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买车为什么与保险捆绑
因为除了车子本身以外,4S店还想要从保险这一块再赚你一笔!每卖出一份保险,保险公司都会给4S店高额提成。
Ps:不是所有的4S店都捆绑保险。有些不捆绑。捆不捆绑是可以谈的,除非是卖得火爆得不得了的车型,否则4S没那么臭屁,把顾客惹毛了不从他家买,换一家。4S店多了去了
『贰』 交车险时保险公司捆绑销售保险套餐合法吗,能退保费吗
如在购买车辆保险的过程中遇到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侵犯您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市场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2378保险消费者热线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同时,相应的保费也可以退,不过保险公司会回报DMV,如果你没有买新的保险,你会收到DMV没有保险的通知,告诉你必须要有保险车子才可上路。
关于交车险时保险公司捆绑消费:
1、消费者购买汽车,被汽车销售公司强制买车险、收取“服务费”等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也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但如果商家打“擦边球”,并不强制消费者,而是通过“诱惑”的方式,比如“做加急处理,能尽快提到车”等,此类情况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目前还没有定论,因此消费者在提车前一定要自己有所权衡。如果认定这种情况违规,那么消费者需要及时、妥善保管好相应的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2、4S店若以收取押金来保证投保人日后必须向该保险公司投保,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强制交易行为,即保险公司利用买车人贷款心切,与银行捆绑销售保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的公平竞争、自由交易的立法精神,应归于无效。另外,我国法律对于以押金作为担保并无明确的规定,依照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精神,法律上根本不认可押金作为担保的效力。所以,将押金作为买车人履行某一义务的担保是法律上不予支持的。购车合同中规定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条款是捆绑销售,属于强制性霸王条款,是商家的违法行为。
总结:
遇见保险公司捆绑消费其他保险,可向市场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2378保险消费者热线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
『叁』 捆绑销售是违法的吗什么法律具体哪条规定
是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书业捆绑销售
作家三盅对书业的捆绑销售深有感触,他在一篇题为《书业:捆绑式销售要先厘清谁捆绑谁》的专栏文章中指出,捆绑销售是商品市场值得肯定及广泛应用的营销手段,但书业的捆绑销售属于过度的商业投机行为,呼吁还文化市场一片净土。
(3)产品与保险捆绑消费扩展阅读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肆』 保险收益产品能和保障产品捆绑销售吗
看保险公司的产品了 有些主险分红和重疾都有
『伍』 捆绑销售的举例:汽车销售中的保险捆绑销售
对于汽车个人信贷消费中出现的这种“搭售”现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绑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中国的《保险法》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显然,车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议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险公司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保监会已明确表示,采取这种捆绑销售的办法强卖保险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由客户自己来选择保险公司。同时,对于车险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车商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各保险公司进行自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为拉业务而竞相抬高保费返还比例。因为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属于保监会管辖和调整的范围,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种“捆绑”式销售,可以到中国保监会驻沪办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进行查处。
『陆』 想问下,为什么保险公司的产品喜欢捆绑销售
并不是保险公司的产品喜欢捆绑销售,是因为捆绑销售,他的保费会相对来说更高,所以业务员会捆绑来销售这些产品。 那么我们想不买这些捆绑的产品也是可以的,保险公司有100 200家,那么多大把产品可以选择。
『柒』 如何对产品进行捆绑营销
捆绑销售是将两种产品捆绑起来销售的销售和定价方式。纯粹的捆绑销售是只有一种价格,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两种产品或多种产品。不是所有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能随意地“捆绑”在一起。捆绑销售要达到“ 1+1>2”的效果取决于两种产品的协调和相互促进,而不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比如新书上市,出版社或承销商会将新书与畅销书进行捆绑销售,并选择在双十一或618推向市场,这样不仅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还能促进新书销售初期效率,同时不影响新书后续价格(将新产品与市场畅销品搭售,可以给新品一个让消费者认识和了解的机会,继而为再开展新品销售降低阻力。)。
那么捆绑是不是意味着必须要降低产品价格或进行促销呢?不见得是这样。在软件领域,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产品的平均成本是降低了,但不意味着要降低产品售价,反而是要通过增加(捆绑)新产品功能和服务,采用追加成本或附送赠品的形式销售,以维持甚至获得更高的利润。
捆绑销售还常见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过程中进行合作,从而扩大它们的影响力,是一种跨行业和跨品牌的新型营销方式。以汽车销售中的保险捆绑销售为例:汽车4S店向消费者出售汽车,同时提供售后/维修/保养服务,而保险作为与汽车维修结合最紧密的产品,是企业4S店利润的来源之一(4S点通过兼业代理的形式开展车险销售服务),同时满足消费者购车必须买保险的需求(政策性要求:交强险)。在销售汽车时,销售员一般都会向消费者推荐自己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含商业险),而这种行为实质就是捆绑营销。在这里为大家提供两个4S店捆绑保险的具体操作:销售员一般会说购买我们的保险产品,汽车可以优惠1000或2000元,其实这是保险的佣金变相返还; 4S店进行强制捆绑销售“如果你购买的汽车是三年分期付款,都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而且没有折扣优惠”。
对于汽车个人信贷消费中出现的这种“搭售”现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绑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显然,车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议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险公司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保监会已明确表示,采取这种捆绑销售的办法强卖保险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由客户自己来选择保险公司。同时,对于车险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车商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各保险公司进行自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为拉业务而竞相抬高保费返还比例。因为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属于保监会管辖和调整的范围,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种“捆绑”式销售,可以到中国保监会12378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进行查处。
在互联网领域搭售行为同样普遍存在。由于互联网平台对C端的服务多是免费的,在商业模式中是向B端获取收入,而B端的利益又多要通过C端实现,因此平台经常通过各种方式诱导C端购买或多购买B端的服务,从而获取B端给予的推广费或返佣。以机票为例,传统机票销售代理实行“前返+后返”模式,代理机构每销售一张机票大概能拿到4.5%至5%的手续费。从2014年开始,有关部门提出“提直降代”,要求航空公司提高直销比例,降低代理费用支出。佣金减少了,但平台销售一张机票的成本并未减少。在线旅游企业就想通过收取其他费用来“弥补”,比如通过变相搭售保险、酒店券或其他相关产品、服务来弥补成本。
正常的捆绑销售对商家和消费者而言是可以实现双赢的销售。捆绑后的产品价格相对来说比单件要便宜一些,这样在产品品质、功能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就会使本来打算购买相似产品的消费者转而购买该产品,而本来打算买单件该产品的消费者增加了购买量,从而使商家达到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的目的。同时,由于是大包装销售,很多消费者在本期内预支了消费,虽然这可能会影响商家下期的销售额,但是消费者预支了下期的消费,实际上就等于保证了下期的销售额,还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一定时期内,市场是有限的,捆绑销售的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势必会造成相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销售额下降,由于消费者预支了消费,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相似产品的购买力就会下降,这必然会导致该生产企业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如果企业承受力不大,很可能因此走向破产。
『捌』 保险法第几条规定不准捆绑销售保险产品
这个保险法没有规定,只是银保监会的文件有规定,具体可以在银保监会网查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