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手不高抵扣要去税务机关认证后才可抵免税的话就没有销项税了,所以要转出进项税你那个公式要同时经营免税与不免税业务采用,进项税转出就是从进项税中扣除
比如这个月初进来的原材料进项税40,你用了其中包含的10的进项税不免税生产,而用30进项税的原材料用于免税生产了,那么,生产的不免税商品的这个月的进项税抵扣额为10,销售收入乘以1.17-10为应交增值税。用于免税的30进项税转为当期损益就好了,如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再借
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❷ 免税农产品进项税转出问题
1·应该这样理解农产品是免税的,免税的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如果购进的生产原料或货物为农民自产的,那么就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能抵扣销项税,这样一般纳税人就要吃亏了。
2·于是就出台了“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个政策。
❸ 免税货物进项税转出公式
一般都是按比例法计算的,现在账实法 税务局基本上不承认,不管你做账多明细。比例法免税进转出 =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1-11月都是这么计算,到12月时,是用当年全部免税销售额/全年销售收入*全年进项税额-1-11月已转出进项税, 每月转的和全年计算转的,会有部份差异,全部在12月调整,一般要求在 申报12月增值税时需要到税务局增值税清税备案
❹ 增值税免税企业进项税转出问题
需要更正一下,根据国税函【1997】5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因此从公式来看,销售额的含义为不含税收入,营业额的含义为含税收入。
❺ 请问免税产品进项税转出怎么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免税产品转出进项保险公司扩展阅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❻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为什么要转出
你说的是我理解的那种开立在隔离区的商店嘛?
免税店的商品购进的时候交了进项税额(if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但是卖出的时候国家给你免了对外销售时候的销项税额,这个时候你当初交的进项税就没有用了,因为不可以用来作为销项税的备抵项了(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但是国家不能白给你便宜让你把之前卖出去的甲产品的进项税额去抵扣你对内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啊(那样你的应纳税额不就变少了吗对不对),所以国家不给你报销甲产品的进项税啦,你只能加到甲产品的采购成本里啦,必须卖贵一些啦!你就要借计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把你当初购进甲产品的进项税从借方就转到贷方去了!
同理,你要是当初没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你购进甲商品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也要加到甲产品的采购成本的。
我看评论里问后期又发生应税行为什么的,应该是出口企业或是外贸企业吧,那要看出口的产品的类别而定,要是你们企业生产自制的那就对你的销售额(maybe离岸价、实际收入等)免抵退政策,要是你们企业外购的,那就对你当初的购进价的进项税实施免退政策,当然这两个政策要考虑退税率啊,是孰低原则前提条件是你有之前每个程序的合法有效凭证(eg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啊神马的),最后到了期末你就可以计算是退税额或是留抵税额啦!
我知道的大概就是这些啦,答错不要骂,打错字也请不要骂ԅ(¯ㅂ¯ԅ)
❼ 免税项目转出怎么处理
免税进项转出的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购进免税商品,销货方是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存在转出问题。免税企业采购原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扩展阅读:(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1至4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借:在建工程借: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贷: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借:生产成本借:制造费用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❽ 关于免税货物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就是税务根本法。 其实,你们完全可以分开核算的。不然,税法有个根本规定,假如不能分别核算,就依据从有的原则。所以,税务局做的没有问题。
建议,你们在账面上分开纪录,在库存商品下设二级明细,内销商品,进料加工商品,这样即便原材料在一起,税务局是无法分辨的。
❾ 请问增值税有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免税产品怎么转出进项税,账务怎么处理。
1 免税商品正常是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不存在转出问题,转出行为大多是涉及到将商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 如果存在你所说的这种行为,那这个商品不会去认证进项就可,做帐时直接做:
借: 存货 贷:应付帐款
3 如果又收到了专用发票,又给认证了的话,做帐时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科-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科-进项税
❿ 免税商品进项增值税转出如何计算
1、原木成本25万元,其中8%运费计算所得2万元
2、原木属于木农的自产自销产品免税,购进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照13%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进入成本的是87%,运费7%抵扣,进入成本的是93%。
3、原木的进项转出:23/87%*13%=3.44
运费的进项转出:2/97%*7%=0.14
4、3.44+0.1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