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监发(2016年76号)文规内容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
比例下限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2日
『贰』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这一职业首先
应当是:诚实信用原则
2013版教材《保险基础知识》P290:诚实信用要求: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叁』 假如你是保险公司的产品总监,公司计划开发一款新产品,你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保险公司如果想要开发一款新的产品的时候,首先要对市场进行特别充分的调查,调查完之后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开发新产品。
『肆』 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监会2017年5月份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伍』 设计保险产品时,应遵循哪些保险原则
作者:牛颢钧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5097319/answer/3009280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对于保险人设计新产品有如下的一些理解:
1. 最大需求满足原则。按照顾客是上帝的市场营销观点,保险人应当调查了解保险客户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满足保险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作为开发保险险种的基础。在开发保险险种时候,必须开展市场调查,把社会各界对各种人身、财产以及利益风险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现实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潜在的需求,并通过险种开发尽可能地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再将其转变为真正的业务来源。在满足需求的同时,研究、开发特殊的保险险种。
2. 科学计算原则。险种是保险市场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保险人带来业务来源,但若险种的价格不当即保险费率不合理,就可能损害保险相关利益。因此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计算原则,即保险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价值化、数量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构成险种价格主体部分的纯费率应该力求与损失费率相一致,附加费率则要与险种经营费用率相一致,在维护保险双方合理利益的条件下,力求有适当利润。同时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要根据大数法则计算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的概率,并依此概率来尽量设计相应的保费。
3. 讲求实际原则。由于保险风险差异大,有的标的风险相当集中,有的则风险性质较为特殊,因此要讲求该保险风险的相应实际情况,依照实际情况来厘定保险费率。任何保险人都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从而不可能承保一切风险保险业务,所以在开发新产品时候,应当满足保险客户需求与权衡自己承保实力相结合。
以上这几点是理论上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保险产品时所要注意和遵循的原则,如果违反其中任意原则,那么这类产品或没有任何市场竞争力,或算不上是一种保险险种。
说到实际情况方面,我参加的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召开的产品开发研讨会上所记录的一些内容可能会进一步阐释这个问题。
关于新产品开发所需注意的事项:
1. 着眼于重点领域。站在政策的源头,以保监会主推的险种作为创新的方向;选择与其他公司在同一起跑线上的产品开发;根据政府或保监会重点发展对象,再去建渠道,寻找客户。
2. 盯住渠道需求。关注渠道的需求,要在渠道上去开发新产品,并且新产品要上量;从长远看,要形成特色的产品开发属性,在短期内要上规模,支持公司发展。
3. 注重信息收集。这是在保险公司设计新产品步骤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包括:市场背景信息,广泛收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调整,监管部门公告和通知,在这基础上围绕产品行业动态(例如微信保险),寻找时下热门的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信息,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竞争对手保险产品方案、产品相应的目标客户以及客户服务营销手段等;产品销售信息,这包括与新产品相关的价格、市场需求、开办时间、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名称等;客户信息,由于中国区域广阔,区域以及城乡差异巨大,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理性认知差异明显,而受广告、口碑等方面的影响显著就需要企业对各区域用户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陆』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文件
银行短期保险停售真的吗?银行保险产品的5年10年期产品成主流
银行保险产品怎么样?目前银行短期保险停售是什么原因?那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有哪些?年限多长?
“受134号文的影响,很多不符合新规定的产品都下架了,现在市场上主要做的都是中长期、定寿、重疾等产品。”某险企内部人士近日在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原来依靠银保渠道推短期理财类产品的模式已经不行了,这给很多主推银保渠道的中小险企带来不小麻烦,不过各家都在开发新产品,力求让转型更平稳。
上述人士提到的134号文是今年5月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其限制产品快速返还、不能附加万能账户,并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执行。此前,2016年3月和9月,保监会还分别出台了两份文件,定义中短存续期产品及限额,要求两全险死亡保额提升,责令终身寿险、年金不得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以及今年4月1日后不得再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
监管的三个文件成为险企转型的主推手,受此影响,保费规模增速下降明显。根据保监会数据,人身险4月单月,原保险保费收入1279亿元,同比负增长3.3%;规模保费1733亿元,同比负增长28.4%。相比前几年的高歌猛进,当前的寿险可谓面临集体阵痛。
除了保费方面的变化,作为险企销售的主力——银保渠道的销售有何变化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走访了上海、北京等多家银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柒』 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从哪些方面入手
精算师依据政策法规,死差,费差,利差,结合市场需求开发的
『捌』 做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好不好
产品开发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来说是一个热门的职业或岗位,尤其目前中国的保险产品不多(大部分还是换汤不换药),对于一个保险从业者来说,熟悉保险产品、市场状况、消费者需求以及价格、条款等是非常必要的。而产品开发则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途径,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对产品开发不怎么重视,但随着消费者对不同产品的需求,保险公司仍会需要大力的研究新的产品,同时,一些保险经纪公司和相关渠道也会有这方面的需求。
『玖』 推出一个新的保险产品的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大数法则。因此,保险产品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具有大量同质的风险,这是保险存在的前提。如果类似风险极为特殊,不具有广泛性,是没有通过保险转嫁基础的。
二、必须要有损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没有风险,就无险可保,这样的保险产品就会没有销路和市场。
三、风险具有可控性。如果风险为巨灾风险,超过了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比如地震风险,就不能作为保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