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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红利发产品特色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1-18 18:58:53

A. 太平洋人寿保险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

太平洋的一款分红型的意外保险。保障相对来说,比较少。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 二、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生效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三、意外身故保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生效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二)本合同所称“因意外伤害身故”指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第四条 保单红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发生被保险人身故给付或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二、红利的给付对象: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投保人

B. 太平洋红利发保险

你没有存入银行,买了太平洋红利发保险了.要知道,凡是与保险挂钩的理财产品,都有保障功能,如果没有理赔的事发生,收益肯很可能不如存银行.

这笔钱三年之后能够拿得到,但是不是比银行 存款利息高就很难说了,我估计会低.
农行是有欺骗行为!不少类似问题发生过.有交涉胜出的例子.

C. 太平洋人寿保险红利发两全保险是什么他可以享受那些

两全指的是“生存领取”和“死亡全残”保险,白话点说是,你可以领取公司每年派发的红利,到期或者发生重大风险可以领取全额和利息总额保险。

D. 太平洋人寿保险红利发是什么产品

只是不同的家庭支出情况,不同的家庭结构,不同的家族信息,不生的城市环境,不同的未来预期,不同的职业,年龄,不同的性别,共同决定一个人适合何种保险,交费额度,交费年期等。

只有一个信息,其他情况不知道,也不好乱说。只能联系到后为您分析,

E. 太平洋保险红利发

产品具有以下几大特色:

1、年付保费,积少成多采取年缴保费,积攒平日点滴零花钱,助您聚沙成塔,为日后的各项支出多一份准备金。这不会影响到您现在的生活质量,真是“保费年年付,轻松好理财”。

2、基本利益,保证稳定的满期收益到期可获得稳定的满期保险金,保证您的资金不会有任何损失,又有增值。

3、分红累积,让您的资金保值又增值特设复利累积分红功能,使您除了基本的收益外,还可享受专家理财带来的分红,使资金保值增值,象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

4、双重保障,温馨关怀享有疾病身故保障和两倍的意外身故保障,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温馨关怀。

5、质押贷款,灵活方便中途如果急需用钱,又不愿选择退保而损失较高的满期利益和保险保障,可申请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6、手续简便,安全快捷在银行、邮政等众多网点直接办理购买即可。什么样的人群适合这样的产品呢?那些有稳定收入,但家庭积蓄不多,一次性缴纳保费有困难的人群;那些每年某一时间有一笔收入,比如年终奖、季度奖、压岁钱等额外收入的人;那些刚开始工作的“月光族”白领;尚未养成理财习惯的年轻一族;还有那些本来就有零存整取习惯的人群……

F. 急!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红利发”分红保险是什么啊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利发两全保险C 款(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
二、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生效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三、意外身故保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生效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二)本合同所称“因意外伤害身故”指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第四条 保单红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发生被保险人身故给付或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二、红利的给付对象: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红利给付予投保人。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时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八、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探险、特技、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分为10 年、15 年、20 年三种。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保险费采取年缴方式(即在保险期间内,每年缴付保险费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每份年缴人民币1,000元。
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间及投保份数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三、本公司对未成年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为限。

第八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本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缴足2 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 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 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已满2 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 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领
1、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红利的申领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由投保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红利给付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红利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首期以后分期保险费缴费日为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投保人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缴费日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及利息不予计息。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本合同自动终止。投保人未缴足2 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 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 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 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 年的除外;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相应的保险金。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红利及累积利息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调整。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实际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十六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有权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合同的变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保险单签收之日起10 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保险单工本费人民币10 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已由本公司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由本公司先行支付的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保险单签收之日起10 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 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 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 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 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释义
一、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身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 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2 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自杀身故的,或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均视同疾病身故。
四、利息:红利累积生息涉及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计算。在红利的同一计息期间(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之间的期间)内,若本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计息期间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红利累积利率。除红利累积利率以外,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参照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本公司每年向监管机构报备该利率。
五、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六、手续费:指本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代理手续费的总和。其金额为实缴保险费总额减去保险单现金价值后的余额。
七、保险单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现金价值表。
八、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九、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十一、管制药品:指在索赔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二、助动交通工具:指依照行驶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须办理驾驶许可证、照,行驶许可证、照或其他相应准驾证、照的助动交通工具。
十三、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的简称。
十四、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五、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十六、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七、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八、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携带特殊攀登设备从事户外登山等活动。
十九、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二十、恐怖活动: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爆炸、袭击、劫持(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二十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G. 太平洋红福多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是什么

作为一款稳健型的理财工具,太平洋红福多两全保险(分红型)不仅定期给付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时给付满期保险金,而且每年还可以根据公司分红险经营情况分配红利,并提供多重身故保障,一份保单,多重受益。1、两年一返,及早获利。每两个保单年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可及早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收益,并且轻松实现不同的理财目标。2、双倍给付,安享晚年。保险期满给付相当于200%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有助于保证晚年生活品质。3、分红多多,稳健增值。本产品更有红利分配及累积生息功能,让保费资金稳健增值。4、全面呵护,无忧人生。多重身故保障,全面的呵护让客户抛却后顾之忧,即刻畅享美好生活!5、巨灾保障,更多关爱。除了身故保障、意外身故保障、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等常见的保障外,还对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等6种自然灾害提供高额保障,送上更多关爱。6、灵活交费,轻松投保。设置三年、五年、十年三种交费方式,投保人可以按需灵活交费,理财规划轻松搞定。

H. 想了解一下“太平洋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熟悉的朋友详细介绍一下。

本人就是太平洋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受害人,我去年买了33000元趸交的产品,当时听业务说利率比银行要高,随时取都可以,但是只有活期存款利息。结果你猜怎么着,我满一年去查了一下,我居然倒欠保险公司1300元。等于说我只能拿到31700元了。你说冤不冤啊。建议你千万不要买,就算是到3年,也取不到什么钱的,因为保险必竞是以保险为主,有什么很多分红,都是些骗子,尤其是衡阳支公司的都是些素质低下的业务员。为了拿到保险的提成不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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