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表现形式
l、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
2、片面介绍
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不如实旨知分红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
3、夸大功能
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夸大分红水平,或“断章取义”,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引诱消费者投保。
4、混淆产品
此类现象多发生在银邮代理领域,主要是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
5、篡改客户信息
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需要留存个人真实信息资料,这是保险企业日后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获取保单信息的重要途径。在保险销售现状中,恶意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以期达到中断客户与保险企业联系的手段也是屡禁不止。例如由于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电话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
2. 保险人员在银行骗存,以欺诈的方式推销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责任
可以投诉。
2010年11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银保驻点被取消,意味着保险员根本就不应该在银行出现。然而六年以来,仍有不少保险员在银行的默许下,在银行里推销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违规,是想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赖,更有效地推销保险;银行则难敌高额佣金的诱惑,有些理财经理还会主动帮保险员介绍客户。
银监会之所以叫停银保驻点,一个直接的原因正是“银行存单变保单”的投诉频频发生。可即便在叫停之后,仍有不少隐藏在银行里的保险员穿着与银行工作人员酷似的衣服,说着混淆投资人视听的假话,把不少农民兄弟和大爷大妈的毕生储蓄,变做一张不能提前提取,退保还会损害本金的保单。
银行里究竟可不可以卖保险?可以,但必须符合两点要求:保险必须是银行代理的保险;卖保险的必须是银行而非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客户可以在银行买保险,但买的应该是银行代理的保险,合同是和银行的理财经理签。最重要的是,客户必须知道自己买的是保险产品。
3. 销售误导是通过哪些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
指保险销售人员提供虚假或让人误解的信息的行为,其行为将对一般人造成重大认识失误。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等方式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4. 保险销售激发方式几种
在竞争规律普遍作用下,保险销售技巧的不断完善,是无数保险销售人员一直在做的,这方面的技巧介绍也是多种多样,多方面的,这里简单整理一下怎么样促成购买决定,供大家分享。
促成就是代理人帮助和鼓励客户做出购买的决定,并协助其完成购买手续的行为和过程。
代理人应该自豪地将“促成购买决定”视为帮助客户的机会。如果代理人在交谈中了解到客户非常需要保险保障,那就应该认识到,营销的失败对于双方都是一个损失。
■促成的时机
交易的促成不是随时随地发生的,它需要你的努力和判断。时机往往稍纵即逝,让我们把握住促成的时机。
1、当客户不再提问、进行思考时。
2、当客户靠在椅子上,左右环顾突然双眼直视你,那表明,一直犹豫不决的人下了决心。
3、当一位专心聆听、寡言少问的客户,询问有关细节问题,那表明,该客户有购买意向。
4、当客户把话题集中在某一险种或某一保障,并再三关心某一险种的优点或缺点时。
5、当客户不断点头对代理人的话表示同意时。
6、当客户对保险保障的细节表现出强烈的兴趣,并开始关心售后服务时。
7、当客户最大的疑虑得到彻底解决,并为你的专业程度所折服时。
8、当客户听到产品介绍,瞳孔放大、眼睛发亮时。
■促成的方法
1、激将法
好胜是人的本性,掌握人性的弱点,激发准客户的购买意愿,从而促使客户确定签单的决心。
2、赞美鼓励法
以肯定的赞语坚定客户购买的决心,是促成签单的一种方法。赞语对客户而言是一种动力,可以使犹豫者变得果断,拒绝者无法拒绝。采用此法的前提是必须确认客户对产品已产生浓厚兴趣,而且赞美客户一定要发自内心、语言实在、态度诚恳。
3、二择一法
提供给客户几种选择方案,任其自选一种。这种方法用来帮助那些没有决定力的客户进行交易。客户只要回答询问,不管他的选择如何,总能达成交易。换句话说,不论他如何选择,购买已成定局。
4、“是”的逼近法
在展业过程中,如果你能让客户持续说“是”,那么你的签单几率会大大提高。就是说,用一连串客户只能回答“是”的问题,促成客户下决心购买。
5、从众心理法
利用客户的从众心理,是促使其做出购买决策的另一种方法。因为人们行为不仅受观念的支配,而且更易受到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表现出程度不同的从众心理。
6、风险分析法
利用一些感人故事,强化人们的风险意识,建立他们的危机感,从而促使客户及早购买。
7、突出优点法
汇总阐述其险种的优点,借以激发客户的购买兴趣。在展业劝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其险种优点,使客户更加全面了解其险种的特性,巧妙地突出购买的利益所在。
8、请求购买法
用简单明确的语言直接要求客户购买。在成交时机成熟时,代理人应及时用此法促成签单。方法简单明了,可以节省展业时间,提高签单效率,有利于排除客户不愿主动成交的心理障碍,可以加速客户购买决策的过程。
■促成的误区
1、代理人不能主动提出签单要求
有些代理人害怕提出签单要求后,如果客户拒绝将会破坏洽谈气氛,一些代理新人甚至对提出签单要求感到不好意思。许多代理人失败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开口请求客户签单。正如彼得·麦克考芬说的,营销员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不要订单。不提出成交要求,就像你锁定了目标却没有扣动扳机一样,这是不正确的,没有要求就没有成交。
2、代理人认为客户会主动提出签单要求有许多代理人误认为,客户会主动提出签单要求,因而他们等待客户先开口,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绝大多数客户都在等代理人先提出签单要求。即使是客户主动购买,如果代理人不主动提出签单要求,也难以做成。
上面是保险销售促成的一些销售技巧,下面是一些其它方面的提示,希望能给保险销售的朋友们一些帮助。
⊕客户最重要的购买因素有三个
1、公司在市场上极佳的声誉;2、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存在的友谊关系;3、客户对你在这个行业的发展深具信心。比如:你在这个行业抱什么态度,能坚持多久,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等等。
服务客户要越超他的想象。要花心思维系与客户的情感!你给客户他想要的,客户就会给你你想要的。
⊕成交有几大要件
1、要掌握人性。2、开发客户的能力。每一次机会都是在恐惧之后。3、要用最短的时间让客户喜欢你。4、通过询问了解客户的情况,了解客户的需求。做一位很好的听众。5、求人,要求五次。
⊕要熟知客户的购买程序
客户往往会想:你是谁?我需要这个产品吗?是哪家公司?我会跟谁买?一定要现在买吗?
当你不好意思去的时候,就是客户不好意思不买的时候。
成交的客户,最少要三个月打一次电话。
早上的时候打电话,中午与客户吃饭,下午拜访一些客户。
要有10、3、1法则。每天打10个电话,进行3个拜访,接触1个新人。
开发客户要象呼吸一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以
看了下面这段话,你会有正确答案,尽管我看不到选项,希望采纳!!!!
11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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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6. 保险业务员怎么才算诱导
保险业务员误导或者使用不恰当的方式来承诺获得保证收益,就算是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7. 以赠送保险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属于欺骗行为。( )
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8. 保险营销员诱导、唆使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