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大数法则。因此,保险产品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具有大量同质的风险,这是保险存在的前提。如果类似风险极为特殊,不具有广泛性,是没有通过保险转嫁基础的。
二、必须要有损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没有风险,就无险可保,这样的保险产品就会没有销路和市场。
三、风险具有可控性。如果风险为巨灾风险,超过了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比如地震风险,就不能作为保险风险。
②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
(一)除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
(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二、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包括:
(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健康保险产品;
(三)符合《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的传统型人寿保险产品;
(四)符合《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的个人分红型、个人万能型和个人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五)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经审批产品进行变更。变更后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或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变更后不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和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该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的风险管理,尊重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产品出现重大问题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告。
五、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
(一)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
(二)产品定价回顾报告,按照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险种论述各险种主要产品的定价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主要产品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超过该险种当年总保费5%的产品;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例报告,法律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对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五)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销售计划无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但是保险公司在组合产品时不得改变各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和现金价值。
七、保险公司应以pdf格式报送产品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八、中国保监会通过内部网站向各保监局公布除精算报告外的产品审批或者备案材料。
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产品审批和备案材料。
十、各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
二○○四年七月一日
很高兴回答楼主的问题如有错误请见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③ 保险产品组合原则有哪些
保险产品组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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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组合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1]
1.满足客户需要
每一种保险产品组合的形式都是以保险需求为基础的。例如,现行的家庭财产保险组合,就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人们对自然灾害和盗窃风险的保险需求而产生的。
2.以基本保障为主体 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险,而且人们对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例如,传统的人寿保险所提供的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保险就属丁这一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不满足于已获得的基本保障,开始寻求更大范围的保险保障。保险企业就要适时推出以死亡保险为主、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产品组合。
3.以提高保险企业的效益为目的
保险产品组合要遵循保险市场经济规律,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进行保险产品组合寸,保险企业要科学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并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
4.有利于保险产品的促销
保险产品组合后,尽管险种保障范围扩大了,保险费率也有所上升,但由于更适合投保人的需要,而且投保手续更为简单,对于提高保险产品的销售额就会更为有利。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常常造成消费者对保险的误解,如社会上有些人认为保险骗人、购买保险不划算等,这与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有密切关系。另外,保险产品的组合要考虑其完整性。例如,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投资、节税、养老、保障遗产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险产品组合上,就要考虑保户的年龄、经济能力、婚姻、子女及有无其他社会保险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险费作最佳分配,使保险单的功能趋于完整。
④ 一份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
根据产品的不同,产品条款也会有所差异,在这里,我给你列举一个中国平安综合金融集团公司,非常注重保障的产品的条款目录你看看吧。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1.5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的给付
3.5宣告死亡处理
3.6诉讼时效
3.7保险金林区方式选择权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
5.如何支付保险费
5.1保险费的支付
5.2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6.2自动垫交
6.3减额交清
6.4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7.2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年龄错误
9.4未还款项
9.5合同内容变更
9.6联系方式变更
9.7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周岁
10.4有效身份证件
10.5毒品
10.6酒后驾驶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8无有效行驶证
10.9机动车
10.10净保险费
10.11本条款约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