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能否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你好朋友,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能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B. 您好,律师事务所为拟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实践中需要什么资质
1、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律师,专职证券律师。
3、基本就是这些的。
C. 交通事故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意见书
致:××市××公司
作为××市××的委托的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赵××、××对申请人××先生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人××先生就××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提供了相关的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九)国家和青岛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先生的要求现提出赔偿意见如下:
(一)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是指结案前交通事故伤者、残者和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以及其他按规定参加事故处理的有关人员,在参加事故处理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计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你还可以提出计算处理事故的亲友的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三人为限)。
(二)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时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伤残共分为10个等级,依次定为100%,90%,80%……10%10个档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给付的补助费也不同。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给付年限*伤残等级系数(百分之几)因此,结合本案应为: 12920元/年*20年*20%=51680元。
(三)、关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抚养的家属有儿子××现年16岁(××年××月××日生)、女儿××现年10岁(××年××月××日生)现年12岁(、父亲××现年79岁、母亲刘××现年78岁。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用年限分别为:××为2年、××8年、刘××5年、父亲××为5年。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即9883元/年计算。在确定被扶养人时,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结合本案,你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可以认为丧失劳动能力,故能提出此项要求,也有利于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四、关于精神赔偿金的标准。被告的侵权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且数额适当,应当得到支持。
(一)原告确有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的事实。事发时,原告瞬间的事故带给她们的是难以承受的伤痛和对未来的忧虑。她们遭受伤痛的侵袭甚至是死亡威胁。感受着年届八旬的父母为筹集医疗费,给人磕头作揖,甚至以高息借贷时的无耐;感受着母亲虽数次晕倒,仍挂着吊瓶护理她;当然,她们也感受到了三被告面对父母乞求时的无动于衷。这些都使原告心灵遭受着巨大的打击。
(二)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1]7号)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何为后果严重?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情况:1、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均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3、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残疾的,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王某因交通事故致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况。三被告对原告的冷漠态度以及原告将来在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可能受到的不良社会评价及自我评价降低等现实情况,可以看出原告在精神上确有被严重伤害的事实,都应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3]20号)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五、综上所述,本律师建议尽量在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此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协议,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共三页,其后之附件均为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律师 ××年××月××日
保险赔偿法律意见书
D. 关于如何选择损害赔偿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你父亲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一个案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应当具备三个基本的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你父亲的情况显然不是典型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但是并非只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法院应当对工伤认定条件予以从宽解释,以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工伤强调职工受到的伤害来源于工作,却并不强调职工受到的伤害仅限于自己的本职工作。那么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就变成:你父亲的伤害是否来源于工作?
根据你的陈述,何凯承诺来回包接送,从这句话里,我可以得知,来回包接送成为你父亲到汶川去搞建筑的条件之一;事后,接送车是老板的,司机是小老板,说明接送实际上是一种公司行为。你父亲完成建筑工作回到成都,并由公司的专车接送,是完成工作后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因为你家并不在汶川),应当认定为与工作有关。职工因此而受到的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本人倾向性认为,你父亲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你父亲要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应当完成如下工作:1、工伤职工(即你父亲)或者其直系亲属(你本人、你母亲、你的兄弟姐妹、爷爷奶奶都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交如下资料:A、工伤认定申请表(这个网上可以下载)。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C、医疗诊断证明(就医的医院可以直接提取出来)。
3、工伤认定得到确认以后,待到你父亲的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你们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劳动能力鉴定以后,向汕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三、工伤赔偿存在的诸多弊端1、朝阳建筑总公司其注册地不在成都、阿坝等地,而在汕头,由于我国现有的工伤保险并没有实行全国联网、异地支付制度,所以,你们要申请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劳动仲裁,必须到汕头去,费时费力费金钱。
2、基于上面同样的原因,朝阳建筑总公司也不可能为四川的临时工人到汕头市的保险经办机构去为他们购买工伤保险,所以你父亲的工伤保险费用就全部落在了建筑总公司的头上,这样就造成没有其他机构来为你父亲的伤害买单,你父亲和建筑总公司就成为了最直接的利益冲突者。但是,你们还要向他们索赔,他们当然就可以拖延。即便你们最后赢了官司,也未必能够拿到赔偿或者即时拿到赔偿。
3、认定你父亲与建筑总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你父亲到汶川搞建筑,据我的推测,应该并没有和建筑总公司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那么如何证明他们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呢?当然可以用单位上的工作证、工作服、工资领条以及其他工友的证言来予以证实你父亲确实在建筑总公司工作过。但也要费大量的时间,并且这些证据还不一定能够收集到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四、我的法律意见
到汕头去打工伤赔偿官司,费时费力,而且容易将建筑总公司得罪,实在不是一个好办法。所以,我的办法是,不打工伤赔偿官司,而打交通事故赔偿官司。主要有以下几个好处:1、车祸发生在成彭高速路上,也就在阿坝至成都的路段,你先确定是属于哪一个地级市管辖(由哪个市的交警部门出警,可推知属于哪一个地级市管辖),你们的交通事故赔偿官司就应当属于这个市的管辖范围,因为侵权官司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这比远涉汕头打官司要方便很多。
2、接送的专车是否还有其他人员受伤(我猜接送的应当不止你父亲一人),如果有其他人受伤,伤到什么程度,交警部门是否已经立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可以到交警部门去询问)。如果已经立为刑事案件,那么我劝你们和小老板的家属刑事和解,不经过诉讼就达成赔偿协议。因为这种情形下,嫌疑人的家属往往愿意赔偿损失,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获得法院的缓刑或者免处。这种情况下,你们的赔偿金额要高一些也无妨。(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即可构成刑事犯罪)。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证据要求以及程序远比工伤事故赔偿简单。因为交通事故的整个处理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机构(交警部门)的参与,他们会帮助收集很多证据(比如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材料、询问证人的材料以及事故责任的划分等等),所以你们打起官司来不需要费力去收集其他证据,胜诉的可能性也最大。
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你们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起诉的话,获得赔偿的数额要高于工伤损害赔偿。因为交通损害赔偿遵守的是损失多少赔多少的原则,而工伤保险赔偿只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会比交通事故赔偿要少很多。
5、最重要的一点,也许建筑总公司也希望你们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而不是工伤事故赔偿官司。因为,工伤保险官司,建筑总公司需要自己出钱,所以会有抵触情绪,而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险,建筑总公司应当是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的。所以你父亲受伤的全部费用或者很大一笔费用是应当由保险公司出而非建筑总公司。所以,你们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建筑总公司应当不会给你们出难题。而且,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够比较快的到位,对于你父亲的治疗或者你们家,都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的主体为同一个时(你父亲的例子就是,工伤保险的赔偿主体与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都是建筑总公司),应当适用工伤事故赔偿。因此,即使你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来予以起诉,还是有可能被要求按照工伤事故赔偿到汕头市去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值得庆幸的是以下几点:1、你父亲的这个工伤不具有典型性,它处在工伤与非工伤的交叉地带,我们可以通过对发生的整个过程进行适当的修改来使它成为一个非工伤事件。
2、建筑总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上和你们站在一条道上,所以你可以要求他们来一起配合对发生的整个过程进行适当的修改。
六、总结陈词1、如果小老板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尽量把赔偿数额要得高,他一定会满足你的要求。
2、如果他没有涉嫌刑事犯罪,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由到交警部门所在地的地级市的区级法院起诉建筑总公司,最终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你们的损失。
3、与建筑总公司充分交涉,隐去来回包接送、何凯邀请你父亲去汶川等细节,说成顺路送你父亲回成都,或者租何凯的车回成都,建筑总公司会答应你。如果不答应,阐明上述利害关系。
祝你父亲早日康复。
E. 保险法2019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储蓄存款时发现是保险单可以退保并退回本金。
二、说明:
1,这属于欺诈,可以搜集证据起诉该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撤销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并赔偿损失。否则可以把邮政储蓄作为共同被告。
2,你拿到保单签字确认到现在还处于保险犹豫期。保监会规定,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
3,《保险法》修订草案中的《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了以下行为: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更是直接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F. 哪些律所符合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资质
其实关于如何找律所早有迹可循,此前基金业协会发布问答: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行业事中自律检查、事后自律处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见书》所列事项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这个法律意见书不是你想出就能出,基金业协会是需要审核的。
尽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愿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 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 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1、 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 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此外,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期召开的法律意见书工作座谈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抽查工作。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风险导向为原则,聘请会员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料和法律意见书进行抽查。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律师事务所,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再接受由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并提请全体会员慎重聘用有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综上,小编认为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风险不小,而小编周围靠谱的律所考虑到相关风险,报价普遍10万以上。
具体什么样的律所较为靠谱也是有迹可循的,例如,基金业协会公示从业机构包括了18家律师事务所,具体名单如下:
18家律师事务所名单
除此之外,国内的一线证券律所同样优先考虑,例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等等。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有需要的可以咨询鹰朋!我们提供法律意见书辅导,会帮您联系相关律所,为您免去寻找律所的麻烦。
G. 保险诈骗罪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应该要怎么写
本站尚未收录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欢迎您阅读与保险诈骗罪相关的诈骗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事实。
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因为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解决后续事宜。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事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因为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此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自己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所有。此外,辩护人注意到,尽管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事实真相。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最后,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解决,最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尽管焦X陈述其借给被告人刘X7.2万元,但其并未直接陈述该7.2万元借款的具体细节。而据被告人刘X供述,其曾找焦X借款3万元并将租赁来的中华汽车质押给焦X,并且向焦X偿还了4万元,后受到焦X敲诈让其偿还7.2万元并逼迫其书写了借条。以上两种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但本案案卷材料中并未真正体现焦X与刘X二人所述的真伪。在焦X二位同事的证言中,也只是证实了曾向焦X借款共计4元,而没有亲眼看到焦X将7.2万元款项直接借给被告人刘X。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就该7.2万元借款一事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
其次,起诉书仅以一张借条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
本案中,公诉机关仅凭一张借条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辩护人认为,认定某人构成诈骗罪,必须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刘X曾因被焦X敲诈其7.2万元到南营门派X所报过案,但最终因故没有结果。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7.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刘X向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没有隐瞒事实,而是经过其公司领导刘XX委托。
本案中,被告人刘X曾接受公司领导刘XX指派,与公司会计陈X一同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当时被告人刘X与会计陈X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时,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领导白X对其是不信任的。因此,被告人刘X当时用自己的手机拨通刘XX的电话并且使用了免提功能。在场的所有人均听到被告人刘X在电话中问刘XX是否委托其全权催收欠款并得到刘XX肯定回答一事。此外,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也在当时亲自与刘XX通话对被告人刘X催收欠款一事予以确认,其同样得到了刘XX肯定的答复。
在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报案材料中,其因再次被刘XX所要欠款,故同样声称是被刘XX的公司诈骗了,而非被刘X诈骗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每次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得款项后均书写收据予以证实,而非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巨款后非法占为己有。其催要欠款获得了公司领导的授权,且这种授权也经过了二公司领导在电话中通过免提功能的确认,故被告人刘X的行为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更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该款项,故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X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代理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齐XX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刘X诈骗齐XX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的数额。
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刘X于2008年10月10日至12日间,以朋友母亲生病做手术用钱为由,用假房产证及空头银行卡作抵押,前后3次骗取齐XX3万元。辩护人注意到,从本案案卷中齐X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刘X并非第一次找其借1万元时就隐瞒了假房本的事实,而是在从齐XX处借到后2万元时才隐瞒了假房本的事实并以该假房本作为担保。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犯罪的对象不应包括其先前从齐XX处借得的1万元。因为其在借该1万元时没有事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借款后积极筹措还款事项,故被告人刘X事实诈骗行为的数额应当认定为2万元。
五、被告人刘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被列为网上在逃后,其父亲刘XX主动多次联系被告人刘X,并亲自带被告人刘X到派X所自首。被告人刘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在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及情况说明中均有所体现。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H.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是怎样的
下附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一份: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韩××女士、党××女士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韩××女士、党××女士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韩××女士、党××女士受让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就韩××女士、党××女士本次受让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韩××女士、党××女士的承诺和保证,即:韩××女士、党××女士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韩××女士、党××女士本次受让公司股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韩××女士、党××女士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陈××(女,身份证号码:××)、李××(男,身份证号码:××)。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韩××(女,身份证号码:××)、党××(女,身份证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
1、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是2004年7月6日经上海市工商局杨浦分局批准成立注册的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药品,保健品制造,药用原辅料,制药机械批售,药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根据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的资产为8226.13万元,负债为2086.56万元,净资产(股东权益)为6139.57万元。
3、根据向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等部门机关核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业已已取得与其经营范围所需的行政许可,其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已办理2005年度至2008年度企业年检,缴纳了各项税款及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4、律师注意到,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为两人,其中陈××(女,身份证号码:512501720415002) 持有的公司60%股权,朱×(男,身份证号码:××)持有的公司40%股权。2006年5月11日,朱×与李××签订股权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转让李××,该股权转让已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陈××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已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情况良好。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及内容
根据股权转让双方2008年4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简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权, 其中陈××持有的公司60%股权,李××持有的公司4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按照协议约定,陈××将所持有的公司60%股权转让给韩××;李××将所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韩××;李××将所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党××;转让完成后,韩××将持有的公司90%的股权;党××将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根据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为85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陈××转让给韩××持有的公司60%股权价款为5100万元;李××转让给韩××持有的公司30%股权价款为2550万元;李××转让给党××持有的公司10%股权价款为850万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据协议,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30%,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十日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50%,其余价款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一年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支付。
4.协议的生效
根据约定,该协议生效日为协议书签订之日。
5.协议的履行
根据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履行,双方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自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公司股权由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行使股权,并享有股权收益。
6.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根据协议的约定,协议开始履行后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作出较为详尽的约定,协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1.根据2008年4月10日公司第股东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公司股东会的通过;股东已放弃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股东会决议委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聘请公司经理。
2.修改公司章程。
3.就本次股权转让向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下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
I. 财产保险公司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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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以下几点: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洗钱,相关的监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应通力合作,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
(一)监管机关:激励与约束应并存
1.加强监管工作。我国已经建立了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监管机关要在这个制度下合理分工、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险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反洗钱各项制度在保险行业的有效实施要以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基础,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治理结构的完善离不开保险监管部门的努力,因此保监会等监管机关要积极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健全保险业法律体系,确保反洗钱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对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来讲,在接受保险机构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加强与保险业监管机关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机构来洗钱,有效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反洗钱是一种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领导的行政行为,其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正义感。反洗钱行为会使反洗钱的积极参加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而我国又规定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赃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此一来,保险机构不但失去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还增加了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且在我国目前以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业务评价的体制下,参与洗钱还可增加一定时期的保费。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会使其乐于看到资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不愿去监控资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显然要增加保险机构成本但又不直接创造利润的反洗钱体系。所以,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并建议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二)保险机构:他律更应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除了被动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外,更应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钱方面,保险公司内部也应该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的管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积极性教育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介机构在展业阶段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公司反洗钱至关重要的一步,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
3.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提高保险业声誉。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
4.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保险洗钱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展业人员更加注重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于洗钱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反洗钱法》出台后,仍有许多保险公司管理人认为只要本公司员工不参与洗钱就可以,忽视保险公司被利用为洗钱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机构自身要加大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提升让其认识到洗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曝光会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打击,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进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