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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它不仅包括服务理念的创新,服务手段的创新,还包括制度的创新。
② 保险产品创新和展望
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互联网对中国保险行业的机遇挑战与应对策略专项咨询报告》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26日在“2015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到2020年,一个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将呈现在世人面前。中国将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转变。为达成这一愿景,中国保险业将继续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
加快发展保险业从行业意愿上升到国家意志。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发展的体系。今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黄金发展期。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和支持开启了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中国模式,激活了中国保险业巨大的发展潜力。
展望未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深入落实保险业新国四条,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将为中国保险市场注入勃勃生机。到2020年,一个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将呈现在世人面前。中国将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转变。为达成这一愿景,中国保险业将继续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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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什么是创新型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除了提供同传统人寿保险一样的保障服务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管理的投资活动。客户的大部分保费记入由保险公司专门设立的投资账户中,由投资专家负责账户内资金的调动和投资决策。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将随着保险公司实际收益情况发生变动,所以客户在享受专家理财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特点:
(1)具有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
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该险种将客户缴付的保费分成“保障”和“投资”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即使投资收益不理想,客户在保险期限内也可获得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等基本保障;其余部分保费转入专门的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通过专业理财渠道进行投资运作,以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由于投资部分没有预定的回报率,在实际收益较高时,客户可享有更大的获利空间。
(2)独立账户,运作透明
独立账户是指客户在投保创新型人寿保险后将拥有一个独立的个人投资账户。投资账户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单独管理的资金运用账户。在这个账户中,保险公司记录投保人交费、部分领取等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记录所有投资损益的变化情况。这一“独立账户”可以有效地将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保险公司的其他资产分割开,作到独立立账、独立管理、独立评估、独立核算,保证客户的切身利益;“独立账户”也可保证创新型人寿保险透明经营。客户所缴保险费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项目、比例进行分配,客户还可以随时查询投资账户的买入价、卖出价及账户价值变化,保险公司将定期评估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公布投资业绩,使客户全面了解保单信息,并便于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保障水平不确定
创新型人寿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取决于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的较大值。因此,当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总额低于保额时,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障水平是确定的;而当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高于保额时,保险金额按投资账户价值总额给付,随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增加而增加,此时保障水平就表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
(4)收益与风险并存
创新型人寿保险不承诺投资回报率,客户实际得到的投资收益率取决于公司专门账户的投资绩效,所有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④ 保险产品创新的优点
它是缴费年限,还有返还时间上都有明确的规定,缴费是属于统一要求的,而且在返还时间的要求上每年都是可以得到分红的,当然这些产品的保障比较多,比如说针对教育,针对儿童成长基金,针对医疗救助,针对养老保障等等,都是比较全面的,这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在选择的时候可以充分的考虑家庭的每个需要,进行合理的理财规划!
另外在创新性分红保险这里的保险理财产品当中,这个分红的利润是比较可靠的,而且是随着每年的经济增长持续上涨,而对于特殊的分红利润分配比例来说,投资者的要求是可以考虑在内的,与其他类型的分红投资保险相比,这一类新型的投保产品更具有一定的人性化,可以根据投保者的需求来进行合同制定,比如说利润分红的配比情况,投保者在面对风险保障的时候也可以与投保公司共同承担风险,所以得到的保障是比较稳定的,对投保者来说,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投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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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搞产品创新
作为保险公司创新主要应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吧:
一、管理创新。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保险公司市场营销管理等。
二、产品创新。现在市场上很多保险产品都是低水平复制,没有自己的技术含量,产品重复,没有竞争力。因此积极研发自己的新产品,能够为大众接受的新产品是一条创新之路。
三、公司业务流程与信息化流程创新。其实这个也可以包含在管理创新中,因为作为金融服务业,不生产实物产品,提供的是服务,那么公司在业务流程中的创新,就会提高生产率,同时,高度信息化是金融企业的一个特征,信息化流程的创新,很重要,如果创造适合自己的信息化系统就很重要。
四、公司理赔创新。其实这一条既在管理创新中,也在业务流程创新中。但是单独拿出来说,是因为目前保险公司理赔是个难点,而且是个被广大保户诟病的一个难点,因此如果提高理赔效率与服务水平,如果让广大投保人满意,是个很大的课题,可能实际做好也不难,但是利益驱动,导致理赔不但态度差而且服务差。因此,开动脑筋,把理赔问题搞好,那是保险业服务水平提升的一个重要内容。
总之,与保险公司经营相关的方方面面的创新都应该被认可,也都应该被接纳。关键是有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么,何况一个保险产品,一个保险公司,一个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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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对我国保险创新的认识
我国在当今和未来的环境和背景下,要不要发挥保险职能与功能已不再需要争鸣,相反我们更应当反思和总结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过去与现在的实现情况及其效果,探索与创新我国在新时期更大程度实现和发挥保险的职能与功能等问题。为此,就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方向与路径,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一)培育和塑造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环境。保险的产生应环境发展而生,保险的发展更受制于环境。环境包括制度环境、体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等外部环境,也包括保险企业的内部环境。环境因素是保险存在与发展、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胚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培育与塑造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良好的环境,就是使得保险职能与功能的积极效应在社会上得到大力宣传,社会逐步加深对保险及其职能与功能的认识;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在经济上具有国际经济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符合与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遵循经济规律及其轨迹;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发挥能够得到政治、法律、管理与民主等制度的支持与保证;在文化上保险职能与功能得到广泛的接受与认同。充分认识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环境。跟踪环境的动态与变化;适应环境,抓住环境变迁的机遇,是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前提。在我国,首先需要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企业内部环境的改善,以内炼应对外部的环境变化。
(二)选择保险职能与功能高效实现与创新的途径或路径。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二重性已经揭示,保险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必须为我所用。保险制度具有自身的特性与天然优势,同时它天生具有一定的弱点和局限,表现在:投保人可能遭遇的信用风险;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的逆选择;保险存在的有限的承保能力;保险只能减轻随机事件诱发的并能用货币度量的损失;保险不能直接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等实现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一般途径,就是“驱利避害”,即发挥保险的有利作用,减少或杜绝保险的不利作用;发扬保险的积极功能,减少或杜绝保险的消极功能。我国应当注重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协调与平衡,同时有所侧重。当前,我国保险业应坚持和不动摇大力实现保险的经济损失补偿与给付的基本职能,扩大保险资金融通的功能,探索和增加社会管理功能的新的形式,尤其是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创新的新的突破口。
(三)正确把握和扩大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实现与创新保险职能与功能,需要考虑其实现的广度与深度,而广度与深度的问题必须依据和选择参照系或参照物。这就是说,新时期对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是以我国保险与保险业发展,抑或国外保险与保险业发展的过去与历史为参照,或者以我国保险与保险业发展,抑或国外保险与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为参照。我们认为,孤立考虑其一或有失偏颇的偏重,将难于把握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度,相反,总结与继承国内外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经验,传承其精华,立足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现实,洞察发展的契机与走势的综合平衡。目前,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面不够广泛,如保险提供的保障面不大,服务惠及的对象有限;保险作用的领域不够宽泛等。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的深度与增加值大有发展空间,如通过保险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所揭示的数据看,我国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不够高;与金融业的其它行业相比较,保险应发挥的作用与实际发挥的作用尚有较大差距。在总体把握“度”的前提下,扩大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保险作用的广度与深度,是保险业壮大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积极鼓励与引导和适度监督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在我国,引导和鼓励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离不开国家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如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参与企业年金的运作,需要有关保险公司与企业在税收上的政策配套。对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的引导,保险监管部门地位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它的作用犹如一根指挥棒,使得作为保险职能与功能实施载体的保险企业或公司,在实施保险职能与功能时,能够在保险监管部门及其政策的指挥下,协同配合共奏美妙的保险职能与功能的最强音。另一方面,为力求减少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不利实施或方向的偏差,国家和保险监管部门给予一定的监督与约束是绝对必要的,一是防止保险职能与功能的随意夸大与滥用,如非保险经济损失获得超额赔款;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基金投入禁止的领域。二是防止关系国计民生或人民需要的保险服务得不到应有的提供,压制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发挥,使其发挥的领域与力度十分有限,如简单片面追求安全性,将保险基金大量存放在银行;又如只发挥保险的负债营运与创造,而不顾保险的资产经营或资本运作,或者不考虑两者之间的匹配。
培育和发挥保险市场是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与创新效应的最终检验者的角色。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与创新,目的是让保险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其作用的效果需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市场是检验保险职能与功能发挥及其程度的重要尺度;由于保险市场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保险关系人、保险中介人及保险监管人等组成,所以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和效果,除保险监管人外,还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中介人等市场主体的影响,如果忽视或不顾这些人的利益,可能使得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程度存在“漏出”现象。保险市场力量和市场主体的作用可以制约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因此,健全与完善保险市场机制,兼顾保险多方的利益,有利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