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医保取款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小七探险是在银保监会备案的第三方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网络、问答知识,已累计服务超过100万户家庭,平均帮助每个家庭节省30-50%的保费。
问:医保取款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医保卡密码忘记了可以修改密码。医保卡密码修改方式:1、持卡人可以拨打社保局热线电话通过语音提示进行修改,2、持卡人也可持身份证持到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或当地社保局修改密码。使用医保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牢记个人密码。医保卡是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的主要凭证,参保人就医购药时要主动出示医保卡,并按要求输入自己的密码,当输入正确的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参保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保中心业务窗口的磁卡读卡器上更改私人密码。2、切勿将密码泄漏给别人,切勿将卡和密码放置在一起,以防被盗或遗失。如医保卡遗失或被盗,应尽快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属医保中心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医保卡挂失前及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挂失后24小时(含)内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负责。3、医保卡不要与具有磁性或能产生磁场的东西放置在一起,以防卡的磁化(即消磁)而影响磁卡的使用。4、及时更换新卡。医保磁卡损坏或失效的,参保人应持原卡和身份证及时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换卡。发放到个人手中的新卡在3个月内失效的,医保中心免费给予更换。
❷ 医保参保中心怎么写
尊进的XXX公司领导: 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参加工作.并身为团队成员而自豪.为解除后顾之忧,现向中心申请办理医保社保,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❸ 太原怎样使用新的社保卡
新的社保卡,也就是二代社保卡,其实就是带金融功能卡的医保卡。
领到新卡使用前,带着本人身份证,到社保经办大厅进行激活,然后就可以在药店购药、医院门诊和住院使用了。
二代社保卡启用后,原来的医保卡自动作废了。
❹ 失业保险金是每月领
城镇户口只能分月龄,农村户口可以一次性领,金额根据你交纳的时间来计算,最长领取2年;是按月发,同时是3个月需要去办理一次;当然每个地方的标准会有点差异,可以去当地的社保中心进行咨询和办理.
❺ 南京市医保卡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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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南京市医保卡使用规则
答:江宁医保和南京医保并轨将解决一下问题:1、机构性质:南京市社会保障部门与江宁社会保障部门是两个完全独立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构,南京与江宁的关系相当于南京与上海的关系,互为外地。2、社保转移:原来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障的人员转到江宁时,只能转移社保当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工伤等保险不能转移,只能作废,到江宁之后从零开始;反之,从江宁转回南京也相同,只能转移养老保险。3、医保卡使用制度:医保卡两边不通用,在哪里参保则在哪里使用,江宁区参保的员工只能在江宁区域内看病及住院,南京市的只能在南京市。如果员工所在公司有医疗报销福利制度,则医保卡不通用对员工个人的影响还不是很大,如果员工所在公司没有医疗报销福利制度,则对在江宁参保的南京市户籍的员工有较大影响。
❻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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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答:可以,你可以看看下面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四、个人账户计息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亡时止。2、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二)一次性养老待遇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❼ 城镇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个人不缴纳;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国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