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责任保险中扩展报告期是什么意思
扩展报告期即在保单有效期内出险,但在保单失效后一段时间内可以继续向保险人报案,提出索赔
② 扩展保险机构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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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披露主体
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披露内容
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③ 美国 产品责任保险
在一些场合,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再者,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第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五,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由于这两者的本质差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因顾客的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过,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一般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④ 新华保险康福增额合同的主要内容
“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 涵盖45种重疾,保至终身。以10万元保额为例:
(1)患重疾:一年内,给付交纳的保费的1.1倍;一年后,给付基本保额10万元×(1+3%×保单经过的整年度),即在10万元基础上,每年递增3000元。
(2)身故:一年内。
①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18周岁后,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18周岁之前,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18周岁之后,给付基本保额10万元×(1+3%×保单经过的整年度),即在10万元基础上,每年递增3000元。
(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4)等21款产品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扩展阅读:
服务平台:
新华保险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建设,为客户提供便捷、温馨的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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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21】 产品责任保险中查验保险标的重点不包括( )。 产品的商标 企业全面质量
你可以具体咨询他们的一个售后人员,他们会帮你解决这方面的意思就明白了。
⑥ 产品责任险的条款国内
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销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同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论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保险人应当按原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不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责任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协商解决的赔偿数据为依据。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单所保产品须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⑦ 产品由保险公司承保怎么理解
在市面上看到的“某产品由某保险公司承保”,此种情况指该产品有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产品责任险针对产品制造企业,而非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根据业内人士提供信息,目前此类险种保险公司已经极少承保,如果哪个产品标明有,很可能是假的,或者只是过去曾经投保过,如今保险合同已经过期(财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7)等21款产品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扩展阅读
所谓产品质量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1)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⑧ 华夏人寿责任扩展的产品包括哪些
包含以下25款产品:华夏常青树(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华夏常青树(多倍2.0版)大疾病保险、华夏常青树(多倍版)大疾病保险、华夏常青树(少儿版)大疾病保险、华夏附加常青树(少儿版)重大疾病保险、华夏附加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6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5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2014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 2014尊享版)、华夏长春藤(多倍版)大疾病保险、华夏菩提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华夏附加状元红重大疾病保险、华夏附加长春藤重大疾病保险、华夏华夏福(加倍版)大疾病保险、华夏华夏福(多倍2.0版)大疾病保险、华夏华夏福(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华夏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华夏菩提保重大疾病保险、华夏常青树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华夏普惠保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华夏常春藤(爱加倍)大疾病保险、华夏常春藤(多倍版)大疾病保险、华夏附加常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