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职人员挪用公款1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3个月已归还并取保候审情况严重吗
你好,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你在三个月内已经归还,情节不是很严重。
本罪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B. 挪用公款11万购买理财产品,时间在3个月内,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只要挪用公款,不管时间长短,都已经涉及挪用公款罪了,至于量刑,法官才会根据具体时间,资金来具体量刑判决
C. 2015挪用公款买理财产品次数判刑有关吗
你好,挪用公款量刑与数额,挪用用途,与挪用时间有关,次数只是一个酌定考量因素,关系不大。法律条纹如下: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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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我累计挪用公款12万用于买理财产品啊,已于案发前归还,并自首,会怎么判罚
你好!十二万只是属数额较大,如果积极退赔的话,还有自首情节的话,一般会判处三年左右可以争取缓刑。刑法原文如下: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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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挪用资金一百万给别人到银行买理财产品有没有罪
受银行人员欺骗将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涉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
F. 挪用公款370万购买理财产品怎么辩护
挪用公款370万购买理财产品,没有造成损失,案发后及时退款。认罪态度好,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本案被告人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情节轻微的挪用公款行为,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就足以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对于被告人陈某某可以免除处罚。刑罚只有罚当其错,宽严相济,才能更好地体现刑罚的正当性。
如果不能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也应当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或者拘役,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即便是检察院所有指控全部成立,累计挪用数额达到巨大,但统观全案,被告人的挪用情节非常轻微、案发前全部归还了本金和部分利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判处。而且被告人知罪悔罪,没有再犯的可能,判处缓刑也不会对所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当适用缓刑。
G. 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如何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涉嫌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H. 以公司名义以买理财产品为由非法挪用他人私有资产260余万元该怎么办
去法院起诉他,要求归还
I. 一个朋友挪用公款20余次,累计金额六七百万元,主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营利两万余元,每次挪用都在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J. 交警支队报账员挪用3430万公款买理财获刑了吗
交警支队报账员用公款买理财
这个故事要从商洛市委巡察时说起。2016年7月,商洛市委巡察组巡察中发现,个别驾校将考试费打入交警个人银行账户,要求商洛交警支队进行说明。商洛交警支队自查中发现,该支队计财科报账员周某某将存入他个人银行账户中的收入擅自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商洛市公安局纪委随即介入调查。
周某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于丹凤县,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5月由商洛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调至商洛交警支队,在计财科工作,担任报账员,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及管理工作。期间他根据单位安排,将非税收入存入本人工商银行账户及邮政银行账户,私自用非税收入购买了理财产品。
周某某主要是利用非税收入收取与上缴的时间差,私自用存入本人银行卡内的非税收入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待理财产品赎回后,再将被挪用的非税收入上缴商洛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2016年9月19日,商洛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商州区检察院于当年9月23日立案,第二天周某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逮捕。
巡察组发现疑点
2018年3月15日,商洛市中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理财不可靠呀。
消息来自网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