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特征
1、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琮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2、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双是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倾向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
4、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人之间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5、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措施。现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B. 保险产品的基本特征
第一 保险是大家出钱 少数人用的 但是同时 也是有风险大家担当的良好机制
第二 保险是一个以营利性质为跟本的商品
第三 保险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不是锦上添花 而是雪中送炭的商品)
第四 保险是我们管理资金投资 第一要做的事 1 保险2长期存蓄或债券3投资低风险行业(公司业绩好的或是自己熟人开的公司个人房产)4高风险(股票,古董,黄金,商业房产)
第五 保险是保监委管理的 是合法合规并且安全的投资
第六 保险是所有人都有需要 但是 不见得所以人都相信或是买得起的商品
第七 保险是名人最好的投资 也是 名人最奢的宣传品
第八 保险是国家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 也是其中起到唯一一个稳定民生的金融机构(银行是为自己赚钱的企业 证券是为有钱人融资的地方 唯有保险是为需要的人设置的)
还有的 没时间写啦 有空再补充吧
C. 保险产品的本质特征
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存在而产生的,物业是保险的主要对象之一,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保险,减少损失,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保险区别于其他经济形式的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承担风险的冒险性;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依据的科学性;与法律有极其密切亲缘关系的合同性;以承担债务责任为经营方式的负债性;以参加者互助共济关系为基础的相互性;以大量客户群为基础的广泛性;反映组织后备基金弥补经济损失功能的保障性;以及体现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金融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保险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的特征有:
1、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发展经济。
2、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它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3、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依法按照合同的形式体现其存在的。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合同,保险关系就无法成立。
4、科学性。
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精密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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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险产品的特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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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产品的特征包括(
)
答:保险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是多数人在互助共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聚积多数人的力量来分担少数人的危险的保障措施。保险的核心在于,多数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因此,互助共济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2.保险的补偿性。保险是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的补偿性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就是对损失按照赔偿原则进行经济补偿,后者则是按约定金额进行给付。
3.保险的射幸性。也称为保险的损益性。在保险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否发生。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保险责任。这就是保险的射幸性。
4.保险的自愿性。也称为保险的契约性,它是指保险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而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以合同自由为最高原则,保险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5.保险的储蓄性。这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的特征之一是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储存,以备急需时或年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