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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不得承诺收益

发布时间:2021-09-19 19:24:05

1. 理财产品是否保证收益

这就是业内的公开秘密了,事实上,任何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理财产品都不允许承诺保本保息的,协议上不会体现保本保息的字样的,你可以仔细的看看协议,如果想跟踪运作的话,要看做的是什么产品了,打客服去问问也行

2. 保险产品不得承诺收益是在什么规定里规定的

保险法的条款。

3. 有规定说不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吗

银行有保本型的理财产品,也就是理财产品的卖家,一般就是开发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投资人一般应该注意发行者的研发、投资管理的实力。

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资渠道是有资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机构可能没有资格参与这些投资,这样就对发行者造成了投资方向的限制,最终会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因此,实力雄厚的机构的信用更加可靠。

(3)保险产品不得承诺收益扩展阅读

任何理财产品发行之时都会规定一个期限。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较短,但是也有外资银行推出了期限为5~6年的理财产品。所以投资人应该明确自己资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资期内可能的流动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当投资长期理财产品时,投资人还需要关注宏观经济趋势,对利率等指标有一个大体的判断,避免利率等波动造成损失或者资金流动性困难。

4.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以

看了下面这段话,你会有正确答案,尽管我看不到选项,希望采纳!!!!

11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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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5. 保险公司是不是不允许返现了

是的,不允许返现。

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放开相关险种跨区域经营的同时,禁止违规承诺收益以及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并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征意稿》中显示“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

保监会在《征意稿》第八条中明确提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该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5)保险产品不得承诺收益扩展阅读:

业内专家表示,总体来看,《征意稿》对互联网保险业务持包容态度,放开意外险、定期寿险以及普通型终身寿险等相关险种的跨区域网销,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扶持传统险种、降低经营成本。

而有关禁止代收保费及夸大宣传的信息披露等新规,则可能会引起部分险企重新布局互联网渠道,改善和优化自营网站以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避免一定的风险事件发生。

6. 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承诺保底收益吗

如果你一定要买分红型保险,记住一定要问保底收益,不要问什么最高收益。所有保险公司承诺的保底收益,一般最高也不会超过2.5%,谁说的保底收益超过2.5%,基本都是忽悠你,不会写在合同里的。
根据我的原则买保险,下次你一定买到心仪的保险。。。

7. 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属于什么

属于保本保息的一种保险哦。这种保险一般承诺百分之二点五左右的年利息,其他的是浮动收益,有多的就继续派息分红。没有的话,就按正常承诺的利息兑现给你

8. 保险不分红怎么体现收益最大化

现金价值首先不能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及货币贬值问题的途径。所谓现金价值,通俗一些说,就是保单扣除保险公司各项运作费用后的余额。这部分费用将随着保单年龄的增长而增长,最终将超过累积保费。但请注意,这个费用实际没有太大的增长额度,实际是投保人累计保费的积累。
保险产品规避通货膨胀风险的途径有两个:
第一,通过保险公司承诺的保单收益,即楼主所指,60年交1万,2000年拿5万;
第二,通过保单分红累积。
但即使如此,楼主所担心现象同样会出现,几十年后即使保单达到最大化收益,也同样可能面对购买力不足的问题,这是事实。
该问题,我想可以从保险产品职能来解释:
首先,保险产品的最大职能是保障,收益只是次要,1960年将1万元存到银行,2000年取出来不一定会低于5万,收益可能比买保险高,但养老保险是强制储蓄,不是1960年到2000年期间随便就能取出来的,专款专用体现了养老险职能,这是养老险的卖点。试想楼主能不能将1万元存银行40年而不取出?养老险产品可以帮你做到;
第二,真正要实现1960年的1万元仍能满足2000年的同样购买力,最好的方法是投资做生意,1万元的本钱做40年生意,有可能让一个人成为富翁,这远比购买保险或存银行要赚得多。但生意要面临形形色色的风险,不具备银行或保险产品的稳定性收益。
总结一下,保险产品的职能就是保障,收益只是附属职能,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风险在任何具备长期收益性的货币产品中都存在,这属于客观规律。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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