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人分摊损失的几种主要方法
我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
《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主要分摊方式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依比例分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独立责任制
独立责任制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在无他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其承保金额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顺序责任制
这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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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3.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这是从()来看。
网络是沙比,答案就四个字(经济角度),就写四个字,说我答案过简,不让我发布,我只能先说脏话,再发布了
『叁』 保险分摊损失职能的关键是什么呢
保险分摊损失职能的关键是预计损失。
(3)保险产品提供一种分摊损失的机制扩展阅读
一、对于保险分摊损失的认识
保险职能是分摊损失和组织经济补偿是保险的最基本的职能,体现了保险制度的本质特征,反映了保险活动的基本内容。分摊损失是将处在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和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集合为一个整体,根据危险发生的频率、损失的额度及保险金额,在危险发生之前由各单位及个人分摊一定金额,形成保险基金,当危险事故发生后,以此赔偿少数单位或个人所遭受的损失。组织经济补偿是在集合多数人分散危险,共同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对因危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少数成员予以经济上的补偿。分摊损失与组织经济补偿是相辅相承的有机整体,分摊损失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把社会上相互独立的个体集合在一起,共同形成保险基金,为补偿损失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为什么会存在保险分摊损失职能?
因为保险是通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有效的运作基金,来实现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保险是将在一定时期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的总额,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由所有投保人平均分担,从而把个别单位或个人难以承受的风险损失,变成多数人能够承担的风险损失。这实际上就是把风险损失均摊给所有保险人。
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社会生产过程和人们正常生活所造成的损失,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的危险损失,是人类无法避免的。对此,人们可以运用已经掌握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将各种可能预料到的偶然性危险固定化,将偶然性危险视同必然性危险,事先进行危险损失的经济支出。这种经济支出是在有共同危险损失顾虑的经济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大家根据所掌握的这种共同危险造成损失的范围、频度,在危险发生之前就聚集资金,危险发生后将这笔资金用于遭受损失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将损失分散给众人,由有共同危险顾虑的经济单位或个人分摊。
『肆』 保险运作机制,如何分摊风险
保险公司制度运作:内勤一般分为前线和后线,前线有营销、培训,后线有运营、财务、人事、行政、企划等等。
营销:推动业务,对业务达成负责
培训:为营销提供培训支持,强化技能
人事:内勤人员的引进、考核、管理 行政:外联、采购等
财务:预算、报销等
总部主要是负责全盘协调,上传下达(类似司令部),营业部主要是作战单位,抓业务,管理业务员。
总公司是一级机构,省级分公司为2级,地市级支公司为3级机构,县级服务部为4级单位。根据销售系列可分为:个险营销、团险、银行代理、续期等4大系列。 另外,总公司的编制要比分公司的多,部分职能部门只存在总公司一级。
保险公司运作的流程:
1.收到保费,提取风险准备金,扣除手续费、运营费
2.现金价值部分由专业投资团队运作
3.投资方向:银行大额协议存款、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一级市场国债、一级市场债券、稳健基金。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其基本作用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保险功能是指保险制度可以发挥的作用和功效,它直接决定了保险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也决定了保险业在一国的金融倚系、甚至是社会经济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伍』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把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分别是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把损失分为两种形态,这两种形态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财产利益直接减少的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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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
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来划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的标的来区分。侵权行为直接所损及之标的,其损害为直接损害,其它的损害则为间接损害。
第三种观点认为,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有着原则的区别。
首先,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是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没有得到;
其次,间接损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损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后,直接损失是直观的、现实的财产价值的损失,间接损失虽然也是客观的损失,但不是直观现实的,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才能得出实际的间接损失的量。
『陆』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
意外事故保险是指以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或财产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事故保险中的意外事故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未被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外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明显侵害,或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客观事实。
『柒』 保险的分摊损失予以补偿功能
保险在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
基本功能体现保险的机制,用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分为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两项功能。
①分摊损失功能:保险是分摊损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对立统一基础之上的,保险机制能够运转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愿意以交付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对大额不确定的损失的补偿。保险组织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成员不幸遭受的大额损失。
②经济补偿功能:保险用分摊损失的方法来实现其经济补偿的目的,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损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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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
保险的意义:
1.保险在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及对外贸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不仅可以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积极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同时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入平衡,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家支付能力。
2.保险通过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帮助个人或机构减少经济危害,增强其风险管理意识,保证其在受到损害时及时的恢复和转移风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均衡,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加强人们对保险的意义与功能,不仅对个体发展带来良好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发展影响不可忽视。
保险的功用: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几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
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立业之本,最能体现保险的意义与功能,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财产保险的补偿和人身保险给付。在灾害发生后,保险人及时的补偿功能对于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
资金融通的功能:
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而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保值和增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必须对资金进行运营,从而保证了资金融通存在的可能及增强资金融通中的风险意识,这也是保险的意义与功能相融合的表现之一。
社会管理的功能:
通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对整个社会及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就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8)保险产品提供一种分摊损失的机制扩展阅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