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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报备报批

发布时间:2021-11-02 08:58:37

A. 人身保险产品报备备案

近期,我会收到你公司报送的“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我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你公司“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报备材料中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无总精算师签字,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针对你公司未严格履行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出现违反、规避监管规定等问题,我会不予备案上述产品。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你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监管政策、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我会将视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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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请教:保险条款的报批和报备啥区别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险种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包括: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2、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3、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4、其他应当报批的。另一类是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不属于第一类的均属第二类。换句话说,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险种均要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么是报批,要么是报备。

C. 人寿保险报备时间限制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险种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包括: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2、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3、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4、其他应当报批的。另一类是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不属于第一类的均属第二类。换句话说,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险种均要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么是报批,要么是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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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农业保险产品报备是通过什么方式报备或流程是什么

项目报备的意思:在运作一个项目时,需要向公司上报该备案项目的相关信息、进度、情况等,这一行为称为报备。

项目报备的意义:公司为了保证项目的稳妥和周全的进行,需要项目专人负责,有备案制度之后可以保证项目与项目之间,人员与人员之间关系清楚,有据可查。

招标报备:凡有“报备”条款标注的地方,就是要合同的甲方乙方上报甲方领导并留下备份,以后有问题可查询核对。

项目报备列表至少应提供:

1、日期

2、报备人

3、客户名称

4、区域/行业

5、项目内容

6、预计金额(万元)

7、联系人

8、职务

(4)保险产品报备报批扩展阅读:

通过旅游、讲座等形式,向老年人推销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行为,今后将被严格监管。

根据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规定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等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提前7日向活动所在区的食药监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等情况。

《办法》共6章,43条,包括总则、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刘庆国介绍说,《办法》规定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提前7日向活动所在区的食药监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等情况。

E.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审批和备案范围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下列产品应当申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
(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产品;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产品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产品审批的范围,并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第九条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F.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第十九条对于应当经审批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销售前将审批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保监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产品审批申请材料后,应当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申报的产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产品属于备案范围的,中国保监会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重新报送备案。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在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产品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产品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
决定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批准决定在保监会文告或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决定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审批产品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专家评审时间和听证时间不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内计算。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产品审批申请受理之后、审批决定作出之前,撤回产品审批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终止对产品审批申请的审查,并将产品审批申请材料退回保险公司。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在产品审批申请受理之后、审批决定作出之前,对申报产品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保险公司撤回产品审批申请的,产品审批期限自中国保监会收到修改后的审批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对于未获批准的产品,可以在修改后重新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对于备案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通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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