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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产品对于死亡风险的覆盖

发布时间:2021-09-26 17:57:29

『壹』 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市场上有存在的意义。根据保险法的定义:狭义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广义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无论是哪种定义,保险合约本质上都是一种对赌协议,是金钱和风险的对赌。实际上,保险合约可以视为期权的一种形式,投保人的保费相当于期权费,合约标的是相应的财产价值,或者被保险人的健康状态等。或许有人觉得期权的标的是现金或等价物(如股价、期货价等),不同于健康状态、生命长度等;然而,通过保险精算等手段,保险公司正是把这些本不容易估价的东西转化为可以用现金度量的价值。因为当前的市场对于常见的保险标的还缺乏有效的估值,保险公司能够提供这样的服务,尤其在人寿保险方面。这是保险公司区别于其他机构的重要因素,也是保险合约比期权合约昂贵的基础。实际上,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和投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投行化”,投行也可以“保险公司化”。市场的逐渐成熟终究会消除现有保险业务的壁垒,保险将不再是保险公司的专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必然消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供高度个性化、精品化的保险服务,降低自身业务的可替代性。只要市场无法复制其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就仍然可以获取超额收益。综上,只要保险需求还在,保险公司就会在,虽然保险行业、保险模式可能会不断变革。【非保险专业观点,狗屁不通之处恳请各路大虾多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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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为何在保险行业中,假设死亡率一般高于实际死亡率

简明扼要的解释一下为什么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的设定的死亡率要高于实际死亡率。
比如假设有100人投保该险种,保障额度为10000元,实际死亡率为3%,由此保险公司要支付的费用为30000,如果预期死亡率为5%,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这个率用来定费率。如果按低于实际死亡率去厘定费率那么就会造成实收保险费不足以抵交死亡保障费用的情况。这是基于保费中的“死差损/死差益”来设计的。

关于年金保险的疑惑:不知你有没有发现,大多数的年金保险一般都有一定的领取期间,都会约定领取年金的时间和领取终止的时间。所以这类费用因为有固定的领取时长,因此精算起来比较容易。而且大多数年金保险一旦年金领取时间开始,其相对应的死亡保障越低。一般的做法是按一定的保额比例-已领取的年金。

这样解答不知是否清楚了。

再有问题可网内交流。

补充:朋友,你的理解有偏差。假定死亡率之所以高于实际死亡率是保险公司厘定费率的保守精算方法。不管什么产品,其费率都是与相对应的死亡率相关联的。假定死亡率低,相对应保险费率就低(关键是你要理解这一点)。因为产品精算的过程中要涉及到死亡给付、生存给付、营业费用等。厘定费率与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就反映在死差损(益)、费差损(益)、利差损(益)上,如果实际死亡率高于预计死亡率,则是死差损,相反则是死差益。
同样的年金保险也要考虑死亡给付、生存金领取、年金给付等问题,为了精算上的科学,一般生存给付和年金领取都是相对固定的。甚至有的产品年金领取与被保险人活多久没有直接关联,有的产品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内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年金,或将没有领取完的年金一次给付给受益人,或转换为死亡保额,你对年金类产品的形态还不够了解,你可以看看相关的产品信息,就明白我说的意思了。
而所有的死亡率的经验数据直接反映在“生命表”上,保险公司概括生命表中的死亡率设定预计死亡率。保险公司通过生命表科学的设定死亡率是为了保障产品定价的合理性。

『叁』 关于保险与理财产品的认识

目前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分红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险等保险新型产品。
保险理财的含义
保险是理财工具,解决的是个人和家庭的财务问题,面对意外、疾病、伤残、死亡等风险,总是要有坚固的防守来确保家庭经济不会因风险发生而崩溃。面对养老、教育、保守储蓄,总是要有个基本的底线必须坚守,而坚守这个底线的就是保险。
“保险理财”,有两层意思。第一是新型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主要管理我们在生活中不可预知的人身风险,保证实现我们的人生目标。这分两种情况,一是防范意外、疾病等的风险保障;二是为长寿、健康而准备的长期储蓄,这些支出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消费,表面看起来没有保值增值,实际上已经有效转移了风险。
第二就是新型保险产品本身具有的理财功能。新型保险产品重新界定了风险与责任,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形成风险共担机制。新型保险产品,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这是保险保障功能的延伸,也是满足投保人在获取保障之后对长期储蓄,甚至是参与到股票债券市场的需求的满足。
新型保险产品风险特点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结合保障和投资双重特性的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来保障,另一部分用于投资。即在收取的保费中扣除保障成本和管理费用后,余额按投保人的意愿投资,保障部分所产生的身故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资账户的盈亏由客户自行承担。投保人承担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其回报的不确定性最大。
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回报率有保证的成分,比如万能险就明确告知投保人最低保证的结算利率,分红保险通过确定最低利率保证方式保证最低回报,二者共同点是如果保险公司经营成果高于最低保证,投保人分享盈余,方可获得更多的回报。
需要注意的是,新型保险产品用于投资增值的资金不是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保费。
正确认识新型保险产品的风险
保险和银行、证券一样,是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着各种风险的考验。当前,社会上有人说,购买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收益,可能还没有定期存款利息多。这样的比较方法是片面的。
首先,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产品其主要基本功能是保障功能,如购买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经营主体不同。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经营的业务,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第三,作用不同。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作用是追求资金安全和一定收益,与保险产品相比,二者在预防风险、存取方式和所有权等方面存在区别。在预防风险方面,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行为,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一种互助行为。
在存取方式上,银行储蓄存取自由,提前支取按活期利率计息,本金无损失,而保险产品没有存取和利息概念,能否获得保险金是不确定的,保险金只有在保障期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拿到,如提前退保将承担一定的损失。无论是保险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都受到大的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比较。
购买保险产品
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要确认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是否具有代理销售保险的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是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当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的介绍与保险条款有差异时,应当以保险条款为准。
三是要充分利用犹豫期。犹豫期也叫冷静期,多存在于1年期以上的长期寿险和健康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万一后悔,或者对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不满意,可无条件要求退保。在犹豫期内,保险公司最多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退还保险费。
四是投保前实事求是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投保后配合保险公司回访。在投保时,要对自己的情况向销售人员如实告知和说明,对条款及说明书内容不理解的要询问。投保后,各保险公司在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后,一般要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要特别注意的是,许多保险公司的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的初始费用、保险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在保险期间都将按一定比例扣除,在投保初期,保险公司投入的成本高,扣除费用的比例也较大。因此购买产品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避免短期内退保。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有人说“买保险就像买鞋”,有一定的道理,保险产品是否合适要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人生的不同阶段,需要应对的风险不同,保险需求也有所不同。
通常来说,年轻的时候偏重家庭经济责任,如身故和伤残的保障,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风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等可为父母配偶子女提供部分经济支持,避免发生“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的情况;中年时偏重子女教育储备,定期两全保险,重疾险的需要逐步增加;老年的时候偏重养老、健康护理和财产传承,可以考虑终身寿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买保险还要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有的产品缴费高,期限长,需要稳定的收入和持续的缴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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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人身意外保险可以保障猝死吗

不保障猝死。因为意外伤害主要是指外来的伤害,如飞机、公交、火车等交通意外,如被人暴打身亡,还有驾驶人酗酒驾车导致其他乘车人意外伤害,这些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不会赔的。
猝死只有寿险才赔,寿险作为事关生存和死亡风险的保单,被保险人一般出现死亡情况,都能够从保单合同中获得理赔,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意外死亡。目前常见的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两全保险都能保障猝死风险,其中自然也包含过劳死。

『伍』 如果买了人寿保险后,自然死亡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买了人寿保险,根据保险内容的规定,如果规定自然死亡也在理赔范围,则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如果保险只是规定了意外或者某些疾病死亡才赔偿的,则不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5)论保险产品对于死亡风险的覆盖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陆』 保险上对于猝死的定义是什么呢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猝死为急性症状发生后6个小时内死亡,又称突然死亡,系临床综合症。在法医病理学中是指外观健康而无明显症状的,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机能障碍,在开始感觉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死亡。由此可见,猝死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或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而造成外观健康的人非暴力、非外伤性死亡。

而意外伤害保险所能保障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这一定义显然与猝死的界定不同。因此意外险是无法对猝死事故予以赔偿的。

这一点在看了多家保险公司意外险条款后被落实。记者发现,在不少意外保险条款中,会明确将猝死列入免赔责任,此外,包括中暑、疾病、药物过敏等也都在免赔范围内,因此,投保人只需仔细一些就会清楚了解到,若被保险人不幸猝死(除非可证明是因为意外事故猝死,而非因病猝死),家人是无法从意外险获得赔偿的。

寿险可对猝死事故赔偿

与意外险的保障范畴不同,寿险保单对于身故的赔偿范围就宽泛许多。无论是因意外事故死亡的,还是因长期疾病身故或突发猝死的,都可以通过寿险得到赔付。一般被列入免赔责任的只有故意杀害、伤害、吸食毒品、酒驾或2年内自杀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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