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在中国并不成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基本上面向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或者在上交所固定收益交易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本质上更多的是一个融资性产品而非理财产品。二级市场流通性较差,一般是持有到期获取收益。举个简单的例子,深圳华侨城股份公司发行的“华侨城欢乐谷门票”一到五年不等,年化收益率5%-6%。认购的都是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低认购100万元,实际上有的产品明确要求认购起点500万元甚至更多。(仅供参考)
❷ 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在哪交易
在场外交易。
一般情况下,资产证券化产品都不是批量生产的,而且不是标准化合约,所以一般不能在交易所交易。当然有成规模的市场,如金融危机前的美国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品规模就十分大,而且也被很多投资者青睐。
如果需要进行资产证券化一般会寻找投资银行为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而投行业会作为承销商把债券卖出。他们会把这类产品卖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交易商或者帮助理财的客户。
❸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其交易原理是什么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企业通过向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将贷款资产进行处理与交易,把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换为证券,并通过发行这种证券以融通资金,从而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最重大创新之一。这种金融创新工具的推出,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缓解初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传统融资方式更为经济的优点,因而近年来发展迅速,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越来越多,证券化交易的组织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图1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将交易的金融资产组合与发起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进行运作,信托机构将金融资产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确保有关资产现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向投资者的本息回报的流向仍然畅通。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步骤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首先分析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根据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 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真实出售。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必须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成立后,与发起人鉴定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SPV)。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TrueSale)的方式进行,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3 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特设信托机构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为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还期与SVP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配合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以信用提高技术代表了投资银行的业务水平,成为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4 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比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5 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投资银行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用机构(SPV)从投资银行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6 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从而真正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三)资产证券化收益与风险分析
1 资产证券化对各参与者的收益分析
(1)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类型的公司。资产证券化可以给发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资成本、较低的经营杠杆、用来扩展和重新投资的立即可用资本、多样化资金来源以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的能力,实现规模经济。通过证券化的资产在公开市场中出售,金融机构可迅速获得流动性。
(2)特设信托机构(SPV):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中介机构,它购买发起人的原始信用产品,加以整合,然后出售包装后的证券。SPV以某种价格购买信贷资产,通过将它们包装成市场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贷资产的价值,然后以一个较高的价格出售。通过购买、证券化和出售,SPV几乎将信用风险都分散给投资者承担,这样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权益成本,因为这些资产将不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3)信用提高机构:信用提高机构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它可以是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它作为一个第三方实体更适合于使这类交易成为“真实出售”,信用增级机构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如按担保金额的0 5收取。
(4)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一项新业务。投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当承销商的角色,并获得其发行收入。
(5)投资者:证券化过程为投资者在市场中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大多数组合资产都是由许多小额信用资产集合而构成,促进了组合的多样化,即使其中的一两个贷款违约,也不会对整个组合有质的影响。而且许多组合资产保持地理区域多样化,因此,某一地区的经济的低速发展不会深刻或迅速地影响到整个组合资产的绩效,而且投资者通过购买不同的组合资产的部分证券而能够避免地理和行业的集中带来的风险。由于信用评级由第三方执行,然后公布等级,投资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个发起人的资信,这也处理方式会计要素表1表内处理与表外处理比较是吸引投资者的一个优势所在。
2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由于资产证券化非常复杂,每一次交易无论怎样被相当好的结构化,并被彻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确地用文件证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风险。常见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有如下几种:
(1)欺诈风险:从美国证券市场及其他国家证券市场中我们可以知道,由于欺诈的发生而使投资者受损的例子屡见不鲜。陈述书、保证书、法律意见书、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及其他类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诈风险的发生。
(2)法律风险:虽然法律函件及意见书原本是为了消除外部的风险因素,但有时法律的不明确性及条款的变化本身往往成为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
(3)金融管理风险: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管理发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约、技术和结构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发生故障,整个交易可能面临风险。我们把这种风险称为金融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参于者不能按协议进行交易,设备不能按要求运作如电脑故障,以及交易机制出现故障等。
(4)等级下降风险:从已有的证券化实例中人们已经证实,资产证券化特别容易受到等级下降的损害,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包含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之一恶化,整个证券发行的等级就会陷入危险境地,从而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除了上述几种风险之外,还存在一些其他风险,诸如政策性风险、财产和意外风险、合同协议或证券失效、对专家的依赖风险等等。所有这些风险都不是彼此独立地存在着,而是相互联系的。这些证券化风险的影响及发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必须识别这些风险,分析它们的规模,审查减少风险的方法,以及正确估计那些减少风险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资者在任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阅读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陈述书、保证书及赔偿文书等文件,了解他们的责任范围,查看是否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书。要对证券化结构中存在的大量风险进行防范,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级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担保。
❹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程序涉及那些
1、确定要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
企业要首先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根据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的目标。
2、组建特设机构,实现真实出售。
一般由这些资产的原始权益人设立一个独立的实体--特设机构SPV,然后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这些资产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但是由于各种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证券化途径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卖给这个特设机构。将项目资产的未来收入权利转让给SPV的目的,是将项目公司本身的风险与项目资产隔断,从而实现“破产隔离”,以利于SPV机构获得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授予较高资信等级(AAA或AA级)。组建SPV是ABS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预先评级。
接下来特设机构SPV必须与银行、券商等达成一系列协议与合同以完善交易结构。然后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结构进行预先的评级,也就是内部评级。
4、信用评级,发行评级。
在完成初次评级以后,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降低融资成本,就要通过破产隔离、回购协议、机构担保等技术手段,提升所要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即“信用增级”。之后,再次聘请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告。接下来,将具体的发行工作交由专门的证券承销商。
5、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向原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
特设机构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原受益企业,从而使企业的筹资目的得以实现。
只要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稳定、可靠、风险较小的现金流量(房地产未来租金收入、收费公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收费收入、税收及其他财政收入等),便可以进行ABS融资。
SPV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从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流程来看,资产证券化构造出的资产证券之所以能吸引投资者,其主要长处在于由“破产隔离”而产生的信用级别的增级,它是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的核心所在,其给予了交易安全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实现破产隔离,一方面要限制SPV的业务范围,使SPV能与其自身引起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另一方面,使SPV能同与发起人相关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从而保证了持有资产证券的投资者收益的安全性。
❺ 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的基本流程
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流程远较一般固定收益债券复杂,会涉及到多个机构的参与。这一流程也是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流程。
要发行一只资产抵押债券,交易发起人(Originator,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首先需要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于债券化的资产并将其组合成资产池,同时设立专门从事资产抵押债券发行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并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True Sale)”给SPV,发起人是创造应收现金流的实体和基础资产的卖方。虽然在将资产池真实销售给SPV之后,发行人就与SPV实现了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并由后者来发行资产抵押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的偿付资金并不经过发起人,但是,发起人对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的正常流动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首先,发起人的观点对资产抵押债券交易结构的安排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交易结构本息偿付的可预测性还取决于发起人的性质和境况。例如,一个财务困难的发起人更有可能陷于破产,这样就出现了应收现金流的交易是否被认定为破产性真实销售问题。如果法院坚持不作这种认定,那么SPV回收应收现金流的能力就会被拖延,甚至会受到严重损害。其次,待交易结构全部被偿付完毕之后,如果基础资产池产生的收入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收入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
SPV发行人是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的主体,它在接受了交易发起人向其真实销售的资产之后,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会对即将发行的资产抵押债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债券的信用评级,例如, SPV可以寻求专业担保机构(Guarantors)提供金融担保。在进行了信用增级以后,SPV又会聘请专业信用评级机构(Rating Agency)对即将发行的资产抵押债券进行正式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评级结果。SPV可以采取信托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或者合伙形式;它既可以是由交易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也可以是长期存在的专门从事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及交易的机构。SPV不仅是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一切资金流动的安排者,也是除了原始债务人和交易发起人之外其它参与方的选择者。但是,SPV的权力和活动也受到了法律上的许多限制,其范围仅限于按资产抵押债券交易规定所必须进行的活动。例如,SPV不得拥有附属机构,也不能拥有除资产抵押债券之外的债务等。而且,SPV并不直接参与到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的实际流动中,它对资金流动的控制仅仅属于“过手(Pass-through)”性质。所以,一旦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出现了问题,SPV根本没有能力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或者哪怕只是在短期内进行垫付。
实施信用增级之后,资产抵押债券的评级结果往往比较理想,于是SPV选择的债券承销商(Underwriters)开始向投资者(Investors)发行资产抵押债券,并将发债所得现金交给SPV。SPV从债券承销商那里获得现金收入后,会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所聘用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在资产抵押债券偿付期间,SPV会通过专门的服务商(Servicer)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取、记录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并把全部收入存入SPV事先指定的信托机构(Trust),即服务商将负责在资产抵押债券发行之后面向原始债务人(Obligators)的相关服务活动。在大多数交易中,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起人会继续担任服务商,因为一般来说发起人已经比较熟悉应收现金流的情况并拥有技术和人力方面的优势。但是,服务商也可以是独立于发起人的新实体。它是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流动过程中的重要中介机构,不仅要负责收取每月的应收现金流,并将收集的现金流存入信托机构设立的特定帐户;而且在原始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还有义务实施有关补救措施。为了避免对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的偿付受到一个或多个原始债务人违约的影响,一般的资产抵押债券服务协议都会要求服务商在原始债务人违约时先向投资者垫付偿付款项。但是,服务商所垫付的款项有最高金额和最长垫付期限的限制。而且,偿还服务商垫付款项的资金只能来源于事后对违约资产进行追偿和处理所收回的现金,而不能用其他未违约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所以,服务商并不能使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免受原始债务人违约的风险,但只要违约资产能够在一定期限之内得到追偿和处理,财务实力强的服务商就能保证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及时足额地得到正常的本息偿付。
信托机构(Trustee,又称受托人)是资产抵押债券交易中与服务商一样承担着管理应收现金流义务的另一个交易中介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担任应收款应用协议条款的管理者,依据约定建立积累金帐户,从服务商、担保机构和其它第三方那里收取对应收款本息的偿付资金,再受SPV的委托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资产抵押债券本息。但是,信托机构与服务商在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流动中所处的位置和履行职责时面对的对象不同:服务商经常由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起人兼任,处于应收款资金管理的上游环节,直接面对原始债务人,从债务人手中收集还款,并将其转移给信托机构;在发生违约时,服务商要履行垫款的职责。而信托机构一般由银行担任,处于资金管理的下游环节,它依据信托协议代表投资者的利益,直接面对投资者,履行资金管理和本息偿付等职能。当资金管理出现问题时,信托机构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需要像服务商一样在原始债务人违约时履行垫款的职责。
另外,前文已经提及,信用增级中外部信用增级手段的采用也将担保机构引入到了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流动的过程中:根据担保协议,担保机构将在原始债务人发生违约时按照事先规定的比例对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进行本息偿付。
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到,多个机构在不同环节上参与了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其中,交易发起人、服务商和外部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及资金支付能力都会对资产抵押债券本息偿付资金的正常流动产生重要影响,它们都有可能成为资产抵押债券信用风险的主体。
❻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举例简单通俗地了解一下资产证券化:
A:在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
B:上述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级太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
C:枢纽(受托机构)SPV
D:投资者 B把A转移给C,C以证券的方式销售给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现金;D在购买以后可能会获得投资回报;C获得了能产生可见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投资者D之所以可能获得收益,是因为A不是垃圾,而是被认定为在将来的日子里能够稳妥地变成钱的好东西。
SPV是个中枢,主要是负责持有A并实现A与破产等麻烦隔离开来,并为投资者的利益说话做事。
SPV进行资产组合,不同的A在信用评级或增级的基础上进行改良、组合、调整。目的是吸引投资者,为发行证券。 过去有很多资产成功进行了证券化,例如应收账款,汽车贷款等,出现了更多类型的资产,例如电影特许权使用费,电费应收款单,健康会所会员资格等。但核心是一样的:这些资产必须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
目前我国试点资产证券化的银行有两家,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事实上,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之路颇为漫长。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随后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批试点。在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基本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证券化框架。
2007年,浦发、工行、兴业、浙商银行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成为第二批试点。但第二批试点额度用完之时,恰逢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对证券化产品的谈虎色变令这一新兴事物的成长戛然而止。
在经历了2009年的信贷狂飙之后,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硬约束以及随后的信贷收紧令,使得业界对资产证券化扩容或重启的呼声四起。
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关于资本充足率和拨贷率的最新要求推算,未来六年中国13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缺口合计将达到7885亿元,总资本缺口合计将达到13919亿元,为其2010年合计净利润的2倍;新增计提拨备合计将达到10769亿元,为其2010年拨备余额的1.4倍。
初步测算,如果13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监管要求,在不进行再融资、仅考虑利润留存补充资本金的情况下,2011年-2016年,13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缺口合计达到7885亿元,总资本缺口合计达到13919亿元。
如果13家上市银行拨贷率未来每年均达到监管要求,2011年-2016年新增计提拨备合计达到10769亿元,2010年底上述银行拨备余额合计仅为7942亿元,这意味着未来六年时间里上述银行拨备规模将增加1.4倍,这对各家银行的利润将造成重大影响。
《征求意见稿》中,商业银行受冲击最大的部分将是调整部分贷款的风险权重。目前尚未明确中长期贷款风险权重调整的具体细节,如果中长期贷款风险权重统一从100%调整到150%,按照13家上市银行平均中长期贷款占整个贷款比重约60%,整个贷款占加权风险资产约90%来估计,上述银行资本充足率将下降超过2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降接近2个百分点。
为弥补此项不利影响,总资本和核心资本缺口分别需要高达约9000亿元和7000亿元。这将对商业银行形成重大影响,因此,监管部门此项政策调整需慎之又慎。
外部融资渠道受限,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捉襟见肘。进入2011年以来,我国银行业补充资本金的来源将越来越困难。首先,股票市场难以承受商业银行大规模融资。
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融资占整个市场融资规模超过40%,当年我国股市摘得全球IPO融资桂冠,但其跌幅全球排名倒数第三,这种局面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满足银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期融资需求。
其次,次级债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受到较多的限制,监管部门做出了严格约束,而混合资本债属于创新资本工具,监管部门审批较谨慎,仅兴业、民生、浦发、深发展等少数银行发行过混合资本债,且发行规模均偏小。
在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机构对于资本的需求普遍提高。欧美银行主要通过剥离非核心资产来筹集资本,而中国银行业则从资本市场上大规模融资来补充资本。
开展资产证券化和贷款转让已势在必行。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我国资产证券化经过近6年试点,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而我国贷款转让市场交易规模2008年已达到8000亿元左右,2009年以来随着银行新增贷款规模大幅增长,贷款转让业务加速发展。
中国银行业贷款结构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存短贷长的矛盾凸显,客户集中度和行业集中度维持在较高水平,这一方面需要新增贷款调结构,更重要的是存量贷款的调结构。而开展贷款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达到监管要求,也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银行风险。
❼ 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什么业务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贷款或是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将之包装,是改组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或评级后,将该组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化为可以在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持有的不能随时变现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再由SPV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商业银行可以做资产证券化,投行也可以,而且国内已经有这方面的案例。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开始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代表性项目有1992年的海南三亚首先尝试房地产证券化运作,1997年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北美航运应收账款支撑票据证券化推出,2000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设计方案,2003年的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2亿元不良资产处置信托证券化项目等,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从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首笔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进入了发行的阶段开始,正式推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❽ 资产证券化应具备哪些交易条件
资产证券化应具备的交易条件是:
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
2、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
3、本息的偿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
4、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着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
5、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
6、原资产持有人持有该资产已经有一定的时间,并且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
7、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到九十年代得到迅猛发展,至今仍以其精巧的构思和独特的功能在国际金融创新领域独领风骚。
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可通过对交易结构进行千变万化的设计来适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济和社会环境,满足不同融资者的需求。作为合法规避已有监管制度的产物,资产证券化的出现打破了金融市场各组成子市场、部门和主体机构之间的原有界限,迫使传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进行适应性变革,有利于金融产业结构调整,改善金融市场结构。
因此,资产证券化除在发达国家广泛地应用外,也被许多发展中国家争相引进以促进本国的金融深化。
资产证券化可广义地理解为将资产收益权制作成证券或以资产收益权为担保发行证券并流通的过程。
不利于证券化的资产属性一般包括:
1、服务者缺乏经验或者财力单薄;
2、资产组合中资产的数量较少或者金额最大的资产所占比重过高;
3、本金到期一次偿还;
4、付款时间不确定或者付款间隔期限过长;
5、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资产证券化要注意的问题:
1、必须由一定的资产支撑来发行证券,且其未来的收入流可预期。
2、即资产的所有者必须将资产出售给SPV,通过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在该资产与发行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即使其破产,也不影响支持债券的资产,即实现破产隔离。
3、必须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将该资产与SPV的资产隔离开来,以避免该资产受到SPV破产的威胁。
后两个方面的问题正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之所在。其目的在于减少资产的风险,提高该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减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力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