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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6 04:52:27

A. 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有哪些这些监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B.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区别呢,如何理解呢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以下区别:

一、级别

1、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2、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数量

1、中国证监会只有一家。

2、中国证券交易所有四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台湾证券交易所。

三、功能

1、中国证监会更加偏向: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证券交易所更加偏向: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2)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扩展阅读: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

一、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二、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四、香港的证券交易历史悠久,早于19世纪香港开埠初期已出现,香港最早的证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于1891年成立。

五、台湾证券交易所位于台湾台北市信义区的台北101大楼之内。也是台湾唯一之证券交易所。1961年10月23日台湾证券交易所正式被批准成立,1962年2月9日起正式对外营业。

C.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的公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当然,上市公司对这些公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D. 关于贵州茅台收到上交所监管函这件事,你有何看法

据我说知,茅台,是A股的高价股。24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关于贵州茅台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此消息一经发布,引发市场的关注。收到监管工作函对贵州茅台意味着什么?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揭开整件事情神秘的面纱。

其实对于茅台的整治,也是一种良好情况,对于市场秩序的恢复是有正向作用。

E.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
(四)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
(二)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
(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
(七)仲裁条款;
(八)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推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荐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告证监会。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
(一)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三)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
(四)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
第六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卖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统计系统,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上市证券的发行人进行监管。

F. 简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一、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市场监察工作的制度建设,证券交易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市场监察工作。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市场监察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建立健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守则和岗位责任制。要增加市场监察部门的人员和设备,充实市场监察部门的力量
二、证券交易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市场监察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和总结每日的市场监察工作,包括当日市场价格或成交量波动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接受客户的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对重点股票和重点股票帐户的监督情况、需要进行重点调查的事件、需要继续跟踪分析的股票帐户,当日提交上级的调查报告或案件处理意见等。

2.对每日涨跌幅度在7%以上的全部股票,应当将每只股票成交金 额前5位的营业部名单和当日买入、卖出数量最大的5个股票帐户存档备查; 上市公司公告财务报表、分红配股方案及其他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告时,或者出现关于某公司的市场谣言时,应当将相关时段内买入、卖出该公司股票数量较大的营业部名单和股票帐户存档备查;对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或个人要进行专门调查并作出结论,短期内不能确认的,应当进行跟踪分析。

3.发现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事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证券交易所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案件情节较为严重或涉及范围超出证券交易所职权的,应当在继续进行调查的同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三、证券交易所要认真完成中国证监会交办的事项。对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应当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落实,并将详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必要时将对证券交易所的调查结果进行核查。

四、证券交易所要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市场监察工作报告,包括每月市场监察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定期报告应当在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报送,不定期报告应按中国证监会要求随时报送。上报 中国证监会的监察报告和有关材料应当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发。

五、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交易所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证券交易所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不能积极主动地监督和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29条、第93条、第95条、第97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认定该证券交易所为市场监管不到位、市场风险大的市场,暂停审批该证券交易所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上市。

G.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会在对证劵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哪些职责

操纵股市,内幕交易,木屐资金私自改变用途,收购兼并,信息披露,是否有上市资格,发行股票债券,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合理涨跌技术停盘,证券服务业人员买卖自己代理经营股票
他监督的事挺多的

H. 证监会下发警示函是什么意思

就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1、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2、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3、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8)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扩展阅读:

证监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I. 证劵交易所给上市公司通告(内控规则落实自查表)。是什么意思难道是上市公司除了什么问题吗尽量详细

最近所有中小板的公司全都收到了,跟公司经营情况无关,只是交易所加强监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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