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三板进入存量调整时代 改革突出差异化精细化吗
新三板进入存量调整时代 改革突出差异化和精细化,谈及下一步改革政策,孙立透露,全国股转系统下一步将重点从五个方面深化新三板市场改革。具体来看,一是研究制定新三板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在建设新型现代化证券交易场所的目标之下,找准新三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中的坐标定位,明确改革发展的具体路径。
当前,市场普遍预期差异化、精细化改革政策供给将不断加深。当日,中国网财经联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期货研究所共同发布的《2017新三板市场发展报告》对新三板改革与发展提出四方面建议,包括差异化降低投资者门槛,优化交易机制;深化分层制度建设,推动发行制度改革;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挂牌门槛,细化准入条件。
⑵ 新三板发展意见有哪些亮点
新三板发展意见的九大亮点:
亮点一: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进一步明确
《意见》指出,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性证券交易场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股转系统,对于健全直接融资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战略意义。
发展股转系统应立足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市场制度体系,切实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着眼中小微企业及其投资人的特点和需求,丰富产品和制度供给,发挥公开市场优势,坚持包容性制度特色,持续提高投融资对接效率。
亮点二: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 研究创业板转板试点
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坚持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
但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亮点三:实行场内分层 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发展
针对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提高风险管理和差异化服务能力,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
《意见》提出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股转系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符合企业差异化特征的指标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实现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有序流动。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服务与监管要求方面,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亮点四:大力发展做市转让 建立盘后大宗交易制度
股转系统应坚持并完善多元化交易机制,改革优化协议转让方式,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建立健全盘后大宗交易制度和非交易过户制度,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
控股股东为证券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开展股转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推荐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和做市服务等工作由控股股东承担。
而针对市场热议的竞价制度,此次《意见》认为,鉴于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暂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亮点五: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引入公募基金
《意见》提出坚持股转系统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发展方向。研究制定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的指引,支持封闭式公募基金以及混合型公募基金投资股转系统挂牌证券。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开发投资于挂牌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
研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转系统市场的制度安排。推动将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纳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范围。
亮点六:实施储架发行制度 开放新增股东35人限制
《意见》指出,巩固和完善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完善相关制度,鼓励公司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依公司需求确定,并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
挂牌公司持续融资,可自主决定发行时点和发行方式。公司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可通过询价或与投资人协商确定,但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股转系统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出一次审批、分期实施的储架发行制度,以及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一次审议、董事会分期实施的授权发行机制。
发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加快推出优先股和资产支持证券。开展挂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试点。
亮点七:券商需建立专门的业务体系和考核体系
《意见》鼓励证券公司建立适应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强化主办券商执业能力。证券公司开展股转系统业务,应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不受同业竞争的限制。
在推荐环节,主办券商应以提供挂牌、融资、并购、做市等全链条服务为目标遴选企业,按照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及内核工作义务,审慎出具推荐文件。在持续督导环节,主办券商应持续加强挂牌公司合规培训,切实履行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审查职责,帮助挂牌公司提升规范治理水平,完善发展战略,推进资源整合。在交易环节,主办券商应强化经纪业务和做市能力,充分发挥市场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
开展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应建立有别于自营业务的做市业务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指标不得与做市业务人员从事做市股票的方向性投资损益挂钩。股转系统应完善做市商监管安排,优化风险隔离和信息隔离制度,促进做市业务与投研服务、经纪业务协同开展。建立健全主办券商激励约束机制。
亮点八:保护投资者权益 暂不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
《意见》指出,股转系统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规则。落实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规范开户管理和产品销售行为,完善风险提示基本规范和纠纷调解制度。严格执行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严禁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出借证券账户、垫资开户等行为。
股转系统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股转系统自律规则的规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参与权、知情权和异议股东合法权益。
而对于是否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由于条件尚未成熟,此次《意见》暂未涉及。
亮点九:加强适中事后监管 坚持创新与风控相匹配
⑶ 新三板和主板的区别
国内的创业板属于深交所,附属于主板市场,可以近似看做正常的股票。国内的新三板则是完全独立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全国性企业股权交易场所,目前暂时只能成为挂牌企业,不能称为上市公司,因为做市交易发展尚不成熟,股权交易仍以协议交易为主。但两个市场都是有机会转到主板市场的。最主要的区别还是在上市标准上。创业板需要存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三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计算),财务方面,最近两年净利润1000万,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500万以上,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最近两年营收增长30%以上。最近一期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发行后股本不低于3000万。新三板没有明确的财务要求,但目前来看,券商普遍对公司的财务还是指标有一定要求,比如盈利方面的近几年的营收增长,毛利润;营运方面的存货周转,应收账款;偿债方面的负债率,流动比率等。
⑷ 新三板中国目前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新三板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重大的问题。
(一)新三板市场流动性问题
作为一个全国性场内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一直没有充裕起来,大部分挂牌企业的股份转让甚至为零,很大一部分挂牌企业前10大股东的股份占比达到100%,只有个别挂牌企业的交易相对活跃。新三板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市场的流动性问题,挂牌企业的股份转让交易寡淡,使得市场的价格发现以及后续的股份转让、融资等功能没能有效凸显。
(二)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制度
考虑到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绝大部分都是中小微企业,股本较小、交易有限、市场流动性较差,新三板市场在交易制度中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在运行一年多的基础上,做市商制度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维系、价格发现以及股份转让交易等提供了制度性支撑,为新三板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是,做市商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亦逐步显现出来。
一是自有资金。做市商做市服务占用自有资金,做市服务的供给能力受到自有资金规模的影响。该机制要求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和挂牌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为了防范风险和保障收益,做市商要求的折扣率非常大,这对于企业是不利的。同时,该机制直接导致挂牌首日股份转让高溢价问题。
二是价差恰当性。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利益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利得;二是买进报价和卖出报价的差额。由于整个市场的流动性较差,做市商的做市成本较高,做市商恰当的选择就是降低股份买进的成本并保持较大的价差水平。做市商制度在价差和收益的束缚下,整体就呈现出了流动性不足的格局,而且将会形成一个自我循环的流动性枯竭机制,亦使得价格发现功能难以完善。
三是微观结构。第一,在新三板市场中,做市转让挂牌公司的占比仍然较低。截至2016年2月20日,新三板可以做市转让的股票公司占所有挂牌公司的比重约为24%;第二,由于做市转让存在双向交易,而且在大部分的时间内做市转让比协议转让的家数要低很多,做市转让的主导性在新三板股份转让中并未凸显;第三,挂牌公司比较倾向于协议转让。协议转让规模较大,交易简单,而且做市转让存在股份占用的问题;第四,做市报价规则对于做市商制度亦有技术性影响。
最后是市场行情对做市商制度的影响巨大。如果新三板市场一路向好,那做市商最为理性的选择是持有股份,获得资本利得,这比做市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要更高。以2014年第四季度为例,资本利得是价差收入的130倍;2015年一季度,该比例仍然高达78倍。如新三板市场面临调整或大幅下跌,那做市商的理性选择就是消极报价或降低报价频率。这也使得新三板做市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三)新三板分层制度
新三板分层制度的设计及实施最主要的目标是提高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通过市场分层机制的建设,相当于建立了一种遴选机制,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风险特征的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制度的差异化安排。政策的设计意图是明晰且正确的。但是,新三板分层机制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培育创新创业成长型企业、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解决中小微
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是不是真能起到主导性作用,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机制设计上,新三板分层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分层机制最为成熟的是纳斯达克市场,但是,其分层机制的形成是市场自下而上引致的。纳斯达克市场2006年创立全球精选市场层,其中很多企业已经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中成了优秀企业,需要采用差异化的安排来适应企业的变化。同时,分层机制的创立也是为了吸引大型创新企业到纳斯达克上市,其目的是为了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竞争。
从流动性改善看,分层机制对于整个市场的流动性改善有待观察。如果新三板市场的供求匹配存在巨大错配、交易定价机制不合理、市场融资及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不凸显,那么,处于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慢慢地也会被市场的体制机制问题所影响,其流动性亦会慢慢被消蚀,而处于基础层的挂牌公司甚至会慢慢滑入无人问津的底部,成为“僵尸”挂牌企业。分层制度实际上并不带来市场流动性的增加,只是改变了市场流动性的结构。
从交易机制设计上,新三板分层之后是否能够在创新层引入竞价交易体系。如果还是延续做市商制度,那么需要加快解决做市商制度的诸多问题。如果要引入竞价交易体系,那么就要求创新层挂牌企业有很大的投资需求,这个巨大的投资需求应该来自哪里?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不会将资产配置在新三板创新层。创业板在风险暴露时刻的流动性就比较差,新三板创新层的流动性整体很难比创业板更好。大幅降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有害的,不是合适的政策选择。为了适应创新层的发展,交易机制的设计仍然是一个重大的难题。
(四)新三板转板机制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2015年11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应该“坚持新三板独立市场地位”,“新三板挂牌不是上市的过渡安排,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推进向创业板转板试点,探索与区域股权市场的对接机制”。
转板的可能性是众多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的重大动力,特别是在IPO暂停或者IPO排队现象严重的情况下,新三板挂牌再转板至创业板或中小板是很多挂牌企业的“迂回”战略。在转板的“诱惑”下,新三板成为中小微企业拥抱资本市场的热土。
由于我国股票发行和上市是分离的,通过证监会审核公开发行之后,还需要获得交易所的批准再进行上市交易。一般而言,绝大部分公司都是发行和上市同步推进,平时没感觉到发行与上市的分离。如果挂牌企业是在新三板退市再到创业板发行及上市,那么这能算转板吗?这本质上是企业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正常申报和审核。在市场的预期中,转板机制是在新三板挂牌发行之后,在符合一定条件和通过交易所审核之后,能够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目前监管机构对转板机制并没有明确,仅是笼统地说明要进行股转系统的挂牌企业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的研究。
对于转板模糊性的影响,监管部门和市场似乎并没有足够的认识。新三板中资产规模、业务收入和股本较大的企业,实际上有一部分都是基于转板而去新三板挂牌,希望在新三板挂牌、进入创新层后能够进入转板绿色通道,走出一条公开发行上市的快车道。那么,有一个问题接踵而来,这么多企业是一起都试点进入创业板,还是继续走IPO程序?如果能够直接到创业板上市交易,那么创业板的IPO审核程序就形同虚设,新三板将成为创业板上市的中转站。这对于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市场定位、经济功能和层次区分将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如果持续,对于市场供求匹配、市场机制发挥和市场功能拓展等都是极其不利的。
(五)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
在反思新三板流动性问题中,投资者适当性也一直是个重要议题。即投资者及其资金的供给无法跟上新三板挂牌公司规模扩张的速度,造成了整个市场供给与需求的错配,从而使得新三板的流动性较差。倘若以2015年底和2016年年初的扩张速度,那么,在2016年下半年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将超过1万家,到时,市场供给和需求的错配问题将更加凸显,市场整体的流动性将更差。
⑸ 新三板是什么和三板有什么联系跪求答案
二、新三板的由来
三板市场对主板退市公司的接纳,可以看作是证券业协会对三板扩容的一次尝试。证券业协会的初衷,是利用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带动三板市场的投资热情,从而把三板市场建设成为与主板市场配套的场外交易市场。然而,退市后的公司在落入三板后交易非常清淡,不但没有达到拉动三板市场交易量的目的,反而使得三板被业界称作资本市场的“垃圾桶”。
2006年,我国进入“十一五”时代,科技部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明确将“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纳入重要政策和措施。紧接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其中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在证券业协会对三板市场的扩容探索和国家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大力支持下,2006年1月,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将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具备规定资质的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当中,实现了三板市场的一次扩容。
2006年1月23日,两家中关村科技企业——世纪瑞尔和北京中科软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成为三板市场首次出现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也是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的非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除这两家正式挂牌的公司以外,中关村园区其他高新技术型企业也开始关注三板市场,积极响应。自此,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即正式成为三板市场的一部分,为了与原先的三板市场相区分,被业界称为“新三板”。
三、新三板和三板的联系和区别
从前述的介绍不难发现,新三板实际上是从三板市场当中孕育出来的,正是因为新三板在参与主体和交易制度上与三板有着许多本质的不同,又与三板系统有相似之处,才被冠以“新”字招牌以示区分。
新三板与三板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都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流通服务,得以发展的基础均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搭建,只是在进入系统的主体资格和具体交易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位和作用
如前文所述,三板设立的初衷是为解决原“两网”挂牌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继而在2002年开始成为主板退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平台,被认为是装载退市企业的“垃圾桶”,缺乏融资功能。进入三板的公司,或是有难于转让的法人股,或是达不到主板上市条件需要重组整顿,投资价值并不显著。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法人股的流通问题逐渐得以解决,而退市公司在股权结构稳定或重组后也不具有股份转让的需求,三板的作用日渐式微。
而新三板从开办之初就坚持“为高科技高成长企业提供投融资平台”,试图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它不仅仅是搭建一个供非上市股份公司实现股份流通的平台,而且是加强挂牌公司信誉度、优化挂牌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挂牌公司私募融资的平台。新三板运行的这几年,挂牌公司数量稳步增长,其中不乏久其软件、北陆药业等登陆主板、创业板的优质企业。可以说新三板正在逐渐成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基础和前台,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参与主体
在三板挂牌的公司是公众公司,均经过合法的公开发行程序,需要符合我国关于证券发行的资质规定——原“两网”系统的挂牌公司因为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退市公司则当然是经过公开发行程序的。相反,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则是非公众公司,无需经过公开发行程序。园区公司申请挂牌,只需要获得北京市政府的高科技企业认证,并在经营资质上符合新三板规则确定的挂牌条件即可。
在投资主体方面二者也存在区别。三板自2002年起就未区分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类似于主板,向所有投资者开放;新三板开办初期与三板一样不限制投资者资格,但是在2009年改革时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非挂牌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投资主体排除在外。
(三)交易制度
三板的交易制度更接近主板,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配对成交。同时,三板还根据股份转让公司的质量实行股份分类转让制度,根据挂牌公司的净资产情况分别实行每周1次、3次和5次的转让方式,涨、跌停板限制为5%。
新三板的交易制度更接近于场外交易市场,实行证券公司的委托报价和配对成交。在新三板系统实现交易的投资者,通常在线下完成价格磋商,然后在新三板系统完成成交确认。另外,新三板交易以三万股为最低额度,并规定对于超过30%公司股份的交易,双方需公开买卖信息。
(四)信息披露
三板的挂牌公司是经过公开发行的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执行。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则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这主要体现在:(1)财务信息方面,只须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主要项目附注,鼓励其披露更为充分的财务信息;(2)年度财务报告只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鼓励其聘任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只须披露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4)只须披露首次挂牌的报价转让报告、后续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鼓励其披露季度报告;(5)只须在发生对股份转让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披露临时报告,而无须比照上市公司,在发生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交易就须披露临时报告。
⑹ 新三板交易不活跃的原因是什么
新三板扩容以来,交易不活跃问题饱受市场诟病。笔者认为,新三板流动性差只是其扩容初期的特有现象,现在去断定其流动性必然不足还为时过早。随着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张,新三板将迎来一系列制度改进,流动性难题破解为时不远。当前新三板交易不活跃问题,其原因有三:
第一,目前新三板转让交易制度只有协议转让方式,大大限制了其流动性。这种方式成交效率低下,交易频率很低,不如纳斯达克的做市商制度和创业板的集合竞价制度。做市商制度可以进一步发现交易价格、促进交易。而集合竞价机制的引入将会在开盘和收盘环节形成开盘价和收盘价,并增加协议转让时段系统自动匹配成交功能。新三板因处于扩容初期,新的交易制度尚未落实,使得市场的定价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交易量自然受限。
第二,当前新三板准入制度的限制。新三板扩容初期,为保持市场的平稳性,将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提升至500万,与机构投资者相同。这一准入门槛令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望而生畏,大大减少了参与新三板市场的投资人数量。
第三,新三板企业股权集中度过高。经统计,新三板六百多家企业平均每家股东只有22个,其中最少的甚至只有2个。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新三板企业上市前没有IPO,股权分散度没有形成;另一方面,由于很多公司都是改制以后直接挂牌,而按照《公司法》,改制以后发起人在一年之内股份不能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挂牌之后没有可转让的股份。
要正确认识新三板流动性问题,首先必须认识当前的新三板市场。该市场已经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股份转让系统,并正以超常的速度扩张。一方面,其挂牌企业不受3年利润持续增长的局限;另一方面,新三板是PE、VC寻找并购、组合的最佳场所,而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将会促使股份转让需求增加。
首先,随着新三板规模的扩大,对转让交易制度多样性的需求加大。在优化协议转让的同时,预计8月份推出做市商制度,年底将推出集合竞价制度。未来市场将是三种交易制度并存,同时每手转让份额随之降到1000股,这将大幅改善流动性。
其次,现在对投资人的门槛限制,实际上是为避免新三板在发展最初出现混乱而制定的高标准。随着市场发展和投资者自判风险能力提高,新三板应尽可能让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使中小投资者也能通过投资分享企业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红利。届时准入门槛的限制不必要,也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因而该标准一定会调整,只是会是一个从高到低,逐步调整的过程,但其最后也一定会和深沪交易所一样,没有投资人进入的门槛限制的。
作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有符合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都可以参与新三板市场投资。可以预计未来新三板市场投资者数量将不成问题。
再次,新三板市场未来获得IPO发行权是大势所趋。三板发展初期是按定向募集融资,因为当前新三板挂牌企业没有盈利限制、行业限制和股东限制,若是让这样的企业再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风险将会很大。但在未来两三年内,随着三板的成熟,市场化发行制度的改革,可以预见,新三板企业的IPO必然出现。未来有两种发展趋势:一种是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绿色通道到深沪交易所升级转板。另一种是像纳斯达克一样,在新三板内部按挂牌企业的规模与质量形成精选市场、一般市场和初级市场。
新三板规模的快速扩张将加快三板市场流动性障碍破除,因而不可按三板今天的缺乏流动性来判断三板的明天。随着三种交易模式的出现,加上每手从3万元降到1千元、转让解禁时间的陆续到来,交易障碍开始消除,投资门槛开始降低,以及股权分散度开始形成。可以预见,不出一年,新三板的流动性会越来越好,也将成为PE/VC寻求并购重组的最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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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新三板挂牌公司2017成绩单如何
北京5月11日消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今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了新三板挂牌公司2017年年报情况。截至目前,共有10764家挂牌公司完成2017年年报披露工作,按期披露率96%。高莉表示,2017年,新三板挂牌公司整体保持高质量快速发展态势,已披露年报挂牌公司2017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98万亿元,净利润1154.8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21%和14.69%。
与此同时,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梯次已初步形成,新三板市场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根基愈加深厚。不过,挂牌公司中有3027家净利润增速超过50%,也有相当数量的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对此,高莉表示,对中小企业业绩波动须客观看待。她还指出,虽然挂牌企业融资能力继续提升,但提高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任务依然艰巨。
三、客观认识中小企业发展特点,进一步提高服务中小企业发展能力
(一)对中小企业业绩波动须客观看待。挂牌公司中有3027家净利润增速超过50%,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公司业绩大幅下滑。整体看,业绩波动符合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部分行业研发期较长,典型如生物医药产业,普遍具有高投入、长周期的特征,在研发阶段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无盈利。同时,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时期,各种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部分行业可能面临新兴行业的冲击,另有成长期企业处于战略升级转型阶段,这些都可能对短期利润造成影响。市场各主体应客观看待中小企业业绩波动,共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氛围,以利于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虽然挂牌企业融资能力继续提升,但提高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任务依然艰巨。非金融挂牌企业2017年合计普通股融资1233.66亿元,占全社会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比重为14.09%,同比提高4.25个百分点。企业挂牌后受益于规范性和公众化程度提升,间接融资能力也获得提高,2017年共有6607家公司发生了间接融资,占比61.38%,合计间接融资金额4650.81亿元。但另一方面,挂牌企业财务费用同比增加40.15%。其中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增幅分别达65.24%和42.07%,财务费用占营收比重均增加超过0.2个百分点,反映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成本仍有较大降低空间,新三板服务中小微企业、提升直接融资比重的任务仍然艰巨。建议进一步丰富融资产品,针对不同成长阶段企业提供差异化和更高效的融资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以上内容来自:央广网
⑻ 请教高人:新三板的作用和影响跪求!!!
新三板的推出,本来只是对三板市场的一次扩容,然而在近五年的试点工作中,却逐渐成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呈现出向全国推广的态势。究其原因,就在于新三板对市场建设和市场主体都产生了非常有益的作用和影响。
(一)对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作用和影响
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提到的,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曾经存在的唯一全国性市场——两网系统,也在形成规模影响力之前就遭到取缔。新三板的推出,不仅仅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落实,或者是三板市场的另一次扩容试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建立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实现了积极的探索,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积累。
新三板试图建立起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尝试,在它与其他市场的差异性和统一性当中有充分体现。
首先,新三板的差异性集中体现在其服务对象和交易制度方面。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第一要义是合理的市场结构,因此,成熟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必须拥有独特的市场定位,符合特定的市场需求,具备与其服务对象相适应的交易制度。目前的新三板支持的是在创业初期、有一定产品、有一定模式、处于发展初期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场内市场的有力补充,而新三板实行的挂牌备案制和委托代办股份交易制度则适应了这一类企业频率高、规模小的融资需求。
其次,新三板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股份交割和资金结算方面。如果说差异性解决的是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实体问题,统一性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新三板2009年的制度改革对交易系统和交易制度进行了调整:设立了与深交所主板统一的股份账户和资金账户,扩大了新三板股份转让信息的披露范围,建立了与主板统一的股份限售制度和股份交易方式等等。有了与主板相统一的操作系统,也就有了高效的交易平台和统一监管的基础,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形成指日可待。
(二)对高新技术园区公司的作用和影响
1.成为企业融资的平台
企业融资无非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手段。间接融资,在我国主要指银行贷款;直接融资,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公开上市。中小企业,尤其是创办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间接融资渠道中很难获得银行的授信,在直接融资渠道中又很难达到证监会要求的上市条件,尽管资金需求量并不大,但其融资难的问题却一直广泛存在。
新三板的推出表明了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态度,通过转让系统的搭建和券商的引导,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阳光化、市场化。尤其是2009年的新三板改革,建立了更为高效的转让平台、开办了股份报价和交易信息的行情系统,真正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直接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
虽然目前新三板交易量并不大,但对于创办初期的高新企业来说,却已经成为其宣传公司业绩、寻找战略合作者、进而获得资金注入的重要来源。新三板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将会因为有了新三板的制度保障而主动投资。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和交易系统的日渐成熟,将有更多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有机会利用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这一平台进行融资活动。
2.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高新技术型企业在创始初期常常体现为技术密集型的小公司,资金量小、控制权集中,通常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1)在治理结构方面,公司股权常常结构不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权责分配不规范;(2)在财务方面,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联交易较多,风险防范意识较低;(3)在运营方面,企业运作流程不规范,运作成本较高,达不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依照新三板规则,园区公司一旦准备登陆新三板,就必须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先进行股权改革,明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层职责。同时,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照上市公司进行设置,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三)对投资者的作用和影响
1.为价值投资提供平台
对国内投资者而言,股票市场常常是首选的投资方式,尤其是2007年的全民炒股,更是彰显了国内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热情。众所周知,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普遍偏高,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并不真正代表上市公司的实际价值,大多数的投资者并不倾向于长期持有公司股权,只是意图通过股票市场投机获利,这对于一部分主张价值投资的投资者来说,并不是十分理想的投资环境。
新三板的存在,使得价值投资成为可能。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投入新三板公司的资金在短期内不可能收回,即便收回,投资回报率也不会太高。因此对新三板公司的投资更适合以价值投资的方式,即根据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业务定位和发展前景确定股份价格并买入,待公司成长壮大、业务趋于稳定之后,再转让公司股权。对于成长性好的公司,这种价值投资还可以在日后借助公司的上市实现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更好的体现价值投资的内涵。
2.通过监管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新三板启动以前,场外已经存在着对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其中的投资主体可以是独立的个人或机构,也可以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基金。在这种投资方式下,对引资公司的筛选和调查受到投资者本身的能力限制,经验不足的投资者很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新三板制度的确立,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融资行为被纳入交易系统,同时受到主办券商的督导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自然比投资者单方力量更能抵御风险。主办券商的推荐行为本身就是对引资公司的第一次筛选;其后的监督行为,也会影响到挂牌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证券业协会的监管则使得股权投资在充分的信息披露之下作出,降低了交易风险。所以说,第三方主体的引入,起到了降低股权投资风险的作用,极大的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3.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新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是股权投资者中最为特殊的一类主体,它的股权投资是从进入到退出的一系列行为。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公司股权时就已经将资金将来的退出机制考虑进去,目前常见的退出方式包括上市、并购、回购、清算等。通常,并购、回购、清算的周期都较长,相应的风险也较大,而通过IPO的方式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获利最大、也最乐意接受的方式。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挂牌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另一投资热点。高新技术企业虽然研发周期较长,但资金需求量并不大,并且通常会在技术或产品推向市场的当年实现井喷式的收益。实际上,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持续的信息披露和报价系统提供的路演平台,已经吸引了一批创业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它们在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机构投资者中占据了超过半数的席位。
⑼ 新三板市场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区别有哪些
场外交易市场(OTC),又称柜台市场、店头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由证券买卖双方协商议价成交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总称。主要帮助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成长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解决资本金筹集、股权流转等问题。场外交易市场构成资本市场的基础层级,为更广大的企业提供基础培育服务。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和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监管的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俗称“新四板”)是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交易所市场)的主要区别有:
(1)交易产品不同。交易所市场主要交易上市公司股权,场外交易市场除转让各类企业股份(股权)外,还可以交易其他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
(2)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市场采取指令驱动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而场外交易市场通常采用报价驱动的做市商制度。
(3)准入门槛不同。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公司,主要面向大型、成熟或者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企业,准入门槛较高;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面向初创期或成长初期的企业,其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4)承担义务不同。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公司,不但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还要接受监管部门、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监督,对其规范运作的要求较高;而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其承担的义务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