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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质押风险

发布时间:2021-10-04 15:56:25

❶ 理财产品能不能作为质押物如果可以,如何找到法律依据支持

这个是看银行的。因为不同的理财产品投资不同的东西。像交行的话,风险等级2R以下的可以提供质押。

❷ 什么是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

用农行理财产品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理财凭证作质押,从农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理财可质押范围为:低风险、中低风险的封闭式(不可赎回)个人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临近到期日小于15天的不允许申请质押贷款。
理财产品的单笔质押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
不论贷款金额是多少,一旦质押贷款申请成功,全部冻结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投资收益)。
申请质押贷款时,理财产品期限在两年(含)以下的质押率为90%,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质押率为85%。
注:具体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❸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时有哪些风险

固定收益率质押还可以,非保本理财产品质押风险大。

❹ 银行理财产品都能质押吗

只有上海银行本身才有。

购买理财产品时的产品说明书或签订的协议上有载明关于该产品质押的条款。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在某家银行销售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设置质押,从该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业务。

以100万元购买一个年化收益4.75%的理财产品为例,该产品周期为一年,投资者购买后再进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贷款利率为一年期以内的基准利率4.35%,中间就有0.4%的利差。也就是说,在套出银行资金的同时,还能净赚4000元。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指银行客户以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理财产品(含委托理财产品)未来的收益的受益权进行质押,并以此向该银行申请相关的放款。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个人委托理财类业务协议或合同到期日;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范围内上下浮动。

银行对客户所销售的理财产品,均为商业银行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获得募集资金的名义所有权并管理和运用募集资金,该资金独立于商业银行自有资金体系之外,分属表外资产,其收益最终归属于理财产品的受益人。从其本质上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充分体现了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托财产”财产独立性”、“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等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从而决定了所有类型的理财产品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信托法律关系。

❺ 中国银监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质押贷款吗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银行理财产品质押风险扩展阅读:

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❻ 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有何风险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来云鹏 律师 律师简介:法学硕士。曾参与多家国有大中型科研院所的股份制改制工作,并担任多个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法律顾问。曾代理股民诉上海某证券公司透支交易侵权一案,并经两审胜诉。□来云鹏 最近,股市行情火爆,不少投资者想把手中的房产和个人理财产品等通过向银行质押来获取贷款,这里专门向投资者介绍一下个人理财产品的质押贷款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当前市场上的个人理财产品多种多样,在作为一种合同权利进行权利质押时要考虑具体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但以个人理财产品的合同权利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设定质权,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在操作中存在风险。 法律有何争议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某种财产权利出质,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其权利转让优先受偿或者将权利凭证实行兑现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种类:一是债权质押,是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其权利不能脱离证券而行使,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二是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识产权质押,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四是普通债权。 《担保法》第75条第4项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这种情况。 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质;“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质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质,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操作中有何风险 在权利质押的操作上有两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和担保物权公示的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动产质押生效的要件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而权利质押尤其是一般债权和股份、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公示方式类似于抵押,以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质押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作为合同权利质押这样一种普通债权质押,既无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无管理机关可以登记,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操作权利质押,连起码的“物权公示”都做不到,对“出质人行使权利限制”更是无从谈起。 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是否属于担保法75条第4项“其他权利”,要结合具体的理财产品来考虑;而为规避操作上的风险,则需要对现有理财产品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改造设计,以使理财产品符合权利质押的法律要求。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❼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含义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指你用本人名下的、银行销售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设置质押,从出售该理财产品的银行取得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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