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险卡单是什么意思
这个就好比汽车的交强险一个样
属于一个险种一次把投险费给付清了
成人的卡单是1人1年100元
属于承保意外的一个险种
而0岁至18岁的意外卡单是200元
当然了都u可以重复性投保
㈡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旅游卡,手年费.异地手续费.短信费,只是用交养老保险的.为什么收这些费.合理吗
工银中国旅游卡(卡BIN621559)是工行储蓄卡,普通储蓄卡年费10元/年/卡,如您的账户中没有享受免收年费的,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储蓄卡到全国任意营业网点,指定一张卡享受年费免收优惠。具体是否符合免收条件,建议您通过营业网点查询,并以网点的查询结果为准。工行储蓄卡在工行柜台及自助机具存取款免费,跨行取款会产生费用。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短信接收方式收费标准为2-5元/月/卡(账户)或20-50元/年/卡(账户),不同地区标准有所不同,请以实际收取情况为准;融E联消息免费,建议您使用。如您对收费部分有疑问,请详询95588。
(作答时间:2020年3月24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什么意思
1、银邮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开拓业务渠道、利用银行、邮政广阔的营业网点扩大业务规模和承保面的主要途径,是银行邮政业务发展和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2、银邮代理保险业务能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工具,也是银邮业、保险业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有力手段。
3、银行、邮政与保险公司的良好合作可以实现保险公司、银行邮政和客户的共赢。随着银行邮政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不断加强;
4、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和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5、办理这样的业务之后必须按照保险合同办理续期交费还有到期保险返还保费及收益,如果不按照合同办理而提前退保会损失你的本金的,所以办理时要注意。
(3)卡单类产品为啥代收保险费扩展阅读: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代理业务项目
1、传统的邮政金融代理业务包括代理和代收代付二大类业务,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保险、代理国债、代理彩票、代售IC卡、代售寻呼机等电信产品的业务;
2、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代发养老金、代收电信资费、代收公益事业费、代缴税金等业务,品种达数十种。
3、自2008年4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营后,邮政集团公司代理邮政储蓄银行等办理储蓄、信贷、公司等金融业务,同时收取手续费的新业务。
二、服务宗旨
1、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依托先进的信息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全方位的服务;通过高信誉的中间代理,为您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
三、服务优势
1、3万多个邮政储蓄网点;节假日不休息;电子化网点覆盖率超过85%;邮政绿卡存取款方便。
庞大的投递网络,为您提供到家的服务。
㈣ 求助!!!通过浦发银行银行卡被联泰大都会保险扣费 刚收到浦发银行信用卡账单有“联泰代扣1592元“
下次小心吧,你把银行帐号都告诉人家了,还签收了正式的合同文本,你的一系列的行为已经是在实际承认合同的生效,知不知道保单和看不看合同,是你的事情,保险公司走的是正常法律程序,不是在骗你,如何保护自己很简单,不要随随便把自己的私人信息给别人,更不要糊里糊涂的签字。
㈤ 建行卡上的钱莫名呗保险划走一千多是什么原因
这种情况是因为现在 各家保险的保险费都是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收取的,只要保险公司收到的银行卡账号与户名是一直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系统代收保险费。建议你最好先了解清楚你自己或是你的家人有没有购买保险,有可能你的家人买了保险用了你的银行卡续缴保险费。如果这个情况排除的话,你就持你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我核对,如果是保险公司原因造成的,钱是可以追回来的哈!
㈥ 银行代销保险是否可以不代收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通过其他渠道直接收保费
不管是银行渠道销售保险还是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都是通过录单的时候直接授权银行扣缴保费,你签字授权的。
㈦ 签订完保险合同后,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自行从我账户里扣钱
其实这是很正常的,因为当你购买了保险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已经约定好了缴纳保险费用的方式,就是从银行卡中进行扣款缴费。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填写自己的银行卡号的时候,保险公司在相应的扣款时间就能从银行卡上划走,这个时段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这也是经过你的同意的,因为是你把你的银行卡号告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才能和银行签订相应的业务合约在对应的时间从银行卡上扣除保费,不然它也是不能扣除你的银行卡上钱的。 保险费用的缴纳
交纳保险费一般有四种方式:一次交纳、按年交纳、按季交纳、按月交纳。
保险费率是指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以财产保险为例,它是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危险可能性的大小,存放地点的好坏,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保险期限等条件来考虑的。计算保险费率的保险金额单位一般以每千元为单位,即每千元保险金额应交多少保险费,通常以‰来表示。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个部分组成。这两部分费率相加叫做毛费率,即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费率。从保险产品来看,一般来说,带有储蓄性质的险种,如教育金、养老险等,可以选择趸交。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资金闲置,免交利息税,实现资金保值,同时还可按年领取红利。对于投资性很强的保险产品,如投资连接险,由于保险公司每年的经营情况也要受到证券市场、利率等因素影响,相应的账户价值波动很大,一般不建议趸交。此外,比较传统的险种,如健康类保险等,最好选择年交的方式。
㈧ 翼支付甜橙保险-银行卡安全险的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翼支付甜橙保险-银行卡安全险的费用:保额1万需支付5元保险费,保额5万需支付20元保险费,保额10万需支付35元保险费。购买本产品可使用翼支付余额、活期保以及理财卡方式。使用翼支付客户端产生的流量费用正常收取。
㈨ 第三方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那医保中心算不算
不行.至少要买15年的养老保险后才能单买医疗保险
按成都的社保来看,你是可以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这个比较划算
如果你很担心活不到60岁,也可以购买商业保险,相对而言,灵活性就大多了,而且商业的医疗险在年轻的时候,费率也不贵.
详情可以打12333当地的社保部门咨询,上班时间有人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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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
第五条(业务经办)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属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
第八条(参保补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
(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别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
(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第九条(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政部门组织参保;
(三)除本条第(一)、第(二)项所列对象外的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保;
(四)散居儿童由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等组织参保,并统一代收保险费;
(五)除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所列对象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参保。
第十条(缴费时间)
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目。新生儿满月入户后3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的保险有效期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第十三条(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下同),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35%;
(二)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O%;
(三)按第三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四)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第十四条(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
(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三)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第十五条(不予支付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按第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4万元;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5万元;按第三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6万元;参保学生儿童为8万元。
第十七条(门诊补助)
非学生儿童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元,门诊定额补助管理办法由l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生育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700元,在二级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800元。
第十九条(医疗救助)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比例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门诊特殊疾病)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审核和结算时间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异地医疗)
参保人员因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风险储备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超支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员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医疗费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
第二十五条(医疗服务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另行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核算办法,统筹使用资金,分城乡明细记账,分类统计数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个人违规责任)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违法金额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二)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三)经核实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
(四)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责任)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违法金额1至3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处方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的;
(二)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弄虚作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行政及经办部门的违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保险关系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按本办法续保。
第三十三条(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调整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门诊定额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曰起施行。原《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7]84号)、《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05]105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