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期权交易100问(五) 期权涨跌幅怎样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目前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合约品种只有“上证50ETF期权合约”。上证50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为“50ETF”,证券代码为510050。合约类型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根据上海交易所的规定,对上证50ETF期权的涨跌幅限制如下:
(1)认购期权涨跌幅限制
认购期权最大涨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购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2)认沽期权涨跌幅限制
认沽期权最大涨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沽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举例说明:认沽期权的最大涨幅。以50ETF4月沽2700合约为例,2018年4月3日该合约的涨停价为0.3397,行权价:2.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4月2日):2.702
公式:
认沽期权最大涨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 max{2.7*0.005,min[(2*2.7-2.7022),2.702]*10%}
= max{0.0135,min[2.698,2.702]*10%}
= max{0.0135,2.698*10%}
= max{0.0135,0.2698}
= 0.2698
50ETF4月沽2700合约的涨停价=前一交易日合约结算价+当日认沽期权最大涨幅
= 0.0699+0.2698=0.3397
参考:上海交易所-股票期权合约规格,《关于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② 个股期权交割方式有哪些
您好,
个股期权交割方式
在全球期权市场上,期权交割方式分为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两类。期权现金交割,顾名思义,是指对到期未平仓的期权合约,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来完成合约,并用交割结算价来计算交割盈亏。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一手当月交割的行权价为2300点的沪深300看涨期权,假设到期交割结算价为2302点。那么投资者交割后收获现金(2302-2300)*100元=200元,并扣除支付交割的手续费。
考虑到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理性操作,境外市场普遍采取了以交易所代客户自动行权的制度。投资者应考虑到每个期权经纪商的手续费不同,可能因行权收获小于手续费支出导致自动行权亏损。对此交易所可以设置客户放弃行权申请的制度。
期权实物交割,是指对到期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期权卖方将标的物以行权价格交割给期权买方,以实际标的物进行交割的方式来完成合约。期权的实物交割多用于个股期权,当看涨期权被行权后,期权的卖方需要把股票仓位交割给期权的买方。而股指期权实物交割需要交割一篮子股票,操作复杂且成本较高,可行性较低。
③ 期权的结算类型有哪些方式
1.股票结算方式 :股票类结算方法的基本要求是:期权费必须立即以现金支付,并且只要不对冲部位,就无法实现盈亏。这种结算方法主要用在股票期权和股票指数期权交易中,期权合约的结算与标的资产的结算程序大致相同。 2.期货类结算方法:期贷类结算方法与期货市场的结算方法十分相似,也采用每日结算制度。期货市场通常采用这样的结算方式。
④ [高分]期股 期权制度
目前在我国部分企业中试行的期股、期权激励,具有特定的内涵。它主要是指对成长性和具有更长潜力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一种激励措施。即在对经营者实行契约化管理和落实资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采用多种形式使经营者持股经营,并在经营者取得一定的业绩,并经严格的审计后,在中长期内让其该享有的各种权益得到兑现。
通过借助类似于股票期权的做法,使企业与经营者的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既有利于经营者的自身价值实现,也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具体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可增强经营者经营企业的动力,使经营者爱岗敬业、精心经营;二是使经营者有正当的致富渠道,减少和杜绝“灰色收入”;三是实行经营者权益兑现的中长期化,可在一定时期内使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得到缓解,有利于社会稳定;四是可使企业和经营者的长期利益融为一体,从根本上解决经营者行为的短期论。
专家认为,由于不论是“期股”还是“期权”,或是目前企业当中实施特定的经营者持股试点,对于国内理论界和企业界来说都是新概念,目前的一些实践与西方完全意义的股票期权有不同的涵义和市场条件,而由于中国不同的制度背景,在大胆吸收国际通行的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的成功做法同时,必须结合国情,探索出适合中国企业的方案。
一、为什么要进行股权激励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对人力资本的拥有水平和对人力资本潜在价值的开发能力上。从理论上看,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自有性”、使用过程的“自控性”和“质与量的不可测量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简单的劳动契约无法保证知识型员工尽最大努力自觉工作,在管理手段上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约束。
股权激励的方式恰恰可以弥补传统管理方法和激励手段的不足。在管理理念上,它通过员工对股权的拥有使公司与员工的关系由原来简单的雇佣与交换关系变为平等的合作关系;在激励与约束的方法上,它通过建立所有者与员工之间在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收益、公司价值以及事业成就等方面的分享机制,形成所有者、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在管理效果上,它变以外部激励为主为以员工自身的内在激励为主,变以制度性的环境约束为主为以自律性的自我约束为主。结果必然是有利于充分调整知识型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人力资本潜在价值的实现创造了无限的空间。
二、股权激励模式
股权激励在西方发达国家应用很普遍,其中美国的股权激励工具最丰富,制度环境也最完善。下面简要介绍几种常用也比较成熟的股权激励模式。
1、股票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2、股份期权模式
股份期权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股票期权改造模式。这种模式规定:经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而经营者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1-4倍确定。三年任期届满,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
股份期权模式的一大特点是推出了“3+2”收益方式,所谓“3+2”,即企业经营者在三年任期届满后,若不再续聘,须对其经营方式对企业的长期影响再做两年的考察,如评估合格才可兑现其收入。
3、期股奖励模式
期股奖励模式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中比较流行的一种股权激励办法。其特点是,从当年净利润中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折股奖励给高层管理人员。
4、虚拟股票期权模式
虚拟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认购权,它是将奖金的给予延期支付,并把奖金转换成普通股票,这部分股票享有分红、转增股等权利,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流通,只能按规定分期兑现。这种模式是针对股票来源障碍而进行的一种创新设计,暂时采用内部结算的办法操作。虚拟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与期股奖励模式不同,它来源于企业积存的奖励基金。
5、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
这种模式则把风险收入70%拿出来转化为股票期权(另外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国资公司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市价,用该企业法人代表当年风险收入的70%购入该企业股票。同时,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这部分股票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需在第二年经对企业的业绩进行评定后按比例逐年返还给企业的经营者,返还后的股票才可以上市流通。
6、股票增值权模式
通过模拟认股权方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公司股票在本年度末与本年度初的净资产的增值价差。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这种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因此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三、公司如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工具
股权激励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在具体的公司应用中,还不断地有新的股权激励方式被创新出来。所以公司在应用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条件和所要激励的对象的不同,结合各种股权激励工具的作用机理,选择适合本公司的、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法。
1.理解股权激励的四种基本作用
不管股权激励的工具和方法有多少,但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和作用不外有如下四种:
第一是激励作用。使被激励者拥有公司的部份股份(或股权),用股权这个纽带将被激励者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紧地绑在一起,使其能够积极、自觉地按照实现公司既定目标的要求,为了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工作,释放出其人力资本的潜在价值,并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督成本。
第二是约束作用。约束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因为被激励者与公司已经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如果经营者因不努力工作或其它原因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比如出现亏损,则经营者将要分担公司的损失;二是通过一些限制条件(比如限制性股票)使被激者不能随意(或轻意)离职——如果被激励者在合同期满前离职,则会损失一笔不小的既得经济利益。
第三是改善员工福利作用。这对于那些效益状况良好且比较稳定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使多数员工通过拥有公司股权参与公司利润的分享,有十分明显的福利效果,而且这种福利作用还有助于增强公司对员工的凝聚力,利于形成一种以“利益共享”为基础的公司文化。
第四是稳定员工作用。由于很多股权激励工具都对激励对象利益的兑现附带有服务期的限制,使其不能轻言“去留”。特别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等“关键员工”,股权激励的力度往往比较大,所以股权激励对于稳定“关键员工”的作用也比较明显。
http://www.bjsxjg.com/glwk/glwk_more.php?id=2048
⑤ 股票期权交易及结算制度有哪些
建议去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查看,这样最直接真实
⑥ 期权的具体内容
有期权的买卖就会有期权的价格,通常将期权的价格称为“权利金”或者“期权费”。权利金是期权合约中的唯一变量,期权合约上的其他要素,如:执行价格、合约到期日、交易品种、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地点等要素都是在合约中事先规定好的,是标准化的,而期权的价格是是由交易者在交易所里竞价得出的。
期权价格主要由内涵价值、时间价值两部分组成:
1、内涵价值
内涵价值指立即履行合约时可获取的总利润。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实值期权、虚值期权和两平期权。
(1)实值期权
当看涨期权的执行价格低于当时的实际价格时,或者当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高于当时的实际价格时,该期权为实值期权。
(2)虚值期权
当看涨期权的执行价格高于当时的实际价格时,或者当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低于当时的实际价格时,该期权为虚值期权。当期权为虚值期权时,内涵价值为零。
(3)两平期权
当看涨期权的执行价格等于当时的实际价格时,或者当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等于当时的实际价格时,该期权为两平期权。当期权为两平期权时,内涵价值为零。
2、时间价值
期权距到期日时间越长,大幅度价格变动的可能性越大,期权买方执行期权获利的机会也越大。与较短期的期权相比,期权买方对较长时间的期权的应付出更高的权利金。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金与到期时间的关系,是一种非线性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倍数关系。
期权的时间价值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减少,期权到期日的时间价值为零。
期权的时间价值反映了期权交易期间时间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当合约0%或100%履约时,期权的时间价值为零。
期权的时间价值=期权价格-内涵价值
3、实值期权、虚值期权以及两平期权的价格差别
虚值期权和两平期权的内涵价值为零。
到期日的时间价值为零。 1.股票结算方式
在股票交易中,如果投资者希望买入一定数量的股票,其就必须立即支付全部费用才能获得股票,一旦买入股票后出现股票价格上涨,那么投资者也必须卖 出股票才能获得价差利润。因此,其结算要求是:交易要立即以现金支付才能达成,而损益必须在交易结束后不再持有标的物时才能实现。在期权市场上,股票类结算方法与此非常类似。
股票类结算方法的基本要求是:期权费必须立即以现金支付,并且只要不对冲部位,就无法实现盈亏。这种结算方法主要用在股票期权和股票指数期权交易中,期权合约的结算与标的资产的结算程序大致相同。
2.期货类结算方法
期贷类结算方法与期货市场的结算方法十分相似,也采用每日结算制度。期货市场通常采用这样的结算方式。
不过,由于采用期货类结算方法的风险较大,因此许多交易所只是在期货期权交易中采用了期货类结算方法,而在股票期权和股指期权交易中仍采用股票类结算方法。这样,期权交易的结算程序可以因期权及其标的资产的结算程序相同而大大简化。 所谓期权合约,是指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即获得该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敲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商品期货合约权利的一种标准化合约, 买方也可以根据需要放弃行使这一权利。期权合约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买方、卖方、权利金、敲定价格、通知和到期日等。
期权履约
期权的履约有以下三种情况
1 、买卖双方都可以通过对冲的方式实施履约。
2 、买方也可以将期权转换为期货合约的方式履约(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敲定价格水平获得一个相应的期货部位)。
3 、任何期权到期不用,自动失效。如果期权是虚值,期权买方就不会行使期权,直到到期任期权失效。这样,期权买方最多损失所交的权利金。
期权权利金
前已述及期权权利金,就是购买或售出期权合约的价格。对于期权买方来说,为了换取期权赋予买方一定的权利,他必须支付一笔权利金给期权卖方;对于期权的卖方来说,他卖出期权而承担了必须履行期权合约的义务,为此他收取一笔权利金作为报酬。由于权利金是由买方负担的,是买方在出现最不利的变动时所需承担的最高损失金额,因此权利金也称作 " 保险金 " 。 在对期权价格的影响因素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期权风险指标,在假定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量化单一因素对期权价格的动态影响。期权的风险指标通常用希腊字母来表示,包括:delta值、gamma、theta、vega、rho等。对于期权交易者来说,了解这些指标,更容易掌握期权价格的变动,有助于衡量和管理部位风险。
Delta值:衡量标的资产价格变动时,期权价格的变化幅度
Gamma:衡量标的资产价格变动时,期权Delta值的变化幅度
Theta:衡量随着时间的消逝,期权价格的变化幅度
Vega:衡量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变动时,期权价格的变化幅度
Rho:衡量利率变动时,期权价格的变化幅度 标的物不同
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标准的期货合约;而期权交易的标的物则是一种买卖的权利。期权的买方在买入权利后,便取得了选择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既可以行权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也可以放弃行使权利;当买方选择行权时,卖方必须履约。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不同
期权是单向合约,期权的买方在支付权利金后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买卖期权合约的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期货合同则是双向合约,交易双方都要承担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义务。如果不愿实际交割,则必须在有效期内对冲。
履约保证不同
在期权交易中,买方最大的风险限于已经支付的权利金,故不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而卖方面临较大风险,因而必须缴纳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而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都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盈亏的特点不同
期权交易是非线性盈亏状态,买方的收益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其最大亏损只限于购买期权的权利金;卖方的亏损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最大收益(即买方的最大损失)是权利金,;期货的交易是线性的盈亏状态,交易双方则都面临着无限的盈利和无止境的亏损。
作用与效果不同
期货的套期保值不是对期货而是对期货合约的标的金融工具的实物(现货)进行保值,由于期货和现货价格的运动方向会最终趋同,故套期保值能收到保护现货价格和边际利润的效果。期权也能套期保值,对买方来说,即使放弃履约,也只损失保险费,对其购买资金保了值;对卖方来说,要么按原价出售商品,要么得到保险费也同样保了值。
操作上国内没有期货期权,可以参照一下权证,他是一种简单的股票期权。期货的操作就像目前国内3个交易多是品种一样,世界上各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没有完全相同,但原理是一样的,你要看你做什么品种,然后具体学习这个交易的所的规则。 期权交易场所没有特定场所,可以在期货交易所内交易,也可以在专门的期权交易所内交易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与股权有关的期权交易。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期权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期权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CBOE);全球最大的二元期权(Binary Options)交易平台是Meetrader(Meetrader Binary Options );欧洲最大期权交易所是欧洲期货与期权交易所(Eurex)的前身为德意志期货交易所(DTB)与瑞士期权与金融期货交易所(Swiss Options & Financ ial Futures Exchange, SOFFEX);亚洲方面,韩国的期权市场发展迅速,并且其交易规模巨大,目前是全球期权发展最好的国家,中国香港地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有期权交易。国内方面,目前有包括郑州商品交易所在内的几家交易所已经对期权在中国大陆上市做出初步研究。
国内如果要进行期权交易可以通过国外在国内设立的一些期权交易平台进行操作。
⑦ 股票期权制的美国股票期权制度
美国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股票期权制度(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是公司激励安排机制的一部分,通常是指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的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有突出贡献(已经或在可预期的未来)者,以期最大限度地调动管理者和特殊员工的积极性的一种激励制度。
(一)股票期权的类型
股票期权通常包括两种类型:
1.法定型期权(Qualified stock option),或称激励型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这种期权在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限制性条件下,个人收益中部分可作为资本利得纳税,同时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
2.非法定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 NQSO)这种期权不受美国税收法典的约束,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方案;个人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可以从公司所得税基中扣除。
(二)股票期权的受益人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这个范围主要包括公司的经理阶层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独立董事和持有1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经营者不参加。最近几年,ESO的受益人范围呈扩大趋势。目前,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约有27000名雇员持有认股权,接近其雇员总数的三分之一。1997年,英特尔公司将其ESO的授予范围扩大到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雇员。
(三)股票来源和授予时机
实现ESO所需的股票主要有三个来源:
1.由公司发行新股供期权执行人按预先约定的价格认购;
2.公司通过留存股票账户从市场上回购;
3.库存股票。以雅虎(YAHOO)为例,截至1998年2月27日,该公司售出ESO共计达到1114万股,公司为此新发行了835万股股票,其中409万股已被执行,其余426万股则作为准备。1998年底,公司的董事会又在二级市场上回购了200万股作为股票储备。
公司经理人员或雇员一般在受聘、升迁或业绩评定时获得ESO。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受聘、升迁时获得的ESO数量要多一些。
(四)期权费、行权价与授予数量
一般来说,ESO是无偿授予的。为了在激励的基础上对公司经理人员或雇员增加约束力,有的公司要求经理人员或雇员在取得ESO时支付一定的期权费。
ESO执行价格(行权价)的确定是期权方案设计最为关键的一环。一般来说,行权价包括折价、平价和溢价三种类型。在实践中,ESO执行价格以后两种方式居多。
ESO的授予数量反映了期权激励的强度。在通常情况下,ESO的授予数量没有下限,但有些公司规定由上限,如美国雅虎公司就规定:每人每财政年度获赠的ESO不得超过150万股。
(五)股票期权的执行期限
1.对于法定期权来说,ESO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持有10%以上表决权资本经股东大会批准参加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持有者自愿离职、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公司并购、公司控制权变化等条件下ESO可能改变条件;退休时所有ESO的授予时间表和有效期限不变,但如果3个月内没有执行可行权ESO,法定期权则转为非法定期权,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2.非法定ESO,没有有效期的限制,一般由公司在5~20年间自行决定。
(六)股票期权的执行
股票期权通常由三种执行方法,即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和无现金行权并出售。所谓现金行权是指股票行权的受益人(即行权人)以现金向公司指定的证券商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费用,由证券商以执行价格为受益人购买公司股票。所谓无现金行权是指受益人不必以现金来支付行权费用,转而由证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获得的收益来支付行权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在委托证券商时需要对委托指令进行选择。而第三种执行方法则是指行权人自己决定对部分或全部可行权ESO行权并立刻出售,以获取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股票期权的行权与否主要取决于执行价格和交易市价的差价,何时行权还取决于期权受益人个人对公司股价的预期和判断。通常情况下,受益人选择行权时机的主要考虑可能包括:1股票期权即将到期;2认为公司股价已达到最高,并且预期以后不会继续上升;3急需现金;4减少税赋;5将要离职等。当然,不同的受益人对同一公司同一期限内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机在判断上可能会有不同,但经营者拥有比公众持股者更多的信息,因而行权或出售股票的时机限制在“窗口”期内,即年报或中报公布收入和利润等指标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直至到6月或12月的第10天为止。
(七)股票期权的日常管理
股票期权通常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负责决策、管理、解释、修改和终止等。薪酬委员会直接归董事会领导,独立行使职能,不受企业经营者的影响。某些特殊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而股票期权的执行由公司委托证券商进行交易和结算。
⑧ 什么是期权的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不允许超量持仓。
限仓制度最原始的含义就是根据会员承担风险的能力规定会员的交易规模。交易所通常会根据客户和会员投入的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给出一定的持仓限额,此限额即是该会员和客户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如客户进行期指交易时,必须到经纪商处开户,同时存入一笔保证金。
(8)股票期权交易及结算制度有哪些扩展阅读:
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100手持仓限额的限制。
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为了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大部分交易所会员对会员所代理的客户进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也有限制。
⑨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壮大主板,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建设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票期权品种”的有关要求,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现正式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权是期、现货连接紧密的衍生产品。目前我国证券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分别由《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制,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条例》授权,分别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试点办法》和《指引》,为股票期权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据。《试点办法》参照《条例》的体例,共30条,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五方面内容。《指引》共34条,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及计算风控指标等监管要求”三方面内容。
《试点办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投资者的意见建议31条。总体来看,各方普遍认为《试点办法》对股票期权交易的要点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与所司业务规则的衔接较好,市场各方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与条款直接相关的意见,除涉及交叉持牌和产品细节的意见外,《试点办法》对第二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等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调整;二是涉及整个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的意见,不属于《试点办法》范围,我会将在后续工作中持续研究完善;三是与产品方案细节相关的意见,在《指引》和所司业务规则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在《试点办法》中重复规定。
《指引》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行业协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26条。总体来看,各方认为《指引》有关规定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合理控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平稳运行。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议明确允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期权做市业务。经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经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二是建议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规则或指引文件中,对《指引》中提及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具体要求,此部分意见已转交交易所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除前述两方面意见外,对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见,《指引》已进行相应修订;另有部分意见涉及对《指引》内容的理解以及对行业期权业务发展的建议,后续我会将结合行业培训和发展规划,加强培训和研究。
证监会将依据发布实施的《试点办法》及《指引》,批复交易所、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并督促交易所、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认真做好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⑩ 证券期权交易的机制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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