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icc 产品责任险保单
您好!
您可以找专业的出口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包括我们)帮您安排报价和出具保险凭证以便老外确认。
但是您的情况我希望您引起注意,如果您的产品是:螺丝,某个机械的一个定制零件什么的。
如果碰到以下情况,您需要保持高度警惕!!
如果安徽或者厦门,广东的进出口公司,对您寻找保险机构,办理的出口产品责任险说都不符合老外要求,然后其提出,他可以帮助您去香港那边办理,让您先付给他2000美金,那您要引起高度注意了。
正常的操作方式是:进出口公司去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需要的话把您工厂附加为共同被保险人(这一点基本不增加任何保险费),当然,进出口公司可以在每个产品上增加一定的(比如2美分)的保险费成本分摊。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后,在正式出运出货前(也就是起保日期,起保日期往往比投保日期要迟一段时间),如果订单取消,保险公司可以全额退还保险费。
但是,如果是您直接把保险费付给中国的保险公司,那么订单取消您也可以让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但是如果对方欺骗,说您找的任何的中国的保险公司都不符合要求(实际上不可能),然后提出香港保险公司可以(实际上,香港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大陆的企业在香港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那样是不符合香港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正常情况下香港保险公司不允许承保大陆企业的产品责任险保单),然后让你付钱给他(注意不是给保险公司),然后您就可能上当!
之前已经有好多朋友付了这2000美金后,对方说后来订单取消了,就骗这2000美金的(也有另外一种变种:产品检测报告或认证,中方提供的都不符合,他帮助找香港那边的,钱直接付给他)
所以,在对方没有给您钱之前,您不能给对方钱(否则有风险),您可以让对方去投保,分摊到成本里面。
您也可以自己找保险公司,切记保险费要直接付给保险公司。
如果对方说中国的保险公司都不符合要求,香港可以,那么香港保险公司根本不能接受大陆企业的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对方就有欺诈的可能!!
更多情况请微博@祝昌峰咨询,希望能提醒您,帮到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B. 产品责任险保单内容与费率如何
首先,先明确一点,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消费者、使用者在正常使用该产品时,由于该产品的设计、质量等原因引发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应当由被保险人(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承担的经济(民事)赔偿责任。
而这个“依法”就要求对产品的责任有完善成套的法律来约束和规范,简单的举例说,对于食品行业,应当有一个完整的法律环境去判定在什么情况下食品造成什么程度的危害时,制造商和销售商分别应当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而这个法律环境在国内并不健全。(法律是有一些的,比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等,还有一些规章制度,但是一则不成体系、二则不够细致、三则个别地方还有矛盾)。
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样的责任风险就很难衡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厘定费率,起码不会赔钱。但是费率嘛,嘿嘿,高得很哪。费率根据销售额规模、食品的种类、销往的地区等等因素确定,所以信息不够,无法告诉你这个费率是多少。
几乎各大财产保险公司都有这个险种,人保、平安、太保、还有一些国外公司。如果没记错的话,平安最贵、太保限制最多,人保……不好说,变数最大。哈哈!
水平有限,谨供参考。
给你个条款原文参考: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 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若有所变动,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C. 产品责任险保险期限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既包括以合同为基础和承保条件的产品合同责任,也包括不受合同关系限制的产品侵权责任。只要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无论消费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都可以就其所受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人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必须加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但在各关系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除非其他有关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改换包装或使用说明书,并因此引起产品事故,应由该有关方负责外,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至制造商负责。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多为期内索赔式,即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在产品责任保险保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的赔偿限额;同时,每项赔偿限额还可以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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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产品责任险的条款国内
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销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同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论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保险人应当按原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不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责任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协商解决的赔偿数据为依据。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单所保产品须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E. 产品责任险的保单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缺陷问题导致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这里有三个概念你不能混淆:
1.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生产厂家。如果发生了事故或者损失,那么保险公司赔偿的对象是厂家。因此,如果有类似事情发生,假如说家里的压力锅爆炸导致人身伤害,那么厂家作为责任方会赔给伤者损失,而这一部分损失厂家会找保险公司索赔。虽然赔款的最终流向是保险公司-损失方,但是还是牵扯到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往往这种损失需要打官司才能在三方中达成一个共识。
2.如果车辆丢失,一定是要确认为“因该防盗器的种种原因而导致车辆被盗”,只要这样,才算是保险责任。不过第一条我也说明白了,就算丢了,作为车主,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只能向厂家索赔,厂家再向保险公司索赔)。说到这,我想你也明白了,证明这一点是很难的。
3.第三点,保单的问题,你自然是没有任何保单,因为被保险人不是你而是生产厂家。那么你也许会纳闷为什么会贴个保险标签,我想说的是,那么做完全是一种心理暗示和销售手段,给消费者一个提示“出了事我不可能赔不起”,这样一来,可以提高销售量,扩大市场影响。
啰啰嗦嗦说了一大堆,不知道你明白了没有,反正对于这种产品有没有保险无所谓,没保险不一定代表你得不到赔偿,有保险也不代表你就一定能满意。购买防盗器,还是建议购买品牌响亮,普及率高的吧,祝你好运!
F.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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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着近20年产品责任保险经验的专家,美亚保险副总裁曾晓曼指出,有别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以及之前一系列零散的相关法规,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无论是在监管范围还是惩罚力度上都有明显的加强。对于食品厂商而言,有两个方面的改变尤其需要注意。第一,引入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以前在新闻报道中经常听到的欧美国家“天价索赔”案例,今后在中国也有可能出现。这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同时,无疑也为食品生产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巨大的索赔风险。第二,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在过去,我国关于食品的安全标准杂乱无章且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第三章专门就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食品企业而言,必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统一安全标准。因此,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专家认为,产品责任险的作用凸显。首先,食品厂商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生产经营的同时,购买产品责任险可以用较低的成本得到比较充足的保障。产品责任险以销售额作为计费标准。举个例子,一家年销量5000万元人民币的食品生产商,假设费率是0.3%,那商家需要每年付出15万元人民币的保费,并因此获得保额数百万元的保障。这无疑比自留风险更能保证企业现金流的稳定。其次,购买产品责任险,除了能获得经济赔偿外,还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获得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诉讼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抗辩服务。产品责任险跟一般财产损失险的不同之处在于,产品责任险的损失牵涉到了第三方,且事发地不确定,因此处理起来比较复杂。一旦处理不及时闹上法庭,将会耗费食品企业大量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少企业家也表示,对这方面的索赔,“不是赔不起,而是烦不起。”对这类索赔一旦处理不好,还会影响到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进而导致其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的下降。产品责任险保单不但赔偿被保险人依法须向第三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就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此外,产品责任险的一些增值服务业对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也有帮助。美亚保险将会定期举行各种讲座,向客户介绍风险管理知识,分享行业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最新动态。对于一些重点客户,还会派专业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查勘,为客户提供一些防损建议,力求通过各种手段共同提高产品的质量。尽管购买产品责任险有诸多好处,曾晓曼还是提醒企业特别注意:注重保单条款,而不是重价格。虽然同为产品责任险,但不同公司、不同产品的保障范围会有不少差别。例如产品责任险保单可分为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两种;承保地域有仅限于中国大陆的,也有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的;责任限额和特别条款的设立也千差万别。这些保障范围及承保条件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客户在理赔时的权益。目前许多国内食品企业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都把注意力放在费率和保费上,而忽略了这些保障范围及承保条件的差异。因此,企业一定要在比较价格的同时,结合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一份最适合自己的保单,达到性价比的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