒绝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不参加职业培训的;
(九)《失业证》验证不合格或逾期不验证的;
(十)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十一)本人要求终止就业的;
(十二)失踪、死亡的;
(十三)其他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十四)出卖、转借《失业证》给他人使用的。
十三、《失业证》如何进行年审?
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的1月至2月对原发放的《失业证》进行免费验证。
《失业证》年度验证时,由持证人本人到原办证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失业证》;
(二)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未就业的证明的。
十四、我市集中办理失业登记有什么规定?
2007年4月30日以前为我市集中办理失业登记和发放《失业证》时间。在此阶段,市、县及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将组织力量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以方便全市各类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原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制的《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的人员应在此期间办理换证手续,从2007年5月1日起,原《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一律作废,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证》。集中办证时间结束后,按《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正常办理。
十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哪些服务项目?
(一)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用工登记、信息发布等服务;
(二)为用人单位提供现场招聘面试场所;
(三)代办发布招聘广告业务;
(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测评、职业指导服务;
(五)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能力素质测评、求职登记、推荐就业输录用备案手续等服务;
(六)为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及其他求职人员办理求职资料入库,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七)为特困下岗、失业职工提供即时推荐就业服务;
(八)为从业人员办理档案托管业务;
(九)为城镇居民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十)承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Ⅳ 桂林失业保险电话是多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适用地区:一类地区是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200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新调整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1-15年以内的,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为最低工资标准的0.7倍,即一类地区为840元,。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随着缴费年限的增长而提高,当达到44年及以上时,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0.99倍,约等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一类地区为1188元。
因此桂林的失业金标准最低是840,最高是1188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Ⅵ 失业保险金服务电话

失业保险金是社保中的一项,主要是对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进行保障!
失业保险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单位对员工所缴纳的保障金!
员工失业后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领!
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
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
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
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
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
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
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
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
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
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
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
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
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
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
,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
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
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
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
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
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
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
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
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
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
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
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
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
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
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
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
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
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
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
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办法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Ⅶ 失业保险联系电话是什么号码

失业保险由当地社保局统一管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或拨打118114查询当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电话。

Ⅷ 办理失业保险窗口电话号码是多少

你是哪个城市的,最好打12333咨询咨询
失业保险的享受必须缴费满1年以上

Ⅸ 失业保险金咨询电话

你好,失业保险金在8月转到当地,只要通知你去领取那份转移通知书之后,就可以立即办理其失业保险待遇,由8月开始发放.如果10月才给你领取,你问他/她,凭什么,拿出相应的文件来说话.至于档案嘛,在我这个广州city,劳动部门的档案存放,是不用收钱的

Ⅹ 广西桂林永福失业保险所的电话号是

大114号码百事通,问他广西桂林永福失业保险所的电话号是多少,很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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