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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给付型保险产品

发布时间:2021-10-22 12:28:34

1. 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中,当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

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通常作为终身寿险的附约,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这种产品的死亡保障始终存在,不因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障。当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时,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详情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2.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是什么好不好

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提前给付型重疾险一样,是附加险不能单独存在的。但区别在于附加的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的主险保额和附加合同的保额是独立的,分别按照保险合同来进行赔付,而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如果赔付后,相对应地主险保额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了额外给付重疾险中约定的重疾,保险公司会额外赔偿一定比例的保险金,赔付的钱不会影响主险的保障,附加合同会终止,但是主险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当有了保险公司额外赔付的这笔资金,可以让被保险人尽早得到治疗,避免向更坏的方向发展,相对来说,这类保险的保费也会比较高,适用于追求全面保障,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人购买,经济有限的话,可以购买消费型重疾险和定期寿险额度组合产品。

3. 与其他类型的重大疾病保险相比附加给附型重大疾病保险

你好,中国人寿重疾险险种丰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适合个人保障需求的才是最好的
不知道您的年龄、性别、职业是怎样的呢?对于投保商业重大疾病保险来说,重疾险主要可以根据保险期间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型和终身型,根据给付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
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独立主险型;这类重大疾病保险包括死亡与重大疾病责任两部分,两者相互独立,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死亡保险金就会为零,如果被保险人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按比例给付型;这种类型的重大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置的,对于常发生费用花费较大的重大疾病给付比例相对较高
三、附加给付型;这类产品通常作为寿险的附约
四、提前给付型;这类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或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但是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患保单列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死亡保额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开支,而如果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您还可以参考,买重疾险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您可以结合您的个人实际保障需求进行选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4. 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突出优势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基本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附加险是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而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提前给付”是从主寿险的保额里支付的。没有身故,得重疾了,把寿险保额提前给付被保险人,这就叫做“提前给付”。正是因为其本身没有保额,用的是主寿险的保额。所以提前给付重疾保费较低。

附加给付重疾险的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或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但是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患保单列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死亡保额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开支,而如果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提前给付重疾相对目前市面上其他重疾险来讲,保障时间长,重疾保额使用灵活,是目前重疾险的主流形式,但是其缺点是有可能会损失寿险的保额,让一些想给下一代留下一些遗产的父母有可能未能达成心愿,因此建议还需再购买一些寿险作为补充。对另一些投保人而言,也可以采用寿险附加重疾形式在疾病高发的四五十岁时加大重疾保障。

5. 什么是附加给付型重疾险

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指的重疾险为附加险,一般主险为寿险。

购买的时候是以这样的形式来购买的:主险(寿险)+附加险(重疾险)

重疾险作为附加险不能单独购买,要与寿险一起买。

重疾险与寿险共用一个保额。

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是死亡保障始终存在,还不会因为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使死亡保障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患重疾并符合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会按重疾规定的保障金额进行赔付,此时寿险身故的保额不变。

如果被保者并未患有重疾,当被保者身故时,则根据寿险身故的保障进行赔偿。

【案例】王先生购买了附加给付型重疾险:主险为寿险,保额100万,附加险为重疾险,保额50万。

如果在保障期限内王先生患重疾并符合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会赔付50万元,此时寿险的保额依然为100万元。

如果在保障期限内王先生未患重疾,当王先生在保障期限内身故时,保险公司会进行赔付100万元。

6. 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什么是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您好,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通常作为寿险的附约,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不同于提前给付型的是该类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身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为30天、60天、90天、120天不等。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高残,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

7. 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优势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险只有一个主险,附加的就是可以要或者不要,。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意思就是你自己每年额外交钱买的保险,保重疾这一块

8. 附加给付型保险优势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基本没什么差异,基本都是给付型产品,所不同的是:有的是重疾险直接可以购买,有的必须有一个主险,重疾险再以附加形式绑定。有的提前给付【凭医院诊断书就可赔付,拿钱住院治疗】;有的跟踪治疗赔付;有的一次性给付,有的根据治疗过程相关约定进行给付;有的合同期间没犯重疾,合同终止有返还,有的没有。
对于你的问题,单纯一个附加给付型重疾,几个字,没有相关详细对照资料,是难分析出哪一个更具优势

9. 与其他类型的重大疾病相比,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优势是什么

凭诊断书即可提前给付保险金,一旦确诊,重疾金马上给付,不涉及报销等附加行为,生病时不为没有钱治疗而发愁。

有的是重疾险直接可以购买,有的必须有一个主险,重疾险再以附加形式绑定。有的提前给付,凭医院诊断书就可赔付,拿钱住院治疗;有的跟踪治疗赔付;有的一次性给付,有的根据治疗过程相关约定进行给付;有的合同期间没犯重疾,合同终止有返还,有的没有。

(9)附加给付型保险产品扩展阅读:

附加一生无忧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被保险人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

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一生无忧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被保险人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

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一生无忧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被保险人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

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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