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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发产品原则

发布时间:2021-04-02 21:00:11

Ⅰ 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监会2017年5月份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Ⅱ 保险产品组合原则有哪些

保险产品组合的原则
编辑
保险产品组合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1]
1.满足客户需要
每一种保险产品组合的形式都是以保险需求为基础的。例如,现行的家庭财产保险组合,就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人们对自然灾害和盗窃风险的保险需求而产生的。
2.以基本保障为主体 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险,而且人们对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例如,传统的人寿保险所提供的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保险就属丁这一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不满足于已获得的基本保障,开始寻求更大范围的保险保障。保险企业就要适时推出以死亡保险为主、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产品组合。
3.以提高保险企业的效益为目的
保险产品组合要遵循保险市场经济规律,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进行保险产品组合寸,保险企业要科学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并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
4.有利于保险产品的促销
保险产品组合后,尽管险种保障范围扩大了,保险费率也有所上升,但由于更适合投保人的需要,而且投保手续更为简单,对于提高保险产品的销售额就会更为有利。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常常造成消费者对保险的误解,如社会上有些人认为保险骗人、购买保险不划算等,这与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有密切关系。另外,保险产品的组合要考虑其完整性。例如,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投资、节税、养老、保障遗产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险产品组合上,就要考虑保户的年龄、经济能力、婚姻、子女及有无其他社会保险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险费作最佳分配,使保险单的功能趋于完整。

Ⅲ 做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好不好

产品开发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来说是一个热门的职业或岗位,尤其目前中国的保险产品不多(大部分还是换汤不换药),对于一个保险从业者来说,熟悉保险产品、市场状况、消费者需求以及价格、条款等是非常必要的。而产品开发则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途径,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对产品开发不怎么重视,但随着消费者对不同产品的需求,保险公司仍会需要大力的研究新的产品,同时,一些保险经纪公司和相关渠道也会有这方面的需求。

Ⅳ 推出一个新的保险产品的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大数法则。因此,保险产品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具有大量同质的风险,这是保险存在的前提。如果类似风险极为特殊,不具有广泛性,是没有通过保险转嫁基础的。
二、必须要有损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没有风险,就无险可保,这样的保险产品就会没有销路和市场。
三、风险具有可控性。如果风险为巨灾风险,超过了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比如地震风险,就不能作为保险风险。

Ⅳ 保险产品的定价原则

尽管影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费率的因素不同,厘定的依据和方法不同,但在厘定保险费率时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保证补偿的原则。保险人按厘定的保险费率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必须足以应付赔款支出及各种经营管理费用。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通过补偿或给付提供经济保障,而保险费是保险人履行补偿或给付的主要来源,因此,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能充分满足其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需要,以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并维持保险人的稳定经营。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收取保费的依据,从实现保险基本职能的角度看,保险费率水平应与提供充分保障的要求相适应。否则,不仅会危害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而且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2)公平性原则。保险费率应当与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和程度相适应。一方面,投保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程度、其所获得的保险保障程度、保险权利等相一致;另一方面,面临性质或程度相同或类似风险的投保人应执行相同的保险费率,负担相同的保险费,而面临不同性质、不同程度风险的投保人,则应实行差别费率,负担不同数额的保险费。
(3)合理性原则。即保险费率水平应与投保人的风险水平及保险人的经营需要相适应,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费率过高,虽然有利于保险人获得更多的利润,但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保险业务的扩大;费率过低、,则会影响保险基本职能的履行,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经济保障。
(4)稳定灵活的原则。保险费率一经确定,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信心。但从长期来看,保险费率还应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保障项目和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动及保险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性。
(5)促进防损的原则。保险费率的厘定应体现防灾防损精神,即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或实行优惠费率,而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可适当提高费率以示惩戒。

Ⅵ 购买保险公司理财产品应遵循什么原则

购买保险公司理财产品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转移风险原则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理财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风险保障,维持个人、家庭的经济安全和生活稳定,避免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经济上的亏空。随着保险产品的发展和演化,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面对具有多种功能的保险产品,消费者应注意始终把获得风险保障放在第一位,在此基础上再安排进行不同功能取向的险种组合。

二、量力而行原则

保险理财是一种经济行为,既能获得相应的保险利益,也要有成本等方面的必要支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获得的风险保障,成本支出则主要是投保人付出的保费。投保的险种越多,保险金额越高,保险期限越长,所需的保费就越高,因此,投保时一定要注意量力而行,对投保的产品数量、保险金额等作出恰当的安排,既要避免保险不足,也要防止保险过度。

三、选择购买原则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产品种类十分丰富,而且新的险种或产品不断涌现。尽管各种产品都具有一些独特的功能,但没有哪个人能够买尽市场上所有的产品。购买所有的险种既不必要,也不可能。这样,在进行保险理财时,就应根据风险保障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有选择地投保相关险种,切忌贪多求全。

Ⅶ 设计保险产品时,应遵循哪些保险原则

作者:牛颢钧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5097319/answer/3009280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对于保险人设计新产品有如下的一些理解:
1. 最大需求满足原则。按照顾客是上帝的市场营销观点,保险人应当调查了解保险客户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满足保险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作为开发保险险种的基础。在开发保险险种时候,必须开展市场调查,把社会各界对各种人身、财产以及利益风险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现实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潜在的需求,并通过险种开发尽可能地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再将其转变为真正的业务来源。在满足需求的同时,研究、开发特殊的保险险种。
2. 科学计算原则。险种是保险市场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保险人带来业务来源,但若险种的价格不当即保险费率不合理,就可能损害保险相关利益。因此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计算原则,即保险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价值化、数量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构成险种价格主体部分的纯费率应该力求与损失费率相一致,附加费率则要与险种经营费用率相一致,在维护保险双方合理利益的条件下,力求有适当利润。同时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要根据大数法则计算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的概率,并依此概率来尽量设计相应的保费。
3. 讲求实际原则。由于保险风险差异大,有的标的风险相当集中,有的则风险性质较为特殊,因此要讲求该保险风险的相应实际情况,依照实际情况来厘定保险费率。任何保险人都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从而不可能承保一切风险保险业务,所以在开发新产品时候,应当满足保险客户需求与权衡自己承保实力相结合。
以上这几点是理论上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保险产品时所要注意和遵循的原则,如果违反其中任意原则,那么这类产品或没有任何市场竞争力,或算不上是一种保险险种。
说到实际情况方面,我参加的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召开的产品开发研讨会上所记录的一些内容可能会进一步阐释这个问题。
关于新产品开发所需注意的事项:
1. 着眼于重点领域。站在政策的源头,以保监会主推的险种作为创新的方向;选择与其他公司在同一起跑线上的产品开发;根据政府或保监会重点发展对象,再去建渠道,寻找客户。
2. 盯住渠道需求。关注渠道的需求,要在渠道上去开发新产品,并且新产品要上量;从长远看,要形成特色的产品开发属性,在短期内要上规模,支持公司发展。
3. 注重信息收集。这是在保险公司设计新产品步骤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包括:市场背景信息,广泛收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调整,监管部门公告和通知,在这基础上围绕产品行业动态(例如微信保险),寻找时下热门的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信息,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竞争对手保险产品方案、产品相应的目标客户以及客户服务营销手段等;产品销售信息,这包括与新产品相关的价格、市场需求、开办时间、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名称等;客户信息,由于中国区域广阔,区域以及城乡差异巨大,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理性认知差异明显,而受广告、口碑等方面的影响显著就需要企业对各区域用户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Ⅷ 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从哪些方面入手

精算师依据政策法规,死差,费差,利差,结合市场需求开发的

Ⅸ 简述保险险种的开发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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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牛颢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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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人设计新产品有如下的一些理解:
1.最大需求满足原则。按照顾客是上帝的市场营销观点,保险人应当调查了解保险客户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满足保险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作为开发保险险种的基础。在开发保险险种时候,必须开展市场调查,把社会各界对各种人身、财产以及利益风险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现实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潜在的需求,并通过险种开发尽可能地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再将其转变为真正的业务来源。在满足需求的同时,研究、开发特殊的保险险种。
2.科学计算原则。险种是保险市场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保险人带来业务来源,但若险种的价格不当即保险费率不合理,就可能损害保险相关利益。因此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计算原则,即保险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价值化、数量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构成险种价格主体部分的纯费率应该力求与损失费率相一致,附加费率则要与险种经营费用率相一致,在维护保险双方合理利益的条件下,力求有适当利润。同时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要根据大数法则计算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的概率,并依此概率来尽量设计相应的保费。
3.讲求实际原则。由于保险风险差异大,有的标的风险相当集中,有的则风险性质较为特殊,因此要讲求该保险风险的相应实际情况,依照实际情况来厘定保险费率。任何保险人都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从而不可能承保一切风险保险业务,所以在开发新产品时候,应当满足保险客户需求与权衡自己承保实力相结合。
以上这几点是理论上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保险产品时所要注意和遵循的原则,如果违反其中任意原则,那么这类产品或没有任何市场竞争力,或算不上是一种保险险种。
说到实际情况方面,我参加的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召开的产品开发研讨会上所记录的一些内容可能会进一步阐释这个问题。
关于新产品开发所需注意的事项:
1.着眼于重点领域。站在政策的源头,以保监会主推的险种作为创新的方向;选择与其他公司在同一起跑线上的产品开发;根据政府或保监会重点发展对象,再去建渠道,寻找客户。
2.盯住渠道需求。关注渠道的需求,要在渠道上去开发新产品,并且新产品要上量;从长远看,要形成特色的产品开发属性,在短期内要上规模,支持公司发展。
3.注重信息收集。这是在保险公司设计新产品步骤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包括:市场背景信息,广泛收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调整,监管部门公告和通知,在这基础上围绕产品行业动态(例如微信保险),寻找时下热门的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信息,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竞争对手保险产品方案、产品相应的目标客户以及客户服务营销手段等;产品销售信息,这包括与新产品相关的价格、市场需求、开办时间、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名称等;客户信息,由于中国区域广阔,区域以及城乡差异巨大,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理性认知差异明显,而受广告、口碑等方面的影响显著就需要企业对各区域用户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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