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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予理赔的药品

发布时间:2021-03-25 22:55:16

⑴ 在哪能查到保险公司不理赔的药物详细单

保险公司参照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

⑵ 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非医保用药吗

可以不赔偿,但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主张的非医保用药范围的合理性。

1、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扣除非医保用药,应当认定为扣除非医保用药和同类医保范围用药之间的差额部分。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非医保用药范围的合理性以及医保范围内同类用药的合理替换方案,就应当对投保人赔偿事故伤者的全部医药费进行理赔。

2、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合同中并未明确解释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即是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在保险人无证据证明已明示告知投保人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的情况下。

将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解释为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不产生法律效力。

3、商业险合同中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如果对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就明显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减少了其应尽的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也有违诚信。

4、保险合同约定的是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该条款不应简单理解为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保险人即使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也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

(2)保险不予理赔的药品扩展阅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⑶ 保险公司不予报销乙类药品,丙类药品不在保险公司报销范围内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就诊时应该注明自己用医保看病,请医生给你开医保药品,这样能最大限度的避免自付成本。如有些非医保药品不得不用,那就只能自付现金或者刷你医保卡里的钱了。
我所知道的一般医保报销分甲乙丙多种报销比例。甲类全报销,其余类部分报销

⑷ 保险公司理赔也有不能报销的药吗

有的,非医保范围用药。但重疾是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所以没有限制

⑸ 那些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丙类药物

各个公司、不同险种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应能保险条款为准,若有疑问可以直接向该保险公司理赔部咨询。

丙类药是不能赔的,乙类药有的公司也是赔的,有的公司是做部分扣除,具体扣除比例各地社保规定也不同的,有10%的,有20%的,有30%的,甚至还有50%的,这个要看当地社保规定了。

不过,一般而言,丙类药是不能赔的,乙类药有的公司也是赔的,有的公司是做部分扣除,具体扣除比例各地社保规定也不同的,有10%的,有20%的,有30%的,甚至还有50%的,这个要看当地社保规定了。


(5)保险不予理赔的药品扩展阅读:

例如:

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脚手架滑落而发生左腿腓骨粉碎性骨折,随即被送往该市第二医院就医(该医院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其所接受的诊疗项目为:血压和心电图测定50元、腿部包扎固定200元、X光透视160元、波姆光放射350元,其中前三项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所包含,共计410元。

最后一项不属于该项目范围而不能计入;其所用药品为:乌司他丁760元,非阿片类镇痛剂450元,施捷因660元,前两项都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用药,共计1210元;其所接受的住院服务为普通型,60元/床/天共住院50天,计3000元,符合工伤住院服务标准。这样,王某的医疗费赔偿金额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410元+1210元+3000元=4620元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述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而在该方面具体规定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参照1999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以及1999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中所确定的标准。

在受害人的具体索赔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

⑹ 你好请问医院用的保险公司不给赔的药我们要承担多少

您好,恭喜明知的您拥有保险,可以用商业保险来减轻医疗风险。
如果您指的是社保,那么社保外的都是要自己承担的。进口药,特效药,新药,都不属于社保名录。药品目录有几十万种,社保目录用药2000多种而已。
如果您指的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会对社保赔付后的费用做一个理赔。
剩下来的理赔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你买的商业保险是赔社保内用药的,就还是赔那些范围内的剩余费用,
另一种情况是商业保险是社保内外用药都赔的,比如平安的安康医疗,就是社保内外都有赔的。
希望可以帮到您。

⑺ 用哪些药保险公司不赔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在涉及医疗费用赔偿的保险中,保险公司目前执行的理赔标准国家公费医疗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颁布的公费医疗名录,凡是不在此列的就是不赔的。

⑻ 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有依据吗

呵呵!平安的人最可爱了,别的公司也有可以报销自费药的险种!
也有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产品,每年几百块钱就可以有高达百万的医疗费保障,而且不分用药类型!

⑼ 保险公司不赔偿非医保用药部分,合理吗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非医保用药部分。

一般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中都会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这是一种格式条款。那么在理赔中,是否就需按照车主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进行赔偿,只在医疗费用中就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赔偿?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非医保用药进行赔偿。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只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其实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所以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于该条款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责任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对医疗费用赔付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应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报销标准确定。因治疗确需使用标准以外的药品,被保险人主张列入保险赔付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上述药品不属于治疗必需药品的除外。”可知,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对于认为不需赔偿的药物应举证是不属于治疗必须的药物。

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对非医保用药进行赔偿。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受伤者依法得到赔偿,而且上述两种险种属商业性质的保险,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福利性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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