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职员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诈骗罪,银行能免责吗
一般是不可以的哦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你的问题解决了,麻烦点一下采纳,谢
一般可以,但如果这个人理财的钱本身与犯法坐牢有关,估计就需要执法机构认定后才可以
『叁』 银行工作人员推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是不是违法
银行工作人员推销第三方理财,这肯定是经过他们公司的经理允许的,并不属于违反行为,因为人家也没有让你强买强卖
『肆』 工行黑龙江分行违规销售理财被怎样处罚了
黑龙江省银监局发布消息称,2015年6月以来,中国工商银行(下简称“工行”)黑龙江省分行辖内13家分支机构多次违规销售对公理财,对工行黑龙江省分行及所辖13家二级分行及责任人予以累计3400万元罚款。
2018年1月11日,黑龙江银监局查处了工行黑龙江省辖内分支机构违规对公理财事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对工行黑龙江省分行及所辖13家二级分行及责任人予以累计3400万元罚款,其中机构罚款3310万元,高管人员罚款90万元,”黑龙江银监局表示,给予15名高管人员取消任职资格、警告等处罚,并责令工行黑龙江省分行按照党规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黑龙江银监局对内部监管履职不力人员进行了执纪问责。
黑龙江省银监局今日公布的信息还显示,除了黑龙江省银监局,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绥化、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黑河、大兴安岭等地银监分局也公布了相应的处罚信息。其中,工行齐齐哈尔分行、工行大庆分行、工行黑龙江分行营业部因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分别被罚1040万元、880万元、680万元。
『伍』 银行工作人员在知道公款理财属于犯法的情况下诱导人们购买理财产品应承担啥职
法人理财产品应该不是违法的,但一般的对公账户变成个人名义的理财就是违规行为了、
『陆』 销售理财产品需要什么经营许可,什么资质吗,不是银行的话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呢
销售理财产品有两种形式,一是金融机构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二是非金融机构代销理财产品。两种形式的销售都要取得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授权和许可。
具体管理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没有取得备案和许可的理财产品销售,均为不合法。
目前国家对非法经营理财产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扰乱金融秩序”罪。
『柒』 做销售卖理财产品违法吗
不违法,你可以跟我一样,为化妆品做代理,这个是多卖多得的,不需要任何费用的
『捌』 用单位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将收益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玖』 在银行大厅里卖理财产品合法吗
在代理销售银保产品方面,产生的纠纷更多。银保产品实质上也是依法批准的正规产品,但是有些人却屡次打擦边球干着违规勾当。主要表现为:一是包装销售,由于银保产品有些特点与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额,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装成存款产品进行销售;
一是包装销售,由于银保产品有些特点与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额,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装成存款产品进行销售;
二是按照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人员只能驻点售后服务,不能直接销售产品,销售应该由银行人员自己做,但情况并非如此,至今仍有公司人员驻点银行销售;
三,销售未做到尽职履责,即没有对产品给客户讲透,往往避实就虚,夸大收益,弱化或掩盖违约责任等;
四,程序不够。按照监管要求,银保产品整个销售过程必须双录,即录音录像,并有客服电话回访,以及足够的犹豫期,但往往被偷工减料,走形式比较多。为什么银保产品纠纷那么多,原因也就在于此。因此,在银行大厅卖理财产品合法吗?
只要是合规产品,并由银行授权工作人员销售,且完全做到尽职履责,充分尽到告知义务的,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销售行为变形走样,尽职履责不到位,移花接木,甚至偷工减料的,肯定是不合规的,甚至是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乃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拾』 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构成刑事犯罪吗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机构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平台,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诈骗客户资金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