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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资料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29 18:29:42

A. 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主要代理人人海战术,代理人水平普通不高,低学历低素质,所以国内社会对保险认同都不高,大多认为就是买保险不靠谱,很多业务员也就是做了自己和亲戚朋友的单子就消失了,所以每年从保险公司流失的业务员近百万。但这也是国内保险市场初级化阶段走的必然道路,而目前台湾、马拉西亚、新加坡等地已经走入了中等发展水平,既普通老百姓对保险认同,每个家庭都会选择购买一定的保险产品,而欧美国家、日本已经进入了保险高等发展水平,就是做保险都是社会的高精英阶层,保险不再是代理人走街串巷的销售,而是做为高端人士的财务顾问。中国要想发展到这一步,还需要很长的时间,不过我们也看到这个市场已经涌现出很多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来从事保险工作,相信未来中国的保险市场会更加专业有序。

B.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特点,因而在关闭中遇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后,需要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凡与WTO基本原则相矛盾的法规和政策都应及时废止或修改。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这是一条主要途径。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3、切实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尽职尽责。

(五)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真实或重复发管。由于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在当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采取分业监管模式自然有它的优势。但为了避免分业监管带来的弊端,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监管当局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实行功能型监管。

(六)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它们防范风险、稳健经营,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就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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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处于发展中的保险营销制度还有待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营销中的诚信度不足。销售人员将保险营销等同于简单的推销,以将保险商品卖出,收取保费为主要目的,注重短期利益,功利性过强,在销售过程中容易产生不诚实的问题,甚至还会出现诱转保、骗转保,加之电视上时常报导因销售过程的问题最后导致被保险人被拒赔的情况,所以目前社会大众相当一部分对保险销售人员不信任,对保险公司印象不佳。这也是2005年保监会号召保险业界树立诚信大旗的一个原因。

2、保险公司培训销售人员的制度不完善。

(1)很多公司培训销售人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提高其业务水平,把保险产品更多地推销出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很多都采用了“台湾模式”的培训方式,这种模式讲求的是销售人员如何包装自己,怎样运用话术去卖出保险。例如,新人在培训课中学习的一个内容就是如何赞美客户。讲师讲完课后还会让学员马上模拟相互赞美,这是很不自然的。销售保险的目的在于满足客户的需求,应该实实在在地设计出合适的保险计划,而不是主要依靠话术去让客户高兴,盲目地掏钱买保险。

(2)讲师的水平不够高,很多就是照本宣科地讲课,毫无生动可言,并且讲授的内容基本都是围绕本公司险种设计的,跟销售无关的保险知识基本上就没讲。像“保险深度”、“死差损(益)”之类的重要概念在讲课时可能根本不会涉及。整个培训常常就是一堂保险速成课。

3、推销过程中很多销售人员实际上依靠的是亲情关系和人情关系。很多刚培训完的新人都是向亲朋好友推销保险,即常称的“杀熟”,这样的客源用完后就找不到其他客源了,最后因销售额达不到公司要求被辞退,这样可能会产生孤儿保单。而依靠人情关系推销的保险有可能出现高的退保率,因为投保人可能并不是真的需要某方面的保险,当初购买主要是因为人情的缘故,自身对保险并不了解,购买后要每隔一段时间缴纳不少的保险费,自然不愿意,最后可能就会选择退保。如果仅依靠亲情关系和人情关系推销保险,不从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考虑的话,实际是对保险这样的无形商品信用的破坏。

4、佣金支付不够合理。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支付给销售人员的首期佣金比例偏高,后期偏少,这样的后果就是对被保险人的后期服务不到位,卖出保险收取佣金后就很少再采取跟踪服务的措施。保险公司衡量一个销售人员业绩的标准似乎就只有保费收入,重视数量不重视退保率等其他指标。公司内部宣传栏上就常常写有“某某 保费…万”,还有完成多少保费就奖励去哪里旅游之类的激励措施。

5、公司对销售人员在推销保险时的支持还不够。有时销售人员需要自己花大量时间来搜集整理资料,而且一些公司的险种变化比较快,甚至没有险种手册,这些都对保险推销带来了不便。如果公司能整理好这些资料或做成模版提供给销售人员,这样就能节省大量的时间,有利于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保险计划书的制定上面。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1.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各大保险公司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了占领市场份额上,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重视短期利益,急功近利的现象。这是主要的原因。

2.保险业发展之初需要有足够的市场参与者,因此对保险代理人的门槛要求较低,造成了代理人的专业素质不过硬,同时缺乏对其人品的考量,使得在推销保险时出现不诚信的现象,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3.保险公司对新人的培训系统很不完善,培训时间很有限,培训内容的重点放在推销上,忽视了专业知识的灌输。以保费多少来衡量销售人员的成绩造成了销售人员重业绩轻服务。激励措施以物质奖励为主,更是无形中激励销售人员要尽可能多的销售保单,获取保费。

4.配套的约束保险销售人员行为的法规还不够。

改进保险营销制度的一些建议

1.保险营销制度要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保险业以人为本,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就是诚信。寿险产品的无形性与未来性效用使投保人在购买时难免产生不踏实的感觉,所以从保险公司的经营角度考虑,应坚持诚信原则,否则就是在用自身的信誉和未来做赌注。同时寿险公司还要对销售人员诚信,这样才能让销售人员对客户诚信。

2.保险公司要有发展的战略眼光,重视长期利益,转变经营理念。现在很多公司的险种都大同小异,因此在销售时要注意采取产品差异化战术,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把价格的竞争转移到服务质量的竞争上来,注重培养客户的忠诚度。

3.提高保险代理人的门槛,鼓励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保险中介。提高保险代理人的准入标准,比如提高对学历的要求和考试的难度,还应尽可能对人品进行考察。加快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二者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商品中出现的问题。

4.保险公司要完善培训系统。首先,要建立招收新人的严格标准,不能前来报名的都收。其次,培训内容要注重培养新人的保险专业素质,打牢基础,特别是要从一开始就灌输诚信服务的理念。晨会实际上也是一个培训的好时机,应该充分利用。培训完成后的再教育也很重要,一些保险公司就采取了网上教学的方式,销售人员从网上可以学习相关课程。第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讲师队伍是保险公司顺利实施培训工作的关键,这直接关系到培训的效果。最后,培训不能忽视了加强新人的职业道德修养。

5.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克服以保费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要确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思想,采取个性化的服务,实行不同的险种组合制作几套保险计划让客户有被真诚对待的感觉。

6.改革佣金支付方式。在保持佣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降低首期和前几年佣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延长后续佣金的发放年限,并结合考核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发放后续佣金。这样可以督促销售人员跟踪服务,抑制其短期行为,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增加二次客源的机会。

7.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有效的激励能使销售人员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一种心理稳定状态,目标与欲望的平衡将产生无穷的动力,落实在行动上就是每个人永远都有一种不断超越的冲劲。把握销售人员内在的、真实的需求是制定激励机制的关键所在。保险公司要研究销售人员的心理,针对不同的心理层面,合理搭配不同的激励手段,运用精神奖励与物质刺激的双重作用,达到激励的最佳效果。

8.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通过强化监管措施,约束销售人员的不良行为。一是长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订立职业道德规范,达到让销售人员自觉做到自律自强,自觉规范其行为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保险同业公会的作用,在同业公会内部成立个人代理人专业管理委员会,建立销售人员的档案信息,对不良行为要登记。三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加强监管处罚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

D. 某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保险公司纷纷举办客户节活动,活动内容堪称丰富多彩。其中,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理赔难”问题,相关保险公司各出奇招,都给出了明确的理赔服务承诺。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做出承诺当然是一件好事,不过,能否真正兑现承诺,在履行服务承诺上有实效,仍然需要观察。
保险业属于服务性行业,客户服务能力与质量水平关系到保险企业的长期发展。保险公司卖出去的每一份保单,实际上就是一纸承诺,最终能够体现保险功能和存在价值的前提,就是保险公司的各种服务,尤其是理赔服务。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和保险公司的信任标准,最终往往也是来自于保险理赔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质量逐步改善,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理赔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时常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急需进一步提高。而保险公司不断改进理赔服务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不仅有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质量、改善行业形象、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也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保险意识。
应当说,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粗放式的市场开拓并非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只有不断创新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才能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保险公司开始重视服务竞争,并推出了一些服务新举措,特别是在理赔服务上下了不少功夫。而举办客户节活动,并推出新的服务举措和组织回馈客户活动,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理赔水平和理赔质量的有效提升,是保险公司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和人员队伍素质等诸多因素综合的效果,需要理赔与查勘、核赔等多个部门相当流畅地配合,靠的是实实在在的真功夫。因此,相关保险公司对于在客户节期间的各种理赔服务承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既然已经做出了承诺,就必须说到做到。如果无法兑现承诺,失信于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谓的承诺会被看作是为了增收保费而造出的“噱头”,到头来只能是得不偿失。
实际上,对于一些能够切实履行的服务承诺,不仅会受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衷心欢迎,而且有助于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品牌形象,并带来可观的保费收入。比如,自从某产险公司今年年初推出理赔服务新措施以来,由于承诺达成率高达99%以上,1月至4月的保费同比增幅差不多高出行业平均水平的一倍。
有关专家认为,在中国保险业已经进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当前产品、渠道同质化较为严重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为了在竞争中体现出差异化,通过举办客户节等形式打出“服务牌”,强调以服务取胜,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可喜趋势。
但是,与暂时性的服务举措和回馈活动相比,保险公司更应当注重修炼内功,强调服务品质的持续提升,从整体上改善和创新服务。如果能够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理念,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年365天,天天都是客户节”的深刻感受,那么,无论是整个保险业还是各个市场主体,都会从中大受稗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 商业保险发展中出现了哪些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一)保险供给方的问题
1、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淘汰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至于责任、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发展之中。此外,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也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2、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如:提高或降低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保费或提高宣传品档次,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第二,超规定比例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以航空人身意外险为例,多家寿险公司竞争这一业务,手续费竞争攀升,甚至高达70%以上。第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第四,虚假承保、逆向保险。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甚至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保险公司竟为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手续,补签保险合同。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某些险种隐藏了严重的支付危机。
3、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帐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第一,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第二,帐户管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责任准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收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计核算不真实。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在会计核算中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有的为增加利润而增加应收保费,减少未决赔款;有的以贷揽保、发放好处费承保,做假保单搞假理赔。第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对下属机构以及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4、资金运用方式单一,影响其支付能力。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只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单一、渠道狭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时又存在贬值的危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赔付率来实现利润,提高经营效益。
5、社会保障机构及有关部门入市混乱,持权代理、强制保险。如:政府指定劳动人事部门推出“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推出“农民养老保险”,工会社团组织推出“工伤医疗保险”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不协调性,导致市场混乱。其次,一些部门持权代理保险展业比较普遍,如:交警大队代理“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计生办代理“母子安康险”,政府的劳动部门强制实行“养老保险”等。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有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
(二)保险需求方的问题
1、公众风险意识较弱,投保意愿不高。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风险的主体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企业和个人。但由于1959—1980年,国内商业保险停办长达20年之久,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对部分城市居民的调查表明: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状态,另有8.2%的人对保险一无所知。 2、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第一,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第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新险种的能力不强,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第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的思想,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使得许多投保人对理赔服务产生抱怨,限制了消费者投保行为的产生。第四,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的影响,人们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是农村寿险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保险公司潜在的支持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寿险的积极性。
4、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再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三)保险代理方的问题
1、保险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险公司设置代理机构不向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二,代理机构违规签发保单和越权批单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没有制度可循,潜在隐患较大。第四,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用工制度、产权关系、法律关系等都很模糊。这些问题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由于代理人员从业前大多是社会富余劳力和待业人员,保险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往往在推销保险时出现误导陈述、恶意招览等违规现象,再加上代理人员敬业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道德,以至于某些人趁财务管理混乱之机,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代收保险费、赔款等,形成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对策
1、开发新险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刺激有效需求。保险公司要大力培养和引进保险险种开发与设计的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要改进老险种、开发新险种,创出自己公司的特色品牌和拳头产品。增加有效供给,刺激有效需求的产生。
2、端正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保险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目标,要有风险意识、效益观念和法制观念。通过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保险险种、强化内部管理来开拓市场、发展业务,提高经济效益;严禁以扩大风险和成本为代价发展业务,对展业人员的考核,要注重质量指标,防止潜在风险的产生;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执法,规范经营,遵守市场规划,消除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
3、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种风险。第一,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核保核赔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第二,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性。第三,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抓紧培训和配备专业的稽核人员,及时开展稽核检查,包括对下属机构和代理机构的日常稽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第四,在落实制度中,严格奖惩,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毫不手软,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4、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目前,人民银行已同意保险公司加入同业拆借市场,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这对于长期以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单一的情况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除《保险法》规定的投资渠道以外,在完善各种金融制度的前提下,应通过多种渠道及不同投资组织来增强资金回报率,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更好地发挥保险资金补偿经济损失的职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第一,严格把好保险机构市场准入关,按规定申报、审批保险机构。第二,人民银行要根据现有的《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管法规制度;严禁保险机构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强制保险,不准擅自变动费率、提高代理手续费;不得搞假赔案、异地出单、强行推销等违规活动。第三,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有超前意识,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定期稽核检查。对偿付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了要督促其采取办法充足比例以外,还要加以行政干预。第四,从严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抓紧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清理整顿,对没有《保险代理经营许可证》的代理机构进行撤销。同时,对没有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从事代理业务。第五,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改变保险监管“外行管内行”的状态,提高监管水平。
6、逐步建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评估机构,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第一,建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代表国务院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保险监管的质量。第二,尽快建立起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以便定期对保险公司作出评估,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能够理性地作出选择,保护消费者权利。第三,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继续加强保险行业公会在管理保险市场方面的力量和责任,促进保险业的协调发展。
7、建立和发展保险代理公司,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目前,由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素质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给保险业的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建立和发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是从业人员专业化和保险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同时也是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平等有序竞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建立和发展保险代理公司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发展方向。

F. 中国平安保险招的资料管理员是做什么的

其实,不管做啥,还是一份工作。不论什么方式招募,如果你需要,也愿意做保险这样的利国利民利人利己的事,就算知道是幌子也不会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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