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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产品

发布时间:2021-10-10 17:31:48

A. 离婚 保险 怎么判

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张涛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婚后不久,张涛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儿子萌萌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无百日红。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张涛和莹莹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莹莹觉得张涛终日忙于工作,很少顾及自己;张涛则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张涛越来越看不惯了。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各走各路,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庭审中,张涛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妻子莹莹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因此应该进行分割。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保费,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涛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解惑起诉恶意转移财产,有时效限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谭芳律师一、本案中张涛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二、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三、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律师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事律师网接到许多关于商业保险如何分割的咨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来避免将来的财产纠纷,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红灯后就保险分割问题争论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业型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现存法律并未对其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保险产品日趋繁多,类型日趋复杂,有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无法准确定性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予处理,建议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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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婚内保险离婚怎么办理

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一、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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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离婚时万能险如何处理

《婚姻法》对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予以明确,能否在离婚时被分割更是缺少法律依据,通常司法实践中在未领取退休养老金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从法理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未来保险事由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以达到保障目的一种法律行为,其获得的对价是一种或然性的未来才能实现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已缴纳的保险费已经转移到保险公司名下,不能分割;购买保险的对价因不是现实的财富也不能分割。但是人寿保险,主要是终身寿险、生死两全保险以及年金保险的保单是有现金价值的,可以通过退保等形式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余额。《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明确“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依据这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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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婚姻期间购买的保险离婚怎么处理

1.什么是夫妻互保?
夫妻互保,即夫妻互相作为对方的投保人,其中关键点在于投保时要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
夫妻互保的好处在于互保后,无论夫妻双方哪一方发生风险(身故、重疾、轻症等),两份保单都会豁免后期未交的保费。
我们这里举一个例子来看一下,假设一对夫妻都是30周岁,购买哆啦A保重疾险。夫妻互保。丈夫为妻子投保的保费是9900元,如果丈夫购买投保人豁免则需要多缴保费376.2元。反之,妻子需要多缴372.2元。万一任何一方在观察期后便出险,豁免的是剩余19年的保费。
2.各家公司豁免的责任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家公司的豁免条款不一样,大多数公司只有投保人重疾保费豁免,有的公司已经可以非常全面地考虑到了各种风险,会包括轻症、重疾、身故、全残四种情形,比如复星联合健康的重疾,选择了投保人豁免这些都会包含,而有些产品则不包含投保人轻症豁免,比如国寿福。
发生虽然绝大部分主险产品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但也不能绝对保证每家公司的每个产品都可以,如最近刚上市的守卫者1号,因此需要具体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投保政策。
有些公司某些产品鼓励附加保费豁免保险,但同时意味着保险公司增加了格外的风险,因为随着投保人继续缴纳保费能力的丧失,保险公司若同意豁免被保险人的保费,就意味着需要自己承担后续保障成本,所以会对有的产品做出限制。
夫妻互保就好像是给婚姻做了双保险,不仅从法律意义上有一纸婚约约束,而且还做出了这样一种承诺,即我的生命与你联接在一起,无论我发生重疾还是意外,我都保证能继续对你的爱与照顾。
如果没有夫妻互保的动作,假如一方发生不测离去,另外一方的生活还得继续,可是却必须面临自我照顾的现实,也就是需要自己继续缴纳保费来保障自己的大病或养老,在失去至亲的悲伤之外格外再添加一种负担,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3.夫妻互保的风险
如果夫妻反目,作为投保人的丈夫不想给对方交钱了,他完全可以退保。而且,退保的时候完全不需要被保险人,也就是自己的妻子同意,只要他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就会受理的。
那这时候,妻子的重疾险被退了,现金价值被丈夫拿走了,自己可能已经四五十岁了,再想重新买保险,保费肯定要贵很多,甚至是翻倍,重要的是身体条件也可能不符合购买保险资格。反过来,妻子给丈夫投保也是一样的。
所以说,夫妻互保的风险在于,把自己保险的命运交到了对方的手上。 所以说只要你们夫妻感情非常好,觉得这种方式划算,就可以用这种夫妻互投的方式,毕竟保费豁免还是很有诱惑力的; 但如果你对自己的婚姻没有信心,我们还是自己给自己投保。如果你真的爱对方,可以把对方写为受益人。
4.未领证,可以夫妻互保吗?
如果我们为恋爱关系,还没结婚领证,男方可以为女方投保吗?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夫妻互保遵循的一大保险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 也就是说,情侣之间由于没有保险利益是无法互保的。只有在领取结婚证成为正式合法的夫妻之后才可以互保。

5.离婚后保单怎么办?
如果一对夫妻能够恩恩爱爱、白头偕老,夫妻互保确实是一种维系爱与责任的方式之一。但现实是,离婚率逐年攀升,那么,夫妻互保的保险合同离婚时如何处理呢?
一说到保险合同的处理,很多人第一念头就是分割保单的财产利益。这只是离婚时涉及保险合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更重要的是离婚以后,夫妻互保的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人仅分割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却并未对保险合同的后续处理作出约定或变更,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争议不断、补救无门、后悔不已。 无论是曾经多么恩爱的夫妻,一旦谈到离婚,很难善始善终。
离婚以后,保险合同的投保或退保主动权就交到了别人手中,一旦因为对方主观故意或过失遗忘导致合同中止甚至解除,均不能达到保险合同的预期作用。
因此温馨提示:如果离婚,对于夫妻互保保险合同在离婚协议中一并处理,如约定共同去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或互相为对方垫付保险费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律支撑。
该解释第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夫妻互保的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无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为配偶也就是投保人;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共同的子女。
受益人为共同子女的暂且不提,本次只分享受益人指定为配偶的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如果互保的夫妻离婚后又再婚的,如果离婚时及离婚后,未对保险合同受益人进行变更,则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原受益人即原配偶是无法享有任何保险金请求权的。
因此温馨提示:
对于夫妻互保保险合同在离婚协议中一并处理,如约定共同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的手续或通过单独订立遗嘱的方式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以确保保险金请求权如愿落入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人手中。
鉴于各家保险公司变更要求及手续不统一,很难就实践操作问题与保险公司逐个确认,仅从理论角度及个别法院判例角度分析一二,供大家参考。
重点提示大家的是:
离婚时保险合同的处理不仅限于分割财产利益,更重要在于后续履行问题。希望各位朋友在投保时谨慎考虑是否互保。

E. 离婚保险费用多少钱

将按照设计类型的不同讨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的分割问题。
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利益分割
尽管人身保险产品可以被划分为多种类别,但都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继续为子女投保来确定分割保险利益的具体方式。
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在尚有保险费用未交纳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半承担。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双方按份平均所有,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无论离婚后该方对未成年子女是否拥有抚养权,均可以继续为子女投保。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投保方,并由其交纳以后的保险费用和确定保险受益人。由于已交纳的保险费用是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愿意投保方给付另一方部分相关财产利益,具体数额为:如果在判令双方离婚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保险人应返还保险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由于解除保险合同时所返还的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继续履行合同带来的保险效益及可能产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计算方式可以降低因离婚而解除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概率,从而减轻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所带来的冲击。
再次,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法院可以让双方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平均分割。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此种保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通过对以上三种类型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的阐示,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具有不同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特点: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投资性特点更为突出;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正是基于以上两点特征,在离婚过程中需要依法分割保险利益时应采取不同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依照保险合同已进行的投资及产生的收益各半所有,法院可以不予理涉。离婚后如果双方继续交纳保险费进行追加投资,具体的交费和利益分割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双方当事人可至保险人处将投保人变更为愿意继续投保的一方当事人,该方应自变更之日起支付以后的保险费用。同时,该方必须给付另一方与保险利益相应的价款。笔者认为,需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分为两部分来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险利益。一是关于被保险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为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障,不愿意继续投保方应获得的利益为: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在判决之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返还给投保人该部分保险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二是关于投资部分的利益分割。鉴于这三类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投资属性,为了使不愿意继续投保方免受不应有的投资利益损失,其应从另一方处获得的利益为:用于投资部分的保险费的二分之一加上自前一次分配投资收益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未分配过投资收益,则自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计算利息。
再次,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法院可以让双方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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