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保险公司都是多种业务形态,没有种业务都有对应的子公司或事业部,各种独立核算,相互之间的产品所有业务员都可以销售,就产生这个保险综合开拓产品。
保险综拓是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综合开拓的一个简称,就是除寿险以外的其他公司产品。
综拓产品就是业务员可以销售和服务的产品种类,比如财产险,养老险,健康险,信托,基金,证券,银行业务等等。
(1)按保险额销售的产品扩展阅读:
赔偿原则: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⑵ 保险产品为什么分ABC款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是按照ABC款来分类的吗分类标准是什么
在仓储管理中,应用ABC分类法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合理分配仓储空间,合理配置仓储资源,提高仓容的利用率,提高仓储管理的绩效,使企业获取最大化的利益;二是根据出入库频率对商品进行分类,合理安排储位,实现存取作业的优化。
应用ABC分类法,通常需要将库存物品按照设定的分类标准和要求分为特别重要的库存(A类)、一般重要的库存(B类)和不重要的库存(C类)三个等级,然后针对不同等级分别进行控制.在这里,分类标准是对企业的重要度。但由于不同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重要度”的内涵不同,因此,具体的分类标准也就不同。常见的分类标准有:库存物价值(通常用年度货币占用量来表示)、产品销量、销售额、订货提前期、缺货成本、现金流量等。库存物价值。多数企业一般按照库存物价值来分类,具体而言是按照库存资金占用比重以及库存物品种类数量所占的比例之间的关系来分类(在进行ABC分析时,库存资金所占比例及库存物品种类数量所占的比例均为累积百分比,具体的量化指标因企业而异)。其目的是找出资金占用高的A类库存,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周转,提高其库存周转率,缩短库存周转期,尽量减少库存资金占用,降低库存成本。一般而言,库存成本包括购置(购买)成本、订购成本、储存成本和缺货成本。购置成本包括货款、运费(含装卸搬运费用)、保险费及供应物流中发生的货损等;订购成本主要包括通信费、差旅费和订单跟踪费;储存成本包括库存商品的资金占用成本、仓库设施设备的投资成本或租赁费用、仓库的运营成本(如保管费、搬运费、商品养护费、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等)等;缺货成本是因缺货而造成的损失。通常,库存成本占库存物价值的25%-40%。由此可见,加快A类库存的周转,对提高企业资金的运营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盈利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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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产品税收优惠
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部分。符合规定的人群在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平安人寿、中国人寿等9家保险公司有17种商业健康险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获得试点,这17种商业健康险都可以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门协作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保监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服务。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六、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
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款
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
2017年4月28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⑷ 保险产品怎么进行线上销售,保险产品线上销售有哪些渠道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保险这种传统的金融产品也已经开始融入互联网。目前保险产品线上销售有以下这几种形式。
1、保险公司自己组建网站销售本公司的保险产品,现在国内的大部分保险公司,比如平安、国寿、泰康等保险公司都已经有自己的电商部门,进行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
2、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专业的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这样的平台大都是跟保险公司直接合作,在线销售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可以根据客户需求专门向保险公司定制一些符合互联网人群需求的保险产品。
3、非专业的保险销售平台,只是搭售一些保险产品。比如一些旅游网站搭售旅游保险,理财网站搭售一些寿险、理财险等。这种线上保险产品,大都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和保险公司对接,将保险公司的电商接口对接到自己的网站。另一种是跟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合作,通过跳转到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或者通过它提供的统一数据接口对接到保险公司的数据接口,实现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
⑸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什么销售产品的人员
保险行业属于金融行业(银行、证券、保险属于中国金融体系的三驾马车),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包含: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俗称寿险)以及国家政策性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是对财产类标的进行风险保险,涉及财产、责任、意外、农业、货运等产品,一般为短期保险,最长不超过三年期的业务,属于商业保险公司;寿险公司主要对人身进行保险,涉及意外、养老、红利等产品,有短期、中长期、长期之分,也属于商业保险公司;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对企业出口业务进行信用担保保险,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险公司。从发展来看,国外的保险最长的都有300多年历史了,发展也比较完善,中国的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存在一些发展中的问题,还需要不断前行,需要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经营能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升整个国民的保险意识,所以中国的保险潜力是巨大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⑹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什么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6)按保险额销售的产品扩展阅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⑺ 保险产品是最难销售的产品吗
开心保平台提醒您:
保险产品难销售的一个原因其实是大家对于产品的不信任以及对于销售人员的极大不信任,所以说保险产品难就难在这几个点上,还有大家对于保险产品的普遍认识度不高。可以多上开心保学习相关保险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