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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配套规则

发布时间:2021-10-06 19:31:30

保险资管 资金来源

伴随着保险资管业务的快速发展,行业蕴含的风险逐渐累积,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亟待引起行业和监管者的高度关注。第三方业务的风险逐步显现
目前保险资管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除了保险机构外,还有部分为保险业外机构,合作的业务领域涵盖保险资管产品、债权类产品以及类似私募投资顾问业务。为了赚取管理费收入,一些保险资管公司对业务优劣缺乏取舍,对合作机构缺乏合作标准,没有对第三方业务的风险引起足够警惕。
管理能力缺乏竞争力尽管保险资管“跨界”竞争已成为资管业新常态,但与信托、券商资管等相比,保险资管产品存在基础资产投资范围较狭窄、行业集中度较高、缺乏交易流通机制等“先天局限”,加之相应的管理经验、技术和手段欠缺,管理团队基础不扎实,保险资管公司只能单纯依靠委托人的购买力而缺乏自身项目深挖能力和主动营销能力,在大资管时代的竞争中缺乏明显优势。
产品开发能力比较欠缺。目前,寿险业已进入了艰难的转型期,传统保障型保险产品的保费增长面临多重制约因素。保险资管的传统资金来源增长受限,而投资在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保险产品上的资金被银行理财、互联网理财、基金、信托、私人银行产品等严重分流。
保险资管没有围绕客户需求扩展创新产品设计,如引入分级产品等内外部增信方式,使用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互换中的一种或多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等不同方式。产品线还没有向更低风险预期收益和更高风险预期收益的方向延伸,没有实现风险收益特征从低到高的产品线布局。
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仍然欠缺。一些公司对保险资管的监管要求执行不到位,资金运用违规问题如投资产品指标不合规或信用评级不达要求、操作不规范、银行存款和另类投资领域不合规等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公司投资非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通道业务形成较大风险。由于保险资金运用体量较大,且问题多集中于非公开产品领域,一旦发生投资损失可能给所在公司带来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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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投资者范围增加了哪些规定

10月2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资管细则》十大看点

从昨日正式落地后的规定来看,《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适度借鉴公募基金的运作制度,同时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此外,《资管细则》设定了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并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以下是新规细则的十大关键看点。

1、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修改?

证监会昨日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具体来看,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2、七方面重点规则

昨日正式发布的《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3、适用范围

《资管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参照适用《资管细则》。

此外,考虑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已有专门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细则》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⑶ 资管产品的分类有哪些资管产品与信托有什么区别

资管产品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

资管产品与信托的区别

一、本质相同,即发行主体不同

1、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2、信托:信托公司

二、监管不同

1、资管产品:证监会监管

2、信托:银监会监管

三、报备次数不同

1、资管产品: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2、信托: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

四、小额数量不同

1、资管产品:资管计划小额可以有200个

2、信托:信托300万以下小额50个

(3)保险资管产品配套规则扩展阅读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

1、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2、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3、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4、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5、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6、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⑷ 中保登首批业务规则正式发布有何意义

此前,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上海保险交易所保险资管专业平台——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正式对外发布首批业务制度,标志着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制度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第二,通过参与人业务资格分类,进一步前置风险监控关口,提高风险防控的时效性和穿透性。在中保登开展业务的参与人需申请开立用户账号,并申请产品管理人、产品投资人、托管人或独立监督人业务资格及权限;产品投资人应同时申请开立实名制的持有人账户,由中保登公司为持有人账户统一配发唯一的账户号码。统一产品代码和持有人账户等基础性要素,使全行业业务行为更加规范透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子能够通过平台早暴露、早识别、早预防。

第三,强调自律管理和信息披露,有效发挥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作为市场组织者的自律监管职能。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产品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业务规则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业务的流程及规范,并详细规定了信息披露种类、范围以及披露内容、披露文件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中保登公司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保登公司对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中保登将依据相关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及时上报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来源:上证报APP·中国证券网

⑸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

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5)保险资管产品配套规则扩展阅读:

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资管项目具有以下优势:

(1)收益方面:资管业务是去年下半年才开始放开的业务,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场的时候,为了提高竞争力,资管公司对融资方收费会尽量稍低,给到客户的收益尽量稍高,例如同类型的产品一般资管产品会比信托高0.5%/年左右。

(2) 安全度方面:目前做这类项目的都是资产管理公司挖的信托经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业风控的人员,行业经验深厚,一般情况下,安全度高的产品能给到的融资成本随市场变化越来越低,也偏向于给资管公司做融资。

目前这32家资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项目,选项目时的要求会比较谨慎,对项目的资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对于想配置性价比高的固定收益项目客户来说也不失为一个选择的方向。

⑹ 保险资管产品 104号文

在企业工作的,目前政策不能算视同交费年限.(在机关事业的是算的,不公平吧).劳办发[1994]376号: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5]104号: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粤劳社函〔2003〕1019号: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对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两文必须相结合执行。对于除名职工,除名时当地尚未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就业时起计算;除名时当地已经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起计算。川劳社函[2006]299号:一、《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川劳险[1995]38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仍然有效,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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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

2018年已开启,正值总结过去一年的时点。对于不直接面对个人客户、相对神秘的保险资管公司来说,2017年的业绩仍可从一个维度窥见,即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收益率。
汇总Wind和保险资管公司官网披露数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了2017年保险资管产品的收益率情况,包括67只权益类产品、67只混合类产品和115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结果显示,权益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的最高收益率分别达55.75%、56.86%,固收类产品最高收益接近30%。
保险资管产品是面向机构投资者的私募产品,一定程度上代表保险资管机构的投资能力。而保险资管的投资强弱,通过与公募基金业绩对比,可感知一二。对比结果显示,保险资管的权益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的最高收益率,均不及公募基金业绩冠军,分别约落后基金9个和11个百分点;不过,固收类产品方面,保险资管产品表现则要好于公募基金。
而由于保险资管产品属于私募类产品,没有强制信息披露义务,这一榜单并非行业全覆盖,因此上述业绩或不代表保险资管行业最好水平。
权益类:平均收益16.30%,最高收益55.75%
保险资管产品的权益类产品,指的是60%以上投向权益类资产的产品。统计结果显示,2017年67只权益类保险资管产品近九成取得了正收益(60只产品),平均收益率16.30%。
对比公募基金,保险资管的权益类产品整体表现不输。根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股票型基金2017年平均收益率为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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