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于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如何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中出现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根据《细则》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是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三是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B. 上交所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出于哪些方面考虑
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此次推进标准公开,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考虑。
一是提升交易监管规范化水平。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交易监管工作的规范化。2016年以来,上交所通过发布异常交易典型案例、开展会员合规培训等方式,引导市场明确监管预期。此次在科创板以业务规则形式发布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是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透明度,落实优化交易监管总体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是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在科创板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不仅是维护科创板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监管制度创新,也是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充分体现,有助于为主板等其他市场的交易监管积累可推广、可复制的有益经验,进而推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落实会员协同监管责任。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为会员开展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及投资者教育工作提供依据,为会员监控系统建设提供规则参考,进一步发挥会员对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的作用,推动完善“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监管模式。
四是构建规范有序市场环境。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体系,有助于投资者进行自我约束,合法合规交易。同时,避免异常交易行为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误导,减少异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秩序的干扰,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C. 对于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您好,上交所的监管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深交所的监管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调查。
D. 交易所如何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监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交所通过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提出问询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信息披露涉及重大复杂、无先例事项的,上交所可以实施事前审核。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实施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上交所经审核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问询。科创板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或上交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上交所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E. 科创板异常交易监管
科创板是新兴事物,上市主体是一批新经济企业,这也意味着监管难度加大,如何做好科创板的监管,守住风险防控底线,是需要思考解决的关键问题。
不同于“企业发展壮大再上市”的先例,科创板允许尚未盈利的高新企业登上资本市场舞台,这类企业研发投入较大、技术迭代快、失败率较高、经营风险大,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不断积累不断试错让企业存在研发失败风险,且新技术新产品更迭较快,彼时高科技很有可能此时就全民普及应用,科技随时的颠覆更新,很难用一套标准对高精尖企业进行界定,行业是动态发展,也就必然要求监管不能一成不变。
纵观成熟市场,对科创企业的接纳也都经历了一个探索适配的过程。以美国市场为例,每年都有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登陆纳斯达克,相应的,每年也有大量的科技企业从纳斯达克离开,“宽进严出”的制度设计让纳斯达克过去十年间,退市企业家数明显超过上市企业数量,同时,伴随着企业业绩出现较大变化,个股股价波动率也显著较高,美股投资者经过市场教育,对此习以为常。回归到我国资本市场,在退市常态化还未完全设立、价值投资理念缺失的市场环境下,中小投资者占大多数的A股要一下子适应科创板机制恐怕不太现实,在开板初期,“逢新必炒”的投资习惯可能会在科创板上重现,需重视短期投机炒作风险。
在放权给市场的同时,对科创板的监管需秉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理念,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一是通过制度设计做好事前防控。设置投资者适当性门槛,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利用降低资金申报频率、完善融券机制等方式降低科创板上市初期过度炒作的概率;二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在事中监管方面下足功夫。明确科创板的异常交易标准和问询标准,在市场波动明显偏离企业价值时引导信息披露,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如有必要可通过监管手段让市场恢复平稳;三是加强稽查执法为科创板运行做好事后保障。对于科创板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线索,第一时间进行查处震慑违法违规者,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协作等方式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投资者司法保护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
科创板是一个新设板块,在发行、交易、退市、持续监管等制度设计上有别于原有板块,在新板块推出和新旧制度磨合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对原有板块带来一定影响,积极方面如带来增量资金,带动同行业相应板块更趋活跃等,而风险方面有的可以预估,有的则难以
F. 【上交所科创板投教专栏】(二十六)关于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
近日,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监控细则》)。今天,天怡和俪俪将带着大家一起了解《科创板监控细则》的相关内容,快来看看吧!
制定《科创板监控细则》的主要考虑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大举措。为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等,上交所制定了《科创板监控细则》。制定过程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优化交易监管的总体要求。优化交易监管的要求贯穿于上交所市场监察工作全过程。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明确市场监管预期,上交所以业务规则形式首次向市场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的定性定量标准,传导合规交易监管要求,推动会员履行协同监管责任,以保障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维护科创板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细化创新交易机制的具体规定。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为防止市场大幅波动,同时保障市场流动性,需要在科创板交易机制上进行创新。上交所借鉴主板及国外成熟市场经验,经过充分论证,建立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等交易机制。《科创板监控细则》对上述交易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
三是明确符合市场特点的监管安排。结合科创板企业特点及投资者类型,在主板成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审慎交易和分散化交易原则,制定了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并明确了股票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下将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为避免大单对二级市场交易形成冲击,新增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监控情形。
《科创板监控细则》的主要内容
遵循“标准公开、综合施策”的总体思路,《科创板监控细则》从交易机制完善、交易信息公开、会员协同监管、异常波动及异常交易监管等方面综合施策,防范市场大幅波动。
《科创板监控细则》共6章,条文共计4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交易机制完善的具体要求。《科创板监控细则》在《交易特别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时间等事项,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保护限价。
二是细化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在《交易特别规定》关于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及措施的基础上,《科创板监控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及可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三是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通过总结、提炼和归纳现有监管经验,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四是压实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责任。《科创板监控细则》规定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对于投资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参与过度炒作和市场操纵等情形,将予以从严监管。对于会员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G. 《科创板监控细则》中科创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认定,交易所有何考虑
为抑制市场非理性波动,科创板交易监管区分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从监管实际经验来看,除股价短时间内急涨急跌情形外,股价出现长期偏离等情形也是监管重点,进一步细分异常波动情形非常有必要。因此,科创板将连续10个交易日多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以及连续10个、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大幅偏离等情形认定为严重异常波动情形。针对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交易信息公开方面,对于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对于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分类投资者的交易统计信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交易结构变化。此外,还针对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设置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并增设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认定的基准指标,鉴于开板初期尚未完成科创板指数编制和发布,且主板和科创板是两个独立运行的板块,两者市场走势不具备可比性,采用上证综指为基准易造成误读误判。因此,为保证异常交易监管的连续性,经审慎考虑,开板初期拟采用全部已上市科创板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待科创板指数发布之后,再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