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 病、残、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 必然性:非生即死 — 分散性 — 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死亡风险增加, 同时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 需求面广,需求弹性较大; 二 保险金额的特殊性。
定期寿险特征:保险费低廉,适于低收入者投保;容易发生逆选择;保单可以更新或展期;保单可以更换。
终身寿险特征:保费终身缴付;保费较低;在保单失效时能够获得退保金; 灵活性。
两全险的特征:保障充分 — 保费较高 — 保障与储蓄的两重性。
创新险种——万能寿险:交费灵活 ; 保额可调整 ; 目标保险费率 ; 明确保费中的三要素:死亡率费用、利息和管理费用 ; 高透明度 ; 单独设立理财帐户 。
创新险种——变额保险:保证最低死亡给付 ; 分立账户 ; 保单持有人参与投资决策 ; 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有双重资格。
B. 简述并解释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产品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
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5)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6)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二、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有哪些
1)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
2)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
4)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
5)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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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人身保险的营销有哪些特点
从最特殊的一点来说:它所销售的不是一种实物,而是一份合同,所以有法律性质。
同时因为是有法律性质的,必定联系到诚信原则。双方的如实告知。
因为不是实物,而是一张纸,那么对于客户当然存在着风险性,所以对于营销人员就存在着职业责任。
因为保险是一种长时间的《最短的也是一年,除特殊的旅游意外险》消费,所以保险属于服务性的营销。
服务的好与坏,决定于保险人员的专业性。
所以最后总结:人身保险的营销特点有:法律保护性诚实守信性,风险责任性,服务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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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人身保险有哪些主要特征
个人总结哈:
1,以人为保险标的。
2,医疗费用为补偿性质,死亡、伤残、烧伤可以重复赔偿。
E.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有哪些,人身保险产品的特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有哪些
1)人身保险事故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人的生存、死亡、意外伤害、疾病成为人身保险事故。
2)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其保险事故的发生按照人的生命规律发生,同一时间段,人身保险事故分散于不同的家庭或地区。反例:火山爆发、地震、特大洪灾
3)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产品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
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5)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6)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F. 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有哪些类型
第一类,保障+储蓄,这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就是可以保障人身的安全,要是出现了意外就是可以及时的进行赔偿和保障;要是没有出现意外就是可以当做是自己储蓄的资金,这样是可以帮助自己更好的进行资金的管理,也可以帮助自己存储钱;保险的保费相对来说较高,不过,在真正保障的过程中受益的还是投保人,自己的资金还是可以自己支配;
第二类,保障+补偿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这款保险在市场中销售的也是很好,主要是因为保障的范围是比较广泛,而补偿的资金一般都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最高额或者是限额进行补偿,这种保险主要就是能够让自己在受到伤害和意外的时候都是能够及时的保障,获得一定的补偿金,这样自己就可以及时的治疗或者是调整;
第三类,保障功能;这类型的产品只有一个作用,那就是保障,主要体现的人身保险产品就是人身意外险,在出现意外的时候是可以及时的进行保障,这样对很多人来说才是比较重要的,毕竟自身的安危还是很重要的,需要及时的购买,出现交通意外或者是其他的意外都是可以进行保障,在市场中这款保险也是销售的很好,我们乘坐飞机,火车都是可以购买和保障;
第四类,保障+分红类型的保险;这类型的产品在市场中就是有很多人喜欢,因为不仅能够保障自身的安危,最主要的是能够分红,而且保险在实际的保障过程中价格是很合理,并不会很麻烦,或者是其他的情况,而现在保险保障的也很全面,是人身保险产品中不错的产品。
G. 人身保险有哪些特点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是两个有所差异的保险类型,人身保险具有定额给付性质、长期性、储蓄性以及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下面是对人身保险这几种特点的详细介绍。人身保险的特点:一、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如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二、长期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三、储蓄性保险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四、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延伸阅读: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包括哪些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