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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协会打造银保合作新平台

发布时间:2021-12-08 15:35:01

1. 银保合作的什么是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Bancassurance),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借助银行卖保险”,也就是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实现保险分销。狭义的理解,银保合作就是指寿险公司通过银行出售寿险产品、年金及其他投资产品:广义的银保合作除了狭义的内涵外还包括银行通过其寿险分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银行的寿险分公司向不属于该银行的客户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寿险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其下属银行的银行产品,寿险公司下属的银行向不属于寿险公司的客户出售银行产品等形式。
1995年我国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始尝试联手开拓市场。迈出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第一步。1997年后,国内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热。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在内的几十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国内银保合作范围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已由原来简单的代收保费、代理销售保险业务,逐步拓展到代支保险金、融资业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以及个人理财等领域。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发展与深化,已成为当今金融保险业的主流趋势之一,但在这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也接踵而来。

2. 有什么好的建议,加快保险与银行的合作

一、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保险业务起源于欧洲,发端于19世纪,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鼎盛于20世纪90年代,在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英国、荷兰、瑞士等国家,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20%-35%,而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银行保险更为发达,这一比例曾达到60%。
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有四种:第一种,分销协议模式,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短期代理合作协议,代售产品,代收保费,代理资金结算,提供优惠融资支持。第二种,战略联盟关系,银行重点选择一到两家保险公司合作,共同研发产品,共建信息平台,建立长期的利益共享机制。第三种,合资模式,进行资本融合,共同出资建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进入保险领域。第四种是金融控股集团,银行收购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收购银行,通过共同的控股金融集团而紧密打造成一体化组织。
银行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95年,新华、泰康、华安等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迅速树立品牌形象,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展银行保险业务。2000年以前,银行保险所占份额不足2%,2001年,银保业务占寿险总收入比重将近3.5%,2002年,全国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寿险的17.1%,2003年又实现保费收入765亿元,同比增长63%,占人身保险业务收入26%,2004年全国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79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5%,2005年实现银行保费收入803.25亿元,2007年增速达到了42.79%,2008年一季度银行保费收入增速进一步上升到128.71%,带动寿险行业增长。
二、银保合作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迅速,但与欧洲银行保险相比,仍然处于较为低端的第一种发展模式,即协议代理模式,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短期代理协议,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协议代理模式下的银保合作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积累也极大的影响了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一)政策性因素影响
2000年1月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自此我国的金融体系进入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的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银保系统性因素影响
1、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银行对于银保合作的热情不高。
(1)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并不完善,银行之间的竞争并没有发展到白热化的程度,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仍然是利润的主要来源,而银保手续费只是中间收入中的一项,并没有成为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银行保险作为外来的介入业务始终没能够融入银行发展的长期发展战略,而银行也不能够分享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利润。
(2)银行占据品牌资源优势、渠道资源优势、相关业务资源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而保险公司众多,为了抢占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在银保领域展开了激烈竞争,因而在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被动地位,而保险公司处于主动地位。
2、银保合作短期化,且随意性强。短期性的协议关系,不能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银行只想以自己的网点资源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源租金即手续费,而保险公司也不愿在与银行的合作中进行长远的投入,而是把力量主要集中在网点的争夺上。
3、保险公司在银保竞争中仍然以手续费为主要手段,业务发展方式粗放。银行保险佣金比例低于个人营销,本应该有成本优势,但在当前状况下,银保业务的成本优势并没有体现出来。(1)我国取消了“1+1”模式,即一家银行只能同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多对多”模式下,银行对保险公司有较大的选择空间,银行地位的强势迫使保险公司展开了单纯的代理费率的竞争。(2)银行对员工分配激励措施不到位,使银行员工在代理银保业务紧盯代理费率。由于银行对与代理费仍然采用入财务大帐而后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措施,针对个人代理的分配激励措施并不到位,所以银行员工更愿销售代理费率比较高的公司的产品。所以,在银保合作过程中,就极易形成哪家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率高就代理哪家公司的产品的局面,保险公司在费率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据悉,5年期产品的手续费过去为2%左右,而现在攀升到了3.5%左右,再考虑公关费用,附加奖励费用,业务员的工资,业务单证费用,内勤工资等成本,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无利润”状态。
4、银保产品单一,功能不完善且同质化严重。银保产品主要是趸交、三年期和五年期期交,不利于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和长期发展,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向客户提供的多是具有简单保障功能的简易保险,保障功能并不完善,多偏向于分红型和投资型。而且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存在同质化现象,可替代性强,客户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产品之间的转换成本很低。此外银保产品的同质化还表现在保险公司产品和银行产品也具有可替代性,银保产品的储蓄性对银行中长期储蓄构成了侵蚀,是对银行资金流和客户流的掠夺。
5、银行柜员的保险理念和产品销售技能不完善。由于财产险,人寿险业务性质不同,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类不同,传统业务和投资理财型业务不同,保险产品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银行柜员适应了银行的标准化销售模式,对保险理念和保险产品观念没有受过专业化的培训,因而存在业务技能的欠缺,不利于银保业务的展开。
6、银保代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侵蚀银行信誉。在我国,人们对银行的可接受程度高于保险,银行一直比保险拥有更高的信誉度。但是由于银保代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导致误导客户甚至骗保现象的大量出现,常将某些保险产品描述为与同期储蓄存款收益差不多或略高,向客户承诺最低分红水平,套入“本金”、“存保险”、“存钱送保险”等概念,或混淆保险与存款的区别,严重影响了银行信誉,使银行在银保合作中有所顾忌。
(三)技术性因素影响
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不利于客户信息共享和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与银行分享技术性优势,所以两者不愿共同打造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无法使客户获得一站式的便捷服务。虽然“银保通”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但却是银行独立开发的针对各个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系统,没有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连接,不具有共同性特征。
三、对策研究
(一)对政府而言,良好的宏观政策至关重要。
1、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1)逐步取消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当前金融业的发展状况也逐步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银行准许经营保险,保险公司也积极进军银行领域,财险公司可以经营寿险,寿险公司也积极向财险拓展。平安保险公司先后收购福建亚洲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并更名为平安银行,从而成立平安金融集团;中国人保人寿险公司挂牌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挂牌成立,保险巨头纷纷打破分业经营限制是金融业放松管制的征兆。而混业经营可以有效应对外来综合性金融企业的竞争和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并能够提高资源整合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2)加强对保险公司竞争监管,积极引导保险公司由粗放式竞争向集约式竞争发展。对各家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率进行严格监管,防止不计成本的提高代理费率的恶性竞争的出现。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竞争的手段和方式。
2、完善银行准入机制,推动银行业的充分竞争。目前我国银行市场是以工农中建为主导的寡头垄断市场,四大银行的国有控股身份使得各个银行刻意回避业务方面的竞争,而其他非国有控股银行在同业竞争中能力有限,所以银行业的竞争是不完全竞争,这不利于提升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对抗金融风暴的能力。而正是竞争的不充分导致了在世界金融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中国银行业依旧把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而不急于在其他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使银保合作不能够上升到银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上。
(二)银保双方应从长远发展战略出发,构筑利益共享机制。
银保双方的合作是具有互利共赢性质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成本、拓展业务渠道、迅速抢占市场。对于银行来说,面对日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外来竞争,及资金提供者和客户谈判力量的增加,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利润率将不断下降,银保合作无疑将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并且可以通过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留住优质的客户资源,综合实力的提升也能够增强自身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1、利用双方优势,联手共同开发优势产品。保险公司具有产品开发技术优势,而银行则具有客户资源优势,一方面双方应充分开发与利用客户资源, 对市场进行细分, 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 针对不同需求层次的准客户和潜在客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 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 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探索银行保险联手开发产品, 以增加对银行客户的吸引力, 调动银行代理的积极性, 达到银行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的有机结合, 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如开发捆绑式混合型产品, 与信贷存储、信用卡等银行金融工具相关的保险等, 丰富可供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
2、加快技术开发,建立和优化银保合作的信息化平台。目前各家银行普遍使用的银保通系统虽然能满足柜面实时出单的要求,出于安全和信息机密等多方面考虑,但对于保险产品的实务操作和信息共享仍然不充分,功能仍就有限,银保双方应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让客户能够通过信息平台享受便捷、一站式银行和保险的双重服务。
3、让银行分享保险公司利润,在银行内部培养利益相关者。可以考虑为银行内部管理银保方面的员工配属来自保险公司的薪酬,这必将吸引银行内部优秀人才进入银保领域,并从内部利益上重视银行保险。在机构设置上就能反映出银行对银行保险的态度并不像保险公司那样重视,在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的中介银保业务部门,而银行则仅仅设有相关机构,并不是独立部门,因而积极引导银行设置专门银保部门,并为其管理人员配属相应比例的薪酬,无疑为银行从内部相关利益方面重视银行保险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三)保险公司,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寻求解决之道仍然十分必要。
1、在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的状况下,着力提升服务质量,打造品牌优势。产品同质就需要提升服务,依靠优质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通过市场品牌的建设让自己成为客户购买银行保险的第一联想,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银保市场中胜出。
2、在保险观念和产品上加强对银行柜员的培训,并由保险公司代表银行出台相关的分配奖励措施。可以将保险行业严格专业的培训机制应用到对银行柜员的培训当中,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新人育成培训机制和业务技能提升培训机制,而这些机制同样完全适应于银行柜员的培训,通过这些机制的操作,银行柜员在保险观念和产品销售理念及技能上会有极大的提升。银行出台分配激励措施热情不高,往往不愿出台专门的企划给予柜员以实物奖励,而保险公司的企划激励机制相当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出台相关企划措施以银行名义进行奖励。
3、提升专管员和理财经理队伍素质,着力打造专业、敬业、诚信的银行保险销售队伍。严把银保代理人员准入标准,加强诚信度考核,完善专管员和理财经理诚信激励机制,杜绝误导客户和骗保行为,从而防止对银行信誉的进一步侵蚀。

3. 银保行业怎么做最好

银保行业如何做好:一、1、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扭转观念--银行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客户,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银行应是在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而不是在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2、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地位上的优势,但办理业务中却处于被动。有些银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但对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却不甚了解,对于销售的保险产品也不像销售银行自有产品那样积极。3、其实,银行不妨扭转一下观念,既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终目标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开发金融市场的需要,银行期待和保险公司实现双赢,那么,银行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有更主动的作为。这种主动作为首先就是转变观念,即意识到是在满足自己客户群体的保险需要,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这样,银行在营销产品理念上就变被动销售为主动销售了。二、1、在前文中所提及的银保合作动因的交汇点--银行自身资源优势上,客户众多以及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加上广泛的网点,使银行具备了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市场资源,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收集、分析市场信息。我们知道,市场供给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保险产品的销售状况实际是由对保险产品有需求的市场(客户)来决定的。2、目前,保险公司在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后,似乎和保险产品的最终用户之间缺少沟通的环节,而银行也仅扮演了一个销售的角色,对客户真正的需求了解较少。银行要做到了解市场,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比较容易实现。在银保业务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市场信息,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考察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便于其根据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3、此外,这也为银行自身开发银保产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迈向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奠定基础。
三、1、从战略角度来说,在银保业务的过程中,成为银行业务与保险公司相互促动的良好平台。银行必须全面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从而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属于一体化战略的组成部分。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现存的一些问题。2、可以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目前,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之间无序化竞争加剧,使得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保险公司为了要争取网点,抢规模,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对股东的收益贡献,也减少了其用来维护客户、进行客户服务方面的资金。如果银行通过市场信息的分析,给予必要的市场引导,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恶性竞争而退出无利润市场、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进而影响银行收益的情况。 3、可以改变银行在银保合作中的被动状况。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将会使银行占据市场主动,与保险公司共同服务于客户,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平等合作奠定基础。

4. 银保监会:保险资管将分四类 D类企业将被限制业务范围

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办法》明确了评级要素。监管评级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指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评级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项要素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银保监会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公司自评估、银保监会复核评价、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A类,70分(含)至85分为B类,60分(含)至70分为C类,低于60分为D类。
此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未在规定日期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评级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监管评级结果期限之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直接评为D类公司;对于在公司自评估中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数据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将公司评级下调1至3个级别;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启动时间距离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确定时间原则上应超过3个月。
银保监会表示,A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长期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业务风险,有效控制新业务和新产品的风险。对于A类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发行和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B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备较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业务风险。对于B类公司,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酌情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其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C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资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风险管理基本能够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对于C类公司,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的频率和维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其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
D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存在较多问题和缺陷,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个别公司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其承受范围。对于D类公司,应当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督促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必要时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认为,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差异化对待,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会谈和调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风险情况,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另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在业务上做“减法”,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
同时,银保监会提到,下一步将加强评级结果与监管政策衔接,加强评级结果运用,确保分类监管措施切实落地,维护监管评级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5. 银保监会:简化相关程序 支持险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称,将简化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程序,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了解,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提高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效率,即日起,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资管协会)办理注册工作。
此举有利于提升注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拓展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有利于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本性资金,提升社会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比重;有利于切实推动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改革举措,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效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资管协会的业务指导,强化对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的业务监管,确保两类产品注册有序、顺畅进行。
此前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保险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

6. 银保合作的银保合作情况

虽然银保合作是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一体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但我国的银保合作也早已有之,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经营网络成为开展保险业务的重要渠道。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是我国保险业重新恢复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内保险业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垄断经营,以财产保险业务为主,通过与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合作,依靠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优势,在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贷款时,获得了大量企业的财产保险和建设工程保险等业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一方面可以得到保险赔付的优先受偿权,从而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可以获得可观的代理手续费。这一时期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是零星和局部的,对双方合作并无统一的认识和发展模式,银行虽已成为销售保险的重要渠道,但银保双方合作并不是满足客户对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消费的需求,而仅仅只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代理机构,因此,当时在理论界并未形成银保合作的概念。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外资银行、各种股份制银行和外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对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的争夺日趋激烈,提高服务水平、扩展服务内容和创新服务手段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金融资产迅速增加,在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各项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居民对储蓄、保险和投资等金融消费需求迅速增长。1997年我国寿险业务规模首次超过产险业务,2001年寿险保费收入达1288亿元,而我国居民储蓄存款2002年8月已突破了8万亿元。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增强竞争优势,从1999年开始,国内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普遍加强了合作,在各银行总行与保险公司总部之间及各自分支机构之间,签署了以保险代理、资金结算、资金融通和电子商务等业务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合作协议,而且这种合作呈现出多对多交叉的特点。
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是简单和松散的。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但近年来在合作形式上有所突破。2002年3月,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并计划入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同年10月,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获得平安保险20%的股份。这些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保间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保合作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
如今,保险代理业务在农行也得到了较快发展。据了解,自1996年以来,中国农业银行先后与人保、平保、太保等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保费收入与手续费收入增长很快。据统计,2001年,农行代理保费收入就达到13亿元,手续费收入为7709万元。

7. 银保合作业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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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的银行保险发展比较早。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起步相对较晚,纵观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6年2000年之间,新兴保险股份公司的出现和个人营销的兴起使得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大银行广布的分支网络成为销售保险难得的资源,几家保险公司开始了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这一时期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要内容。但由于没有适合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市场没有真正启动起来。
第二阶段:蓬勃发展阶段。从2000年起,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快速,这一时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是储蓄性的分红保险。但由于相互竞争,保险公司之间打价格战,使得银保产品业务已基本上无利益可言,2004年以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增速骤然下降,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主动限制银保产品,这与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理念和考核指标密切相关。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应采取正确的对策,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
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这种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是简单和松散的,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股权形式进入对方领域为法律所禁止,但近年来也有所突破。200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到2005年9月5日已人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并持有其12.45%的股份。同年10月,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获得平安保险20%的股份。这些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
(二)在简单的销售代理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是不对称的
简单的代理销售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合作关系不稳固。在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体现在销售网点的划分和节节攀升的代理费上。银保合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银行根据保险公司产品的适销情况决定代销网点资源的分配,一般一个代销网点只销售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即一对一或一对二的代理模式;银保产品的代理费节节攀升,2001年尚不足1%,但到2005年,2.5%已经成为最低价码。中间业务收入、储蓄以及关系利益都会左右银行的态度,一年一签的合作协议更是让保险公司感到合作关系的不稳定。
(三)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多为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片面强调宣传投资分红
产品种类单一,消费者缺乏选择;变为投资工具的分红保险由于过多地强调了分红的预期,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加之我国银行保险的激烈竞争引发了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代理手续费从2%3%,攀升到5%6%,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优势,保险公司的营运费用极有可能超过预定费用,造成费差损。由此而来,银行保险一方面迫使保险公司维持无利润或低利润运行,另一方面保户实际得到的分红也达不到预期水平,引发了公众对银保产品的信用危机,致使2004年以来银行保险在银行柜面的销售陷入困境。
(四)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合作范围较窄
银保合作主要在五个方面:(1)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3)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服务;(4)以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5)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债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
太平洋提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存在种种不足,跟我国保险业发展以及销售人员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希望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突破瓶颈,走上正规的发展之路,为我国保险业做出一份力量。<br产品名称:幸福祥鸿健康保障计划(分红型)推荐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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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银保合作的对策措施

(一)积极开展银保合作产品的多样性创新
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不同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保证。银行和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没有适合银行特点的保险产品,就无法有效发挥银行的优势。银保合作的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又与银行传统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但可以对银行业务消费者更具吸引力,还可以调动银行进行代理的积极性。在业务创新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组成业务开发项目组,对市场进行细分和定位,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群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依据当前的市场需求,设计出集方便性、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于一体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能力。既要有短期产品又要重视长期产品的开发,并以新的销售模式支持银行理财功能的实现,让保险产品融入到银行的服务产品系列中去。
(二)开展深层次合作,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
我国的银保合作现在还处于浅层次合作阶段,鉴于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约束,从长远来看,“一对一”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应是最佳的合作模式。在此模式下,双方关系不再建立在短期利益上,更关注为客户提供亲和便利、专业的服务。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在代理手续费上进行博弈,减少短期随意性,维持银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达到“双赢”。银行必须对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技术水平,产品创新能力、客户服务能力、银行保险的经验等方面进行充分考察和筛选。否则,很难保证银保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也要树立全新的市场经营理念,积极开展银行保险业务,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摆脱银保合作中的被动局面,通过合作内容上的深化,建立与银行之间长远的战略伙伴关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建立双方的资本纽带,进行银保资源的整合,逐步实现由简单的兼业代理向“长期合作战略联盟”过渡。
(三)加强银行保险的专职人员培训及客户经理队伍建设
一方面,利用保险公司在培训上的行业优势,重点培训银行网点的主管和临柜员工。培训的重点要由业务培训为主转到以灌输营销理念为主,努力提高银行临柜人员的市场竞争意识牙口服务意识,增强他们对银行保险的认同感。银行应考虑为银行职员制定一个良好的激励制度,将保险销售指标纳入业绩考核体系中,切实激励员工代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积极搞好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客户经理的工作对象是银行网点主管和临柜员工,他们的角色定位是:组织培训,负责对分管网点的银行员工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培训;销售助理,指导并协助银行临柜人员办理承保手续;咨询员,对客户和银行员工提出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售后服务。由此可见,能够胜任客户经理一职的必须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因此,要使客户经理在持续不断的业务培训中,不断接受新知识、培养新观念、掌握新技能,保证必要的文化和专业素质。
(四)构建联结银保双方的信息网络平台
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网,是开展银行保险的基础工作。银行保险的发展迫切要求开发出适合银行保险需求的业务处理系统,为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平台。由于保险产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输送和反馈相当重要,银保双方必须实现联网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质量。银保双方还应通力合作,建立共同客户数据库,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网络技术优势,打通银行与保险业的网络通道,努力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具有同等的服务水平,使客户能一次获得包括银行、保险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并使客户可以便捷地进行包括保险投资在内的各种金融投资活动,便利客户利用银行,保险信息平台进行投资选择和投资资金的快速转移。此外,还应重视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维护工作,定时定期对银保业务的信息网络系统进行检查,要及时发现问题,并快速解决,保证其正常运作。
(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
售后服务是保险职能的重要体现,它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及银行的形象。必须建立银行保险售后服务体系,注重创新服务,提高客户的售后满意度,维护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共同信誉,保障服务质量,使客户能够得到及时、方便的优质服务,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保险公司与银行应加强合作,根据客户资料信息系统中的客户资料,分门别类地为不同群体的客户制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建议书,通过银行网点或信函的形式,将建议书交给客户。同时,银行保险服务中心的客户经理可以通过电话访问、电子邮件、现场咨询等形式,跟踪了解客户在购买银行保险产品后遇到的各类困难,及时将客户的困难反馈给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针对这些困难的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的发生。通过细致的客户服务,既可减少公司的赔偿费用,又可树立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品牌。
(六)强化银保合作业务的监管
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相互合作,必然会以各种方式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给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明确界定和行业监管增加了难度。目前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可以说适应了金融业务交叉发展的需要,既能使各监管部门独立地对本行业进行监管,又能使监管部门之间保持信息及时、充分的交流,尽早发现问题。监管当局应根据银保合作的既成事实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争取出台更多的关于银行保险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笔者建议如下:1.要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确保银保合作有法可依,应注重双方制度上的相互补充和协调统一。2.要对现有市场进行规范,坚决纠正误导行为。加强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3.要建立科学的商业银行代理业务考核体系。完善现有的考核制度,补充对保险代理业务等中间业务的考核指标。加强对各项中间业务收入的管理,确保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收入如实足额进账。4.要加强风险监测,防范经营风险。商业银行在大力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同时,应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分析代理业务潜在的风险,规范操作流程,切实做到对银保业务经营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总之,银保合作的本质是金融业融合的利益共享, 目的是实现银行、保险公司、客户“三赢”,关键在于金融企业资源的整合。加强产品创新,完善信息交流,才能提高经营水平,拓展盈利能力,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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