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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属于一种无形的商品,它的存在只是在你用到它时才能看到它的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也算得上是一种特色产品。
至于保险险种的销售与停售,保险品种的推出是有专业的保险分析师推出的,每款的产品的推出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但是社会一直在发展变化当中,所以保险也要一直推陈出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❷ 保险公司产品停售有义务通知客户吗
《保险法》规定:
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有义务对客户明确告知保险条款的义务。
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欺诈、不误导、不代签名、不挪用保费、不返佣
按你所说的话,代理人明显违背了这些原则,保监会调查属实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严厉处罚。当然这需要你配合提出一定的证据。
一些保险公司搞人海战术,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发生这样的事情在所难免。中国保险业的声誉多数都毁在这些代理人手上。
希望你以后再买保险的时候先对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进行调查,考虑清楚再掏钱,签合同的时候看清条款,特别约定的条款要做好背书。
如果要退保的话,你可以去保险公司询问你的保单的当前现金价值,已交年数越长,保单现金价值越高,到后期会超越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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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平安保险产品停售公告
可能原因:
1、保监会修改了规则,万能险算保险费比例太低,平安不想干了;
2、平安投资收益不断下降,不想继续做,影响声誉
3、炒作,因为停售之前会销售得很火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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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2019保险产品停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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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比例下限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❺ 保险停售是什么意思
根据国家政策,某些类型的保险产品受到国家限制,不准出售,例如今年出台新的保险政策:短期即3年内反还型的分红理财型产品明年很有可能停售。原因是这样子的,快速反还产品的的出台是各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大部分客户的喜好,毕竟竞争也是很激烈的,但是这种产品对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和良性发展不利。国家保监会为了遏制这种状况出台政策,限制出售或者停售。
❻ 保险监管机构是否允许保险公司以“产品即将停售”等来作为促销的宣传语
当然不可以,而且是命令禁止!
如果看到可以打银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投诉。
❼ 保险公司产品将停售的
1.外因对保险公司而言,最大的外因就是市场因素,市场上有一百多家优质的保险公司,那些公司一直在研究更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所谓优胜劣汰,保民肯定会选择那些保障范围更广,保费更低而保额更高的产品,而那些价格高保障低的保险失去了竞争力,来自市场的压力逼迫保险公司更新产品,那些无人问津的旧产品只能停售。
2.内因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盈利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而保险公司之所以将产品停售,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赚钱,但因为这个原因停售的其实并不多,毕竟精算师们都在计算着呢。那些没有赚到很多钱甚至亏顺的保险,理赔多并不是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90年代银行存款利率高达10%,有些保险公司研发的理财险利率比10%要高得多,但当利息开始调整的时候,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减少,但还是需要按照既定的利率给付保民,为了避免更大程度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只能选择停售该产品。
有些保民会想,上面所说的都是90年代的事,与相隔甚远,其实不然,互联网的发展给保险公司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挑战。有些公司为了口碑,会出一些超高性价比的产品,虽然可以带来知名度和曝光率,但基本上都是赔钱的,这样的形式不会延续很久,保险公司会选择停售此类产品,更新后的产品要不调整了价格,要不调整了保障,性价比上会比旧款的低很多。
有人说,短期的百万医疗险停售的可能性很大,要是条件允许的话,建议购买一份,虽然没到买到就是赚到那么夸张,但性价比还是高于其他同类型的产品。有人也许就问了,那要停售的产品到底买不买呢,其实关注的重点不是该产品是否停售,而是该产品是否适合,适合的话就买,不合适停不停售都没多大关系。也许该款停售了,但在未来会有保险公司推出比这款性价比更高的产品,这并不是不可能,未来的保险肯定会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高性价比,日益激烈的竞争必将导致这样的结果。当然,健康险会越来越贵,因为这是和年龄直接挂钩的,发生变化的不是价格,而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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