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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高管

发布时间:2021-03-20 00:29:58

A.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B. 创业板上市公司与董监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如何处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C.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在哪种情况下属于违规,哪种情况下不属于违规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履行审批披露手续不属于违规,
没有履行审批披露手续属于违规。

D. 我们公司一个股东在另外一个公司任高管,这两个企业算关联企业吗

一般来讲,关联公司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有税法意义上的关联公司,如果是上市公司,那么证券法等相关规范上市公司的法律里也有相关规定。
如果仅仅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股东仅仅在另外企业担任高管,两家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两个企业不算关联公司。
但是如果极端情况,股东利用在另外公司的高管地位,造成两家公司高度混同,被法院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混同,那么可能会对外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 企业高管在关联交易企业参股可以不

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1)控股股东及其控制或参股的公司;(2)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营企业,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提供者或与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3)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等;(4)提供资金,许可协议;(5)担保抵押;(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8)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

F. 发行人某控股子公司的高管 所控制的企业和发行人 是不是关联方呢

1、子公司高管如果不在上市公司任董监高,则不构成上市规则下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联方。2、需要披露关联方名单,但不需要具体的关联交易金额。3、所有交易都会有交易往来账,原始凭证都是有据可查。

G. 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有哪些

一、什么是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 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 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 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二)关联人的范围
我国在《准则》中也有类似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所以,关联人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关联人,主要指因占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股份,或是因契约关系、一致行动等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股东;
第二类关联人,主要指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联系人。
以上便是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H. 高管的薪酬、差旅费属于关联交易吗

正常因公出差,费用理当由公司承担,作为公司的成本,借款只是当时的财务处理方式,这个应当不算关联交易。

I. 上市公司的高管或大股东的持股公司,投资其他企业,该其他企业又上市的会造成神马结果

这个得具体分析。看又上市的这个公司所在的行业、从事的业务、与原上市公司交易往来等情况。
如果又上市的这个企业与原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关联交易往来等情况,那么是可以的,不会造成神马后果。现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同一个人拥有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情况也不少。

还有不能是这种情况。新上市的公司的资产、业务是来源于原上市公司的,相当于从原上市公司掏出资产催肥新上市公司。宁波立立电子就是这种情况,被证监会枪毙了。

J. 请问:关联交易的关联方认定

非常感谢回复 个人认为稳妥起见说一下也行 只是拟上市主体确实与该自然人有资金往来 披露起来有一些麻烦 如果该控股子公司对拟上市公司的业务贡献度比较小 是否可以规避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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