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马韵升的主要事迹
京博控股的发展壮大,凝聚了马韵升大量的心血与智慧,为了发展,他把自己的生命融入到了企业发展中去。
多年来,马韵升旨在打造一支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团队,用爱心、善心和善行关爱员工。他身体力行,教育员工珍惜一切,报恩父母与社会。2009年,公司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做出了“不裁员、不降薪、不停产”的“三不”决策,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平稳地度过了金融危机。
人的价值在于创造财富,企业的价值在于奉献社会。他说:“小孝为家,中孝为企,大孝为国”。1995年,刚进入公司时,他就把对父母师长的孝敬作为道德底线,倡导尊师敬老,关爱幼小。他第一个为员工的父母发放敬老金,他第一个为全县90岁以上老人发放敬老金,他第一个为工业园占地村老人发放敬老金,他第一个为员工父母寄发孝工资……这些数不清的 “第一”让他在京博缔造了仁孝文化。2003年,公司捐款在博兴县吕艺镇建起了“京博希望小学”;2006年,捐款100万元在博兴县慈善总会设立了京博专项慈善基金,每年都持续性的投入资金;2008年,汶川发生地震时,他代表公司向灾区捐款480万元;全年对外捐赠630余万元;2009年,他向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共计捐款近1200万元;2010年8月,其个人发起成立“滨州市乐安慈孝公益基金会”,捐款970万元,用于敬老和扶助重疾儿童;他带领的企业在2010年共计对外捐赠近3000万元; 2011年他代表公司向博兴慈善总会、滨州市乐安慈孝公益基金会进行捐赠达900万余元;累计向博兴县特殊学校捐款105万元;2012年4月他个人又一次性向“滨州市乐安慈孝公益基金会”捐款226万元……
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他说,京博人花钱要做到“三不眨眼”:在父母身上花钱不眨眼,在兄弟姐妹身上花钱不眨眼,在员工培训上花钱不眨眼。为提高员工素质,公司每年都拿出3000余万元,用于企业培训投资。他主张创建学习型企业,搭建创新平台,鼓励员工和科研人员技改挖潜,注重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了企业稳步快速地发展。
马韵升和他带领的团队,始终以“为客户生产满意商品,为社会培养有益人才”为使命,努力将京博打造成行业内对社会最负责任、最有益的企业,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平台。马韵升缔造了优秀的京博文化,打造了一流的执行力团队,他无私的奉献精神和执着的敬业精神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当地经济地发展和慈善公益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Ⅱ 向哪些公益机构捐赠 个人所得税可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