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五、案例分析题:五、案例分析题:
1.(1)民营企业、印刷厂属于共同侵权,侵犯了该国企商标权。专卖店明知假冒而出售,也构成对该国企的侵权。
(2)首先这已经属于刑事案件,走刑事的那条路。至于民事部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实际损失+可得性损失
2.定金应该小于标的额20%也就是10万,多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1)定金不退。但可得5万无效定金,依据不当得利。
(2)双倍返还定金,20万(多出的5万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条款
(3)分别是5万、25万(包括不当得利部分)
3.(1)有权解除、对方不履行合同。
(2)不合法,合同无效不影响责任条款效力。
4.不会做不熟悉这块 不好意思
5.有权拒收。食品厂的无通知提前履行行为导致食品公司接受履行会导致损失,依据相关发条(合同法)。
6.(1)效力待定。
(2)合同无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合同成立生效。
Ⅱ 食品质量安全案例分析的介绍
该书的67位作者都来自于食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第一线,有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技术人员,有食品院校从事食品安全研究的科技人员,所涉及的120个案例均是作者所经历的真实质量事件整理而成的。本书案例分为饮料、烘焙产品、水产品、乳制品、罐头产品、肉类产品、果蔬产品、餐饮、粮油和其它产品等10个类别,全面地反映了食品行业各个领域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的第一手经验。相信本书的每一个真实的案例都能给你带来不同的启发。
Ⅲ 案例分析题。
经理的行为是企业管理岗位所赋予的权力,只要没有违背国家明文法规就有效。
很显然,在本案例中的采购员超越采购权进行采购,是违背企业岗位i要求的(而企业岗位管理要求和规定是自然的法律依据),由此造成了企业损失由采购员赔付并未存在不当。
但是,经理在严厉批评的同时,没有认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第二批货到达,属于措施不力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对于第二批货到达这个经理自身也存在工作过失,这是需要指出的。
Ⅳ 保险案例分析,速求答案
(3)认为该食品厂削价处理仓库上层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糕点的行为属于纯粹的施救行为,但此行为造成的差价损失属于保险标的直接损失,而这一损失的近因是洪水责任,因此这部分损失及施救费用保险人都应该赔偿。
这一种意见正确。
Ⅳ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题
保了财产基本险,要气象证明和雷击鉴定书,只赔供电变压器(直接损失)。
不管合资不合资,投保时变压器是足额投保的就百分百赔,算折旧。
不是足额的按比例赔付。
Ⅵ 急!!!!!跪求食品卫生法律案例分析
论《食品卫生法》需要完善的几项内容
摘要: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实施10余年,做为一名基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者,在多年的《食品卫生法》执法过程中,感到该法的一些条款中还不够完善,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操作,现予列出,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卫生法;需要完善
1 执法的主体不够明晰
1.1 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但是2004年中央编办[2004]3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农业、质监、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的职责又进行了分工,在这个分工中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可是在日常工作中,其他几个部门因都有行政许可及检测项目,由于这些项目有一定的收入,大家还能按规定去做,有的甚至抢着做。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所以到现在很多省市的食品药监部门都没有履行文件中规定的职责。
1.2 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而乡镇卫生院没有设置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资格。由于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编制不管是法律还是行政都没有明确的人员的配制比例,多数县级人员严重不足,根本无力顾及农村,为农村的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1.3 由于铁路系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经营时很难做到对内不对外,而且现在的居住区放开,没有明确的单位小区,造成铁路沿线的地方卫生监督机构与铁路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因经济利益互争地盘。
2 管理的条款不够细,难以操作
2.1 第八条的第一、三款都有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有防蝇、防鼠、蟑螂的设施;但是现在时常出现顾客投诉菜中出现苍蝇、蟑螂等虫害,却没有处罚依据。对食品经营单位拒绝开展“除四害”活动也没有处罚依据。
2.2 第二十三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得有虚假”,在这类产品的说明书中可以按规定做到;但在电视广告上或厂家直接在影剧院、露天市场进行面对面口头宣传时,却往往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购买,一旦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消费者就来投诉,而查处又没有依据。
2.3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准入条件是规定的很清楚,但现实中是一些根本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经营单位。你不许可他也照样经营,特别是夜市食品摊点,设置审批权在城管,如果要取缔非常困难,因为这部份从业人员多是企业下岗的弱势群体,一取缔就上访。
2.4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范围、标准没有界定,是由法院裁定,还是由监督机构来协调没有明确,给卫生监督机构的日常工作带来不便;因为目前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在赔偿方面,双方都是来找卫生监督机构协调。
2.5 该法没有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法人的信誉责任。如餐馆在发生食物中毒后或发生几次食物中毒后应取消再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资格。2006年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498号《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该条款没有规定直系亲属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这里出现的问题是,原本就是夫妻或父子一起经营的餐馆,一旦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只要换另一人来申请,经营照样还是他们,却没有制约的法律依据。
2.6 该法没有规定餐馆等经营单位发生投毒案件,公安部门已立案但案件还没有侦破,在不懂投毒目的的情况下,其场所又要申请继续经营餐馆业该如何处理。
3 处罚设置不合理
3.1 本法规定在没有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中,最高行政处罚就是吊销卫生许可证,而现实情况中,最不怕的就是吊销卫生许可证,因为吊销卫生许可证后,只要原来法人的任一家庭成员又可以申请重办。
3.2 枉法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界定的不清楚。只有第三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那些恶意制假,在未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的,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3.3 案件处罚文书过多,处罚程序过于繁锁,严重影响执法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适用简易处罚程序”。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很少违法行为可以直接使用简易处罚程序。
4 自由截量权过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相同。这里的自由截量权过大,不好操作,且易孳生腐败。
针对上述提出的相关问题,建议在修订《食品卫生法》时,本着法律的公平、公正、严谨性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原则进行。
Ⅶ 案例分析
不能这样减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应该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而减资后的公司只保留价值60多万知识产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Ⅷ 案例分析
1、食品来源
2、加工环境
3、成品摆放位置
4、有无虫蝇叮咬
5、有无人恶作剧
6、加工有无失误
7、当天供应的其他事物有无与兔肉冲突的
8、有无可能是饮水或其他事物引起
1、加强卫生管理
2、加强采购管理
3、加强加工监督
4、加强厨师培训
Ⅸ 食品案例分析
我告诉你 他整事那
别搭理他 过一段时间继续审查
这还得看你的想法
Ⅹ 案例分析 民事法 食品安全法
1、根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实际项目都是一样的,数额则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根据食品安全法,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厂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果销售者明知该啤酒掺有异物,仍然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