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产品责任险是指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为受益者,不是车主本人呀!
下面资料工你认识参考
第三者责任险四种情况不赔付
作为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除了赔偿金额和如何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之外,投保人还应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文搜集了四个案例来说明,以供参考。
肇事逃逸
案例:不久前,陈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在路口撞倒一个骑自行车的人。他下车发现骑车者已奄奄一息,救活的可能性不大。陈某此时并没有想办法把伤者送到医院尽力抢救,而是害怕负责任上车逃了。这一过程被路口的摄像头拍摄下来。陈某迫于压力两星期后投案自首。
经过交通部门责任认定,陈某应负全部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0多万元。其所驾驶的小货车是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于是陈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结果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由于陈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
分析: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后申请理赔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尽管保险公司这一限制措施引起了保险界和法律界的争议,不过在保险合同上还明确了这一条款。
肇事司机无责任
案例:今年6月,投保人张某驾驶着自己的爱车在一段封闭式的高速公路上正常高速行驶,行人李某忽然翻越栏杆进入高速公路。张某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将李某当场撞死。
后来经当地交通大队勘察认定,所有责任都应该由李某承担,张某无事故责任。但根据5月1日后实行的新《道路交通法》,即使张某无责任,也应当承担对李某的经济补偿。当张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既然投保人是无责任的,保险公司当然不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分析:这是目前新《道路交通法》实施后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一方面,该法为了更多地维护弱者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车驾驶人员身上,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保险公司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这使无过错的驾驶人员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
驾车撞了自家人
案例:刘某开着一辆北京吉普车,快到家门口时不知道怎么搞的撞倒了一位行人。他下车一看竟是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何女士受伤住院一个多月,花了几万元钱。妻子住院期间,刘某想起这辆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分析:这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历来就不赔的一个规定。有关的解释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其实,不仅车险,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酒后驾车肇事
案例:今年7月的一个晚上,吕某和客户吃饭,由于生意进展顺利,多喝了几杯酒。酒后,吕某驾驶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回家,在路上将正常行驶中的一个骑车人撞伤。他将伤者送到医院,连住院费、医疗费,带误工费,赔偿伤者3万多元。吕某想起自己的车已经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了。
分析:中国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拒绝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埋单”,其中当然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但目前这一情况在个别保险公司有所改变,天安保险公司推出了一个酒后驾驶保险,投保人在投保车险的同时,只要另外付一份酒后驾车的保险金,就可以在酒后驾车肇事后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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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什么是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应对受害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目前我们常见的产品责任事故有啤酒瓶爆炸、高压锅爆炸、热水器漏电等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生产厂家如果将产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一般都会在产品生产、销售资料上明确表明投保的有关情况。但受害人一般还是先要向销售者或生产者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和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来确定赔偿金额。
『叁』 产品责任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1、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
3、责任期限通常为1年,到期可以续保.对于用年限较长的产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逐年结算。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限应按保险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如我国按法律规定为1年,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为3年。
『肆』 产品责任保险是什么产品责任保险有什么作用
产品责任保险是什么?我们在看电视广告或是购买一些商品时,经常会看到会听到“本产品由某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字样或是宣传语。其实这些“承保”的保险也就是产品责任保险了。那么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又有什么区别?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产品责任险承保厂家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厂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有什么区别?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 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 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 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上面就是产品责任保险相关概念的介绍了。相信您看过之后对产品责任保险一定有所了解了。
『伍』 产品责任保险要提供什么
保险申请表、保险委托书、企业管理认证证书(如ISO)、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如:UL、TUV、CCC、ASTM、CSA、CE、DOT等,如没有,要提供产品说明书)、前三年同类产品出口销售额和本年度预计销售额、保险要求(如保险限额、索赔要求等)。
『陆』 产品责任险保单内容与费率如何
首先,先明确一点,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消费者、使用者在正常使用该产品时,由于该产品的设计、质量等原因引发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应当由被保险人(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承担的经济(民事)赔偿责任。
而这个“依法”就要求对产品的责任有完善成套的法律来约束和规范,简单的举例说,对于食品行业,应当有一个完整的法律环境去判定在什么情况下食品造成什么程度的危害时,制造商和销售商分别应当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而这个法律环境在国内并不健全。(法律是有一些的,比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等,还有一些规章制度,但是一则不成体系、二则不够细致、三则个别地方还有矛盾)。
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样的责任风险就很难衡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厘定费率,起码不会赔钱。但是费率嘛,嘿嘿,高得很哪。费率根据销售额规模、食品的种类、销往的地区等等因素确定,所以信息不够,无法告诉你这个费率是多少。
几乎各大财产保险公司都有这个险种,人保、平安、太保、还有一些国外公司。如果没记错的话,平安最贵、太保限制最多,人保……不好说,变数最大。哈哈!
水平有限,谨供参考。
给你个条款原文参考: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 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若有所变动,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柒』 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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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二、责任保险有哪些特征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捌』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玖』 产品质量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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