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保险这种传统的金融产品也已经开始融入互联网。目前保险产品线上销售有以下这几种形式。
1、保险公司自己组建网站销售本公司的保险产品,现在国内的大部分保险公司,比如平安、国寿、泰康等保险公司都已经有自己的电商部门,进行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
2、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专业的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这样的平台大都是跟保险公司直接合作,在线销售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可以根据客户需求专门向保险公司定制一些符合互联网人群需求的保险产品。
3、非专业的保险销售平台,只是搭售一些保险产品。比如一些旅游网站搭售旅游保险,理财网站搭售一些寿险、理财险等。这种线上保险产品,大都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和保险公司对接,将保险公司的电商接口对接到自己的网站。另一种是跟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合作,通过跳转到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或者通过它提供的统一数据接口对接到保险公司的数据接口,实现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
② 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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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另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回访
③ 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理财产品 是骗人吗
其实这不是什么理财产品,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这是银行和保险合作的银保业务,就是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来推销保险,保险公司则给与银行相应的返佣作为酬谢。理论上说,银行在这个业务中就是个中介。而保险公司有义务如实向客户介绍自己的产品。所以从理论上说,银保产品不应该是骗人的,银保在国外做的历史已经很长,也很成熟了。
但现实中,中国的银保业务总体比较混乱,很大一个原因就是部分无良保险业务人员和银行从业人员,利用中国老百姓对银行固有的信任横加欺诈。为此,天津市的邮储银行曾经受到银监会和保监会的重罚。
当然也不是说银保产品绝对不能买,我不是这个意思,我只是建议你千万不要只听介绍,尤其不能听信口头介绍,也不要只看宣传材料,那些东西都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要买,一定先要份保险合同自己仔细研究!看懂想清楚了再买!
④ 为什么保险公司的产品和保险超市的产品一样,价格却相差太大
因为不同保险产品保障内容不一样,所以每个保险产品的费率也不一样。
⑤ 如何看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
保监会称,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从而将无需审批和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列入禁止销售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新规定要求,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四是增加对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时要实施有效的风险隔离。五是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所以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违规的
⑥ 做贷款要买保险,请问这属于搭售产品吗敬请银监部过问一下。
尊敬的“用户名瞎起”网友您好,2012年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七不准”从业规范: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违反“七不准”规定的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您在办理业务时如发现银行存在违反“七不准”行为,可向该行上级机构或者监管部门反映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