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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经历了几次调整

发布时间:2021-10-01 11:20:44

A. 试述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的关系

我国证券税制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的。现行证券税制税基涉及证券交易额、证券投资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涉及的税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互相配合,通过对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投资收益和证券所得等方面的影响,发挥着调节作用。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出发,鉴于目前证券税制仍以证券交易税为主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完善证券交易税制、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及开征遗产赠与税,从而分步骤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证券税制。

一、完善证券交易税,理顺证券交易税及印花税关系

宜将证券交易税视为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改变现行的对证券交易征税套用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做法,使其具有法律上的严谨性,保证与证券法的衔接。在完善证券交易税的设计制定时,应遵循证券市场的内在规律,做到轻税、简便、易于征管,并选择在当前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

(一)开征证券交易税的现实可行性

1.税源充足,计征压力不大。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不仅在规模上已今非昔比,而且交易品种也日渐丰富。目前国债、基金等品种的交易额已在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总交易额中占有相当比重。作为以证券交易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证券交易税的全面开征在税源上已经有了充分保证。

2.税制变革对市场冲击有限。证券市场历来对税收问题极为敏感,但经仔细分析,证券交易税是按交易总额计税,税率仅为千分之几,与目前印花税税率相当。加之开征证券交易税是要力求保证投资者总体税负下降,因此,对投资者收益水平的影响程度有限,对证券市场不会形成太大的冲击。

3.市场法规环境已经成熟。作为对证券交易进行调节的税种,证券交易税的设计必须在征税范围、课税方式等一系列问题上与《证券法》保持衔接,才能保证其自身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在《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证券交易税的开征也势在必行。

(二)证券交易税税制设计构想

1.拟开征的证券交易税应以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为课税对象,并以其实际成交金额为计税依据。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可框定在沪、深两地交易所挂牌的除国债之外的所有交易品种,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税拟采用税收的属地征收原则,中外投资者凡买卖我国境内上市的证券,一律征税。

2.在税率设计上,从各国证券交易税的发展进程看,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初期都采用低税率或阶段性暂停征收等措施来鼓励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设立证券交易税应遵循低税率课征原则,在活跃股市的同时有利于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通资金,而且对于每一具体的应税证券品种,应以统一税率为宜。

3.证券交易税宜实行单向征收,纳税人是从事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即证券交易中的卖方为纳税人,改变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双向征税的办法。这种规定从理论上看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也是实践中多数国家的一般做法。

(三)理顺证券交易税与印花税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征收的印花税同时充当着交易税与印花税的双重身份。宜改变印花税目前的征收制度,即在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同时,印花税只对一级市场股票、债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课征,这样做既改变了现在对一级市场不征流转税的状况,有利于调节一级市场股票发行价格,又为国家取得了财政收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过高,在两税分离之时宜采用低税率,即两税的合计税负不应超过目前的税负,以达到活跃市场交易的目的。

二、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

宜继续保持原有的统一课税法,即证券投资所得仍列入所得税的课税范围,但应对现行的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有关制度作适当改进。

(一)对国家股、法人股一律征收同种税率的股息所得税

根据税收股权平等和同股同权原则的要求,对所有收益的纳税人一视同仁,应该对所有股东开征股息所得税,而且都由股份制企业代扣代缴,实行源头控制。这样做,既能使税务部门代表国家对股份公司的股息分配进行监督,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通过利益来驱动国家股尽快形成一个实在明确的法人代表,并把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摆在平等的地位上,在此基础上促进公有股上市流通,即实现股份全流通。

(二)执行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

应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国内上市公司还是海外上市公司,无论是内地公司还是特区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应执行统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央政府应统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省市级地方政府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上给予严格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进而促进股票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公司间的公平竞争。

(三)对个人获得的股利股息应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在未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衔接和协调的情况下,我国出现了对同一来源的所得进行重复征税的现象。因此,对个人获得的股利股息应暂免个人所得税,这样既有利于发展中的上市公司快速地以较低的资金成本筹集资金来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创造更大的利润,更高地回报投资者,又能调动起投资者投资股票的积极性,从而带动起整个股市的繁荣发展。(作者单位: 阜新市财政局)

证券交易税是何等神秘之物?
本刊讯者 陈元地
1月12日晚,一条消息通过中央电视台迅速传向全国:今年国家将适时开征新的税种,研究开征遗产阁,证券交易税和社会保障税,市场人士对此消息立即表现出极大关注,人们纷纷打探:证券交易税是何等税种?它与目前的交易印花税有何关系?一旦开征,是否意味着股票交易成本大幅攀升?....低迷市道中又冒出一个敏感问题,投资人愈发无所适从.那么证券交易税是何等神秘之物?
实际上,这只是税种的调整,而不是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基础上再增加的税赋.换言 之,一旦开征证券交易税,就不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开征证券交易税问题一直在研究中
1月13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翁晓天先生市场人士关注的问题便有了解释.
翁晓天首先介绍了一些背景情况,他说,早在1993年以前,国家尺开始研究开征证券 交易税问题.当时证券法草案已经九易其稿,但在许多问题上还没有结论另外,那时证券 市场还处于试点初期,市场规模小,品种较单一.于是,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里便有这么一种表述:考虑到证券交易税拟暂缓出台.
翁晓天说,在以后的每个年度里,国务院总局都提到要进一步论证证券交易税的设计方案.为此有关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参阅了大量的国外资料,并对国内市场的情况不 断进行调研等.
从翁晓天先生的背景交待中,似乎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工作绝非始于今日,之所以迟迟未有实质进展,乃因证券法的起草工作久议未决,致使连何谓 证券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都没有定论.由此可见,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问题列入今年税制改革重点,与<<证券法>>出台不无关系.
翁晓天的话还让人想起这样一件事:1995年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高级官员曾提到在条件成熟时开征证券交易税.之后,市场传闻四起.
那么,证券交易税到底是何种"神秘之物"?
翁晓天说出的答案听起来还是让人感到释然的:实际上,这只是税种的调整,而不是 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基础上再加新的税赋.换言之,一旦开征证券交易税,就不再征收股 票交易印花税.
至于投资人关心的开征证券交易税会否增加交易成本问题,翁晓天的解释是:"当前 证券市场比较低迷,在研究税种调整政策时,会持非常谨慎的态度.我们考虑,在目前环境下,税种调整时不会增加股票投资人的纳税负担."
还有一个背景需要交待: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曾提出把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最终改设为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此税定为共享税,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并提出在证券交 易税出台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由此可知,股票交易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都属于行 为税类,前者为地方税,后者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国家为什么要尝试将股票交易印花税向证券交易税过渡?
股票交易印花税一直独挡一面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中派生的一个税项,是以股权转移书据的书立行为为课征 对象,由立据人缴纳.
80年代后期,深圳市证券机构门前买卖股票现象渐热,随着,市场的发展,深圳市政府为稳定局面,适度调节炒股收益,借鉴了香港的作法,于1990年7月1日推出股票交易印花 税;规定对卖方征收6%,后于1990年11月23日规定对买卖双方各征6%.不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又调整为买卖双方各征3%;1991年底,上海也开始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股票交易双方按成交金额的3%征收印花税.
看上去,几乎从一开始,股票交易印花税便具有双重功能,既是一项税收,又是调控市场的一种手段:1997年5月10日,当深沪股市牛气冲天时,国务院决定其税率由3%上调至5%;1998年6月12日,当深沪股市不断下挫时,国家又决定将其税率由5%下调至4%.
股票交易印花税开征之初,其收入一度全部留存深圳,上海两地.1993年底,因实行分享制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对股票交易印花税额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的办法.
进入1996年以后,的牛市使印花税额大幅攀升,达到121亿元,是1995年26亿元的约4.7倍.转眼之间,一头小猪长得又肥又壮.这一年年底,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 花税中央和地方他享比例的通知>>,规定中央与地方由对半分改为"八二"比例分享.
至1997年5月印花税率由3%上调至5%后,国务院又规定,对此新增的收入确定为中央 收入.至目前,按印花税率4%计,中央与地方分享的确切比例为88%比12%.
股票交易印花税功成身退尚需时日
显而易见,在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急速增加的同时,中央收入分享的比例也在不断加大.但是,不断地调整比例,其基础都是中央如何分享地方税收的比重.而一旦改为证券交易税,问题便要倒过来问:能够分给地方多大比例?翁晓天说:"至于比例如何确定,研究时会考虑各方因素,如果仅想着增加中央税收,两个交易所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所以,会慎重对待这个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改为证券交易税后,便会存在中央分享地方收税问题了.
当然考虑的问题不仅于此.翁晓天说,与印花税相比,证券交易税外延更广,内涵更准,它是对资本市场挂牌证券买卖行为以及其它方式转让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其一般以交易额为基础进行征税,税率因证券品种不同而异,券种范围理论上可以包括几大类: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以前等于借着印花税的壳对股票进行征税,但随着股票交易额的激 增和证券种类的逐步扩大,印花税这个壳已经容纳不下了."翁晓天如是说.
翁晓天还提到两点.其一,现在只是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问题,其出台并 没有确定的时间表;其二,所谓券种范围包括上述几大类,是从完美税制角度考虑的,既然要设计大的框架,就不会仅着眼于股票,要有前瞻性.
除了前瞻性,当然也要有可操作性,翁晓天说,对于国债,是征税,轻税,还是免税,仍 在考虑中;对证券投资基金,其刚推出时国税局曾有规定,为扶持其顺利起步,暂免两年印花税到1999年底,到期后怎么办尚未有结论,但在设计证券交易税时会把基金纳入考虑范围,否则就不完整;至于期货类,虽然<<证券法>>中未列出,但现在还有三个交易所,期货 仍是一个金融品种,所以,设计证券交易税框架时也会对期货有所考虑,但其难度会更大

B. 2008年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了几次

第一次4月25日,第二次9月19日。

C. 近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变动趋势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这是继2007年5月30日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后,我国又一次对该税率进行大的调整。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也是政府调控股市的重要工具。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股权转让书据和股份转让书据,纳税义务人是股份转让双方,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计税依据是双方持有的成交过户交割单。为加强征收管理和防止税款流失,股份转让书据由证券交易所在办理成交过户交割单时代扣代缴印花税,对有关印花税的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过去18年来,我国股市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

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

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

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

2007年5月30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D. 买卖股票时交几次印花税

买和卖各交0.1%的印花税。
深圳和上海的交易费用有点不同,请参照以下:
股票交易费用表
收费项目 深圳A股 上海A股
印花税 1‰ 1‰
佣金 小于或等于3‰ 起点:5元 小于或等于3‰ 起点:5元
过户费 无 1‰(按股数计算,起点:1元)
委托费 无 5元(按每笔收费)
结算费 无 无

E. 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调整

中国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其税率规定为对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场的变化调整为千分之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
此后经历过的有针对性的调整有:
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税率下调为3‰。在随后几年的股市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成为最重要的市场调控工具;
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首次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为平抑过热的股市,自5月10日起,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上调至5‰;
1998年6月12日,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5‰下调为4‰;
1999年6月1日,为拯救低迷的B股市场,国家又将B股印花税税率由4‰下降为3‰;
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5年1月24日,最后一次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执行千分之一税率。
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
2008年9月19日起,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F. 印花税税率调整历史有几次,分别是哪年哪月

一、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历史:

(一)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税率下调为3‰。在随后几年的股市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成为最重要的市场调控工具;

(二)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三)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首次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为平抑过热的股市,自5月10日起,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上调至5‰;

(四)1998年6月12日,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5‰下调为4‰;

(五)1999年6月1日,为拯救低迷的B股市场,国家又将B股印花税税率由4‰下降为3‰;


(六)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七)2005年1月24日,最后一次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执行千分之一税率。

(八)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九)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

(十)2008年9月19日起,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6)证券交易印花税经历了几次调整扩展阅读:

一、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三、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四、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五、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六、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G. 历次调整印花税股市的涨跌情况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虽然当天指数并没有反应剧烈,但随后指数在盘整一个月后即掉头向下,一路从1100多点跌到300多点,跌幅超过70%。

而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提高到5%,更是在当天就形成大牛市的顶峰,此后股指下跌500点,跌幅达到30%多。

令人回味的是,与之相对应,印花税的每一次下调,都伴随着大盘的波段走牛。

1991年10月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大牛市行情从这里启动,半年后上证指数(行情论坛)从180点飙升至1992年5月的1429点,升幅高达69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拉升至62.5点,涨幅高达50%多。B股至此步入牛市行情中。

2001年11月16日印花税率再度调低至2%。,股市产生一波100多点的波段行情,11月16日这天正是这轮波段行情的启动点。

证券交易印花税历次变动情况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文件,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 从3‰上调至5‰
1998年6月12日 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1日 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
2001年11月16日 从4‰调整为2‰
2005年1月23日 从2‰调整为1‰
2007年5月30日 从1‰调整为3‰
2008年4月24日 从3‰调整为1‰
2008年09月19日 改为单边征收 税率保持1‰

H. 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

交易时单边收取, 买股不交印花税, 卖出股票收取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I. 印花税在我国调整了多少次,对证券交易市场的影响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率统一降至2‰。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 1、印花税率下调提高市场投资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布的数据,2007年国内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达到2005亿元,比2006年增长10.2倍,而2008年一季度国内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已达到597亿元,同比增长387.8%。与之相对应的是1550家A股上市公司2006年的净利润总额为6094亿元,而截至2008年4月23日,已披露年报的1286家A股上市公司2007年的净利润总额则为9023亿元,也就是说仅2007年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已占到当年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的差不多20%,更不用说2008年一季度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已接近2007年上市公司的分红总额了。

我们认为,尽管印花税率下调后,市场交易会更加活跃,从而导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不会出现大幅下降,但是印花税率的下调毕竟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在目前市场比较低迷,投资者普遍亏损的情况下,还是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投资价值。

2、投机炒作之风可能再起

尽管我们认为印花税率的下调会提高市场的投资价值,但是同样的,印花税率的下调也很可能会助长市场的投机炒作之风,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无法阻止,但是我们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其中的风险,并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当然我们也希望这种情况不要出现,毕竟07年5.30的教训还是要汲取的。

3、反弹之势有望延续,高度需要其他利好配合

从历史上每次印花税调整后市场的反应来看,我们认可印花税率的调整不会改变市场的总体走势这一观点,但是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一次印花税率的调整的背景的不同。首先,这次印花税率的调整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之前的市场预热达几个月之久,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因此一点也不突然,市场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其次,这次印花税率调整的背景是市场刚刚跌破3000点整数关口,市场反弹动力十足,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最后,A股的本轮调整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世界上都是十分罕见的,半年调整超过50%,其背后的原因无外乎国内外经济的不确定和市场的扩容压力,经济的不确定性是无法短期消除的,需要时间来逐步验证,但是市场的扩容问题则是可以用政策来规范的。

综合而言,我们认为这次印花税率的调整有利于市场延续近期的反弹之势,而反弹的高度则取决于政府是否有进一步的政策来减轻市场的扩容压力。在经济的不确定性仍难以消除,而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仍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认为市场就此会出现反转,但是我们同样也认为在市场大幅调整,估值压力已大幅降低的情况下,尽管市场仍存在一定的下跌风险和空间,但是市场的长期投资价值已逐步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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