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对保险股进行估值
保险股估值的主要方法
公司估值方法是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的重要利器,在“基本面决定价值,价值决定价格” 基本逻辑下,通过比较公司估值方法得出的公司理论股票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从而指导投资者具体投资行为。从国际上来看,保险股估值的方法主要分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
一、相对估值法
1. 市盈率(PE)法:合理股价=每股收益(EPS)合理的市盈率。PE估值法相对简便,是目前运用较广的估值方法,但对于收益波动很大或者受益为负的企业并不适用。
2. 市净率(PB)估值法:合理股价=每股净资产合理的市净率。较适用周期性较强行业,拥有大量固定资产并且账面价值相对较为稳定的企业。
二、绝对估值法
1.现金流量折现(DCF)法:将项目或企业资产在生命周期内将要产生的现金流折现,计算出当前价值的一种估值方法。DCF估值法是最严谨的对企业和股票估值的方法,原则上该模型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公司。
2.股利折现(DDM)模型:将企业未来分配股利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现到当前,从而得到公司的价值。DDM模型适用于分红较为丰厚且分红政策稳定的公司。
3.内涵价值(EV)法:每股寿险价值=调整后的每股内涵价值+每股新业务价值合理的新业务价值乘数。这种方法较为复杂。
不能简单地用PE和PB
PE和PB是股票估值中最常用的两种方法,在美国也运用广泛,但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它们对我国的保险股进行估值,主要理由有三:一是我国保险市场增长很快,每年新增保单很多,而收入和支出在时间上却不配比。其中的寿险多是长期业务,有的期限长达数十年。根据谨慎性原则,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新保单的成本一次性摊销,不能递延。这样,尽管新增保单具有很高的价值,但是卖得越多,当期的盈利压力也越大;二是寿险准备金的提取根据不同政策和方法得到结果相差很大,盈利也相应地大幅波动;三是寿险公司负债的不确定性和投资收益水平的不稳定性,使分析师难以预测下一财务年度的盈利水平。目前寿险业务价值构成我国保险公司价值的主要部分,简单运用PE和PB对其进行估值可能造成评估结果偏差较大。
基于以上原因,可采用欧洲运用最多的内涵价值法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进行估值,而PE和PB则作为其他业务的主要评估方法。
内涵价值法的简单介绍
内涵价值法又称精算评估法,它是在一定的精算假设下,逐期对保险公司内涵价值进行调整,并评估当期的新业务价值,得出公司价值=内涵价值+新业务价值合理的新业务价值乘数。内涵价值法主要分三个步骤进行:调整净资产、评估有效业务价值和预测新业务价值。调整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一般指按市场价值计价的资产减去负债。调整的项目可能包括扣除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递延保单获取成本和准备金“过于保守”的余额部分,以及计入按市场价值计价的“未计及”资产以反映公司资产真正的市场价值。评估有效业务价值,首先对保单进行分类,然后用资产份额法模拟有效保单,根据险种、投保年龄、交费方式、领取年龄、责任期等因素分类别建立精算模型,并确定模型中使用的参数,最后把预测的参数代入模型,计算出模型的利润流,根据一定的贴现率贴现成当前价值。参数包括定价利率、死亡率、发病率、意外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税率、红利率、红利增长率、投资回报率以及再保险等变量。预测新业务价值,根据公司的未来前景规划和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使用一系列风险贴现率,选择现有上市的险种模型作为未来新单利润的预测。新业务分为两种:一是在现在运行的、由目前已具备的分销能力产生的业务基础上产生的新业务;二是在新业务和新的分销渠道基础上产生的新业务(或是其他可以替代的分销渠道)。预测新业务价值有点类似于根据当前利润预测公司未来利润的方法,是基于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的对未来价值的期望。
以上是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价值评估,但这只是估值过程的一步。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内涵价值法建立在一系列假设的基础上。那么,我们有必要试一试这些“基础”是否牢靠,这就是评估工作的另一步——敏感性分析。进行敏感性分析的目的在于测试各种因素(利率、投资收益率、死亡率、费用率、继续率、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等)的变化对寿险业务价值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寿险公司在决策时朝着增加公司价值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检测风险,使得公司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防范,有助于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例如,我们可在不同的利率水平下测算内涵价值,据此分析公司的价值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同时还可分析不同产品线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等等。由此,公司经营者可对公司的一些策略进行调整,以增强公司抵抗利率波动风险的能力。显然,通过敏感性分析,可以对寿险经营在将来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模拟,使得决策者(投资者和经营者)能预知先觉,永远在决策时领先一步。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内涵价值法是评估我国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价值较为理想的方法。但是,这里仍有很多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一是估值建立在各种假设、精算方法和模型之上,它们是否准确合理对估值有着极大的影响;二是新业务价值乘数具有很强的杠杆效应,它的变化会使保险公司估值产生剧烈变动。根据公司不同、时间不同则有不同的新业务价值乘数,这是保险公司估值中的难点;三是评估保险公司价值时不能简单地把寿险业务价值和其他业务价值分开估值,最后简单相加。目前国内的分析师大部分采用简单相加的方法,但这种方法却割裂了寿险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性以及协同作用;四是对保险公司估值需要考虑公司的非财务价值。构成保险公司非财务价值主要有公司管理、员工队伍的素质、销售队伍的稳定性、客户资源以及公司品牌等等,这些非财务价值对公司的发展极为重要,是我们估值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总之,保险公司的估值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全面总结。内涵价值法具有的多种假设和易变性使它不仅是一种估值方法,而更像一门艺术。但这并不是说它不适合用来估值,作为科学与艺术结合的估值方法,它仍是评估保险公司价值的有力武器。
㈡ 我去邮政存钱,银行的人给我介绍中邮保险,一年存一万存三年,六年取利息是一年620.可靠吗
中邮保险是正规的保险公司可以相信,保险收益是一个预估值只能参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邮政旗下国有全资寿险公司,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金215亿元人民币。2009年8月4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2009年8月18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2009年9月9日正式挂牌开业。
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保险资管产品估值指引细则扩展阅读:
保险产品确实具有理财功能,但是本质上仍然是保险,必须与其他的理财产品严格区分。有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单纯追求高投资回报,过分看重收益率,陷入了误区。
在国内现有的保险产品结构情况下,如果要获得同等保障,纯消费型产品20年内累计的保费仅为快速返还型产品保费的5%。也就是说,若要获得同等保障,购买投资保障组合型产品的成本更高,购买纯消费型保险产品的成本更低。
在风险保障尚不充足的情况下,过分强调人寿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这样的保险消费观念欠理性。
㈢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㈣ 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
一、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
(一)主要监管法规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二)》:
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
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
(五)关于份额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
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
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六)关于开放申赎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
无限制;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主要的监管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
《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资者
(一)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资产委托人数量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
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
(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
(4)、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
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
1)尽职调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2)投后管理。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信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
(5)、委托财产规模
《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还款)
(6)、非货币财产委托
《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
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账户独立
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
2)损益独立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3)债务独立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破产隔离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初始销售
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
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资金划转
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
3)期间利息的处理
① 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② 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
4)认购参与费用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9)、开放参与/退出(追加/提取)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单一资管计划:提取委托财产同理
(10)、禁止违规推介销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开推介销售
① 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
② 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
3)不得违规拆分
资产管理人不能主动发起、委托合作机构发起或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认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大拆小”、“长拆短”、“收益权拆分转让”等违规销售形式。
(11)、投资(财务)顾问
1) 业务资质
不得聘请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财务)顾问。
2)违法违规交易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与投资(财务)顾问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产品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由投资(财务)顾问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资产管理人必须保留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3)费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财务)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投资(财务)顾问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业贿赂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融资方的资金贿赂。
2)与投资者之间的商业贿赂
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3)与销售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组织出境旅游、超规格度假等高消费活动、有从业人员或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
(13)、外包服务机构
1)外包服务及业务资质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资产管理计划外包服务
销售、支付结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3)外包业务独立
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14)、现状返还及延期
实现现状返还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做到法律权属转移。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切分和权属转让,且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那么现状返还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时,能够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由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协议,并完成占有转移、资产交割、过户登记等权属转移程序。
2)未到期时,不能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可以约定延期直至能够变现并分配,延期期间由管理人或委托人负责财产变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参与谈判、诉讼/仲裁等,变现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15)、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1)期限错配
即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理论上讲,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即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㈤ 如何为保险股估值
保险类股票的特殊性在于,市盈率基本不能与股价挂钩。寿险公司由于经营的特别性,其收入和支出难以在时间上直接配比,因此需要通过精算的方法来计算其收益和公司价值。“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当期利润实际并不准确,因此,用市盈率衡量保险公司股价不太适合。”专业人士一致认为。保险公司的绝对估值方法主要有内含价值(EV)和评估价值(AV)。 保险的特点是负债经营。保险保单一般都是20年期、30年期的,每张保单当年盈利可能只是它多年复利的冰山一角。需要把当年新业务价值乘以一个新业务的倍数,才是其真正盈利的情况,但这必须通过若干数据模型和假设来计算。 判断保险类股票的价值,更多地是看它的新业务价值、新业务价值乘数、评估价值和内含价值(见估值公式)。其中,一年新业务的价值代表了以精算方法估算的、在一年里售出的人寿保险新业务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内含价值是基于一组关于未来经验的假设,以精算方法估算的一家保险公司的经济价值,它不包含未来新业务所贡献的价值。 评估价值是将内含价值加上一年新业务价值与某个乘数的积,这个乘数的作用是把未来无限年限的新业务价值贴现到现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是一种评估新增业务价值的合适方法。 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报告能够从两个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一,公司有效业务的价值代表了按照所采用假设,预期未来产生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的贴现价值;第二,一年新业务价值提供了对于由新业务活动为投资者所创造的价值的一个指标,从而也提供了公司业务潜力的一个指标。 海通证券分析师邱志承认为,如果从市盈率(P/E)和市净率(P/B)角度来看,中国人寿的估值水平在全球来看是相对较高的。不过,由于国内对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大幅降低了P/E、P/B
㈥ 人民银行已明确资管新规操作细节吗
2018年7月20日,为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资管新规”,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操作性问题进行了明确。
在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方面,《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符合资管新规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通知》还对老产品的投资的标的和投资范围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和调整,旨在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
“资管新规落地后,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都能感受到,在新老划断的问题上,出现了老产品到期,而新产品由于不再享有刚性兑付,面临较大发行难度的问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朱宁表示。
针对这一问题,《通知》指出,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此举将为新产品发行创造有利环境,确保新旧交替过程中,产品能够顺利发行,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来源。
在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方面,《通知》指出,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在过渡期内,对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㈦ 美国保险股的估值标准
股票并不存在统一的估值标准,更没有所谓正确的估值标准,。中国股市做价值投资的不多,多是投机行为,特别是做短线的,所以股票没有估值标准,只要有资金进场推动股价,不管什么垃圾公司的股票价格都能发飙,所以我们小散就不要管那么多,尽管去找那些有强庄的股票去做。学习资料可以去看看:唐能通著的《短线是银》,黑马王子著的《量柱擒涨停》等对初入市者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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