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互助保险属于保险范畴吗
网络互助保险不属于保险范畴,互助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保险产品,借助互联网平台可以有效地聚拢人气,但是替代不了真正的保险产品。
现在网络上的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并且还有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消费者需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㈡ 互助保险是什么重大疾病互助保险又是什么
根据保监会的定义,互助保险是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个人或者群体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且缴纳保费成立互助基金,由互助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时间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活动。互助保险是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在国内比较少见,而相互保险公司将其任何分布式盈余资金全部支付给投保人,再以10%比例的盈余支付给股东换取他们的资金提供给支持业务。
而重大疾病互助保险招商信诺专家告诉大家就是在互助保险的基础之上,以重大疾病为所需要面对的风险组织起来的互助保险。与社保和商业保险不同,但也能作为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
㈢ 互助保是个什么样的保险,每年交多少钱
相互宝不是保险,是互助计划,和众筹差不多一样的概念,举个例子,参加这个计划,相当于进入一个没水的资金池,当资金池有人发生风险时,大家一起来分摊这个费用,信息不对称很大,因为告知不严谨,导致一些高风险的也轻易进入这个池子里面,而低风险的人要为这些高风险的人承担风险。所以相互宝每个月分摊出来的费用都是不一样的,要看多少人一起分摊,需要分摊多少钱。
㈣ 什么是重大疾病互助保障他和平常的保险是一个意思吗
这个项目是社保范畴内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障,你可理解为附加险。即拥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才可以买“大病互助”。既然是社保范畴,所以它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决定的。我以我所居住的成都市为例,予以说明。
它在成都的官方叫法是: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参加统账结合方式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个体参保人员。
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
2、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上年度成都市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1%为缴费费率,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3、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1%为缴费率,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4、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人员,按上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1%为缴费率,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才不用继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如果你问的“平常的保险”是社保中的基本医疗保险,你可以理解为一个意思。因为前面说了,它其实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险,也是个政策性险种。
但若你说的“平常的保险”是商业保险,那就不是一个意思。
它的支付标准是:
1、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2、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3、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
4、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
5、最高支付限额是: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商业医疗保险则是针对上述“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又是在社保范畴的医疗保险体系基础上的补充保障。
㈤ 什么是互助型保险公司。
互助保险即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互助形式曾存在于古今各种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之中。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最基本的保险。随着经济的发展,为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多种需求,社会保险还应有它的补充,这是职工互助保险和商业保险,这两大保险堪称社会保险的两大支柱。
(5)互助保险产品扩展阅读:
保险与互助保险的共同性:
1、保险与互助保险均以一定范围的群体为条件;
2、保险与互助保险均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性质。
保险与互助保险的差异:
1、保险的互助范围以全社会公众为对象,而互助保险的互助范围则是以其互助团体内部成员为限;
2、保险的互助是其间接后果而不是直接目的,而互助保险的互助则是直接目的;
3、保险是按照商品经济原则,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商业保险行为,而互助保险则是以共济为目的的非商业活动。
知道了互助保险的概念与商业保险的差别,那么互助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就清楚了,只是经营的主体一个是互助性质,一个是商业性质。
㈥ 什么是互助保险
互助保险是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互助形式曾存在于古今各种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之中。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组织、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中世纪的工匠行会、商人行会、宗教行会、村落行会等各种行会。保险与互助保险既有共同性的一面,更有其差异性的一面。
㈦ 互助平台保险是什么
网络互助保险是互助保险在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当前特殊的监管环境下的一个变体,是一个阶段性的产物。虽然保监会在去年已经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各种规定基本是按照国外的相互保险模式来定的。但牌照迟迟没有发。而国内的一些先行者又担心错过机会,所以经过改良,以网络互助的名义开始探索。
除了没有牌照,没有注册保险公司之外,他们的模式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面向大众,而不是同类人群。这样扩大了用户群体,有利于快速积攒用户,但失去了同类人群的特点;
第二:不预收费,或者小额预收费,而不是按照精算模型按年缴费。这样降低了获客门槛,但拉来的用户的后续付费意愿和留存率会降低;
第三:保障标的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为主,这两个是相对比较标准化的,有利于互助平台做风控。但还没有发挥出互助保险保障灵活的特点。
同心社网络互助平台是国内首个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应用项目,开放性的互助信息服务平台,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信息共享,创新实现全面透明化运作,为大众搭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安全高效的开放性互助信息服务平台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所谓的互助保障是什么,靠谱吗
张栋伟:“互助计划”到底是不是网络保险?
前些日子,我写过一篇《相互保险和互助保险是什么?》,对国家保监会发牌试点的3家相互保险公司,与类似水滴互助、壁虎互助之类的网络互助计划平台公司的差异,做了一些对比。随着近期互助类公司的大量涌现,多个传统媒体都刊发了关注性文章,但遗憾的是,这些报道大多属于门外看花,鲜有深入分析了解,甚至发明出“互助保险”这样的概念。
其实在中国,“互助保障”根本不是新鲜事物。只是在今年5月份,年仅29岁的前美团外卖创始人沈鹏,创办了“水滴互助”网络互助平台,不到一个月就获得了包括高榕资本、IDG资本领投,腾讯、真格基金、新美大、点亮资本等跟投的5000万元天使投资,估值高达3亿元,引发了社会上的“互助计划热”,这才引起了公众对互助保障的关注,也由此引起了互助计划、互助保障、互助保险、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等一系列新名词之间的概念混淆。
国内目前成立最早、会员最多的互助保障组织,其实是官方的:199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原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创立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互助会在组织形态上是由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全国性互助保障社团组织。该组织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法人、统一产品、统一管理、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目前在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7个派出机构,在各所在地工会设立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委员会。
互助会的会员形式为缴纳50元起到100多元不等的参会费,参加大病、意外、妇女等不同的互助计划,如果不幸患病甚至罹难,可以获得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的互助救助金-----------------这与现在的网络互助模式:缴纳9元钱入会,不幸发生时获得30万元互助救助金的模式基本一致。
核心不同点在于互助金来源:由于互助会的会员众多,且成立时根本不存在互联网这种管理模式,所以不可能把每个案例补偿都进行会员分摊。互助会直接收取一次性的保障费,差额部分是由工会费用或企业社保费用补足。并且,互助会的救助金额并不多,最高救济为13万元左右。
由互助会的监管方式可以看出,实际上互助计划是被时任政府按照“社会保障”的一种手段来对待,由社会保障部委批准,而不是按照营利性的商业保险管理。
国家保监会对此的表态也是:“对于打着互助计划的名义,而实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也就是说,从保监会的态度看,纯粹的社会互助保障服务,不管是线下的互助会组织,还是互联网的网络互助平台,都不是保险业需要监管的范围。
如何界定“互助保障”与“互联网保险”之间的红线?可以参考三条:
1、刚性兑付。保险业务有刚性兑付的属性,投保人如果发生了触发赔偿的条件,保险公司就必须依法给予兑付。为了保障这一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而互助计划、互助平台都是属于民间行为,必然存在企业倒闭的可能性。
2、投资收益。保险业务属于一种理财金融产品,投保人既可以把购买保险作为避险保障,也可以当作是理财投资。互助类服务则是非营利性,严禁出现分红或者其他变相金融收益。
3、资金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将保费收纳之后,会用于各种投资经营行为来获得最大化收益(现在除了石油和黄金领域之外,保险资金已经全面开花在到处投资),以实现资产增值。互助类服务的资金属于全体会员,只准专项使用于会员赔付,不得转作他用。
互联网创新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土壤,现在互助平台如雨后春笋,难免泥沙俱下。不管是保监会还是人社部,或者是民政部乃至其他某个机构,还是需要尽快开展市场调研,早日给互助监管确定个婆家,更有利于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