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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法人产品

发布时间:2021-09-03 21:09:17

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各是如何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由于其机构性质的不同,从而将市场交易方式分为了两个层次:
第一层:金融机构法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式。它有三种交易方式:1)直接与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交易,2)逐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3)直接与结算代理行进行交易。
第二层:非金融机构法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式。它只有一种交易方式,即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

⑵ 银行间债券市场特点有哪些

1、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机构投资者市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中,有银行类机构、证券公司、保险类机构、基金类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社、企业等其他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己经不仅是银行间的市场,同时还是金融机构间的市场和机构投资者市场。
2、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产品多元化的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产品固定收益类的为主。由于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强,所以就方便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债券和金融产品的引入。只要是投资者对产品认可就可以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银行间的债券交易产品可以是无风险的政府债券、高风险的企业债券、纯固定收益类债券和附属资本类债券;既可以是原生产品也可以是衍生产品,产品比较出多元化。
3、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多层次的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大概有四个层次的投资者市场:做市商和结算代理人,自营交易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个人投资者。
4、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场外市场。场外市场交易就是是通过场外询价如交易系统询价,电话询价,传真询价等,然后逐笔成交,成交后进行债券的清算。

⑶ 证券代码CP、SCP、PPN、MTN是什么意思

CP 短期融资券(短融)、SCP超短期融资券、PPN 定向工具(私募券)、MTN 中期票据(中票)

1、CP: 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简称“CP”)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SCP :超短期融债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3、PPN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

4、MTN :英文Medium-term Notes的缩写。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法人产品扩展阅读: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的市场。

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

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记账式国债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都在该市场发行并上市交易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的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其中债券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银行间债券市场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证券代码

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参与者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⑸ 金融行业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的区别和特点

1、业务不同:

非标准化产品有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类似于一种债权资产的一种OTC转化业务;

标准化产品是银行传统业务的金融产品比如贷款、债券、证券、贸易融资等就是标准化产品。

2、在国家级交易所的管理不同:

标准化产品是在国家级交易所可以挂牌并公开交易的金融产品;非标准化产品不可以在国家级交易所挂牌并公开交易的金融产品。

特点:

非标准化产品:这类资产一般不公开发行,风险较高,流动性也低,缺乏标准化的证券特征,但名义收益率会高很多。

标准化产品:公开发行、流动性高,安全等级最高,但利率偏低。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法人产品扩展阅读:

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

1、建立新型金融业标准体系,全面覆盖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统计、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等领域;

2、强化金融业标准实施,发挥政府、行业协会、认证机构、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

3、建立金融业标准监督评估体系,分类监督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实施;

4、持续推进金融国际标准化,在移动金融服务、非银行支付、数字货币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口专家排出力度,争取主导1-2项国际标准研制。

⑹ ppn和私募债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1、ppn: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 )。

2、私募债:是指以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预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公司债券,它非公开发行,所以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

二、优点不同

1、ppn:

(1)简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定向融资工具只需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无需履行公开披露信息义务;披露方式可协商约定。这将减轻发行人,尤其非上市公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担;

同时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引入风险偏好型投资者,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化解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行人等融资主体在传统公开发行方式的融资困局。

(2)发行规模可突破“40%”限制:《证券法》中仅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定,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定向工具规模可突破净资产40%的限制;

(3)非公开发行方案灵活:由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利率、规模、资金用途等条款可由发行人与投资者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确定。

2、私募债:

(1)发行成本低。

(2)对发债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担保和信用评级。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于建立与业内机构的战略合作。

三、缺点不同

1、ppn:向特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2、私募债:定向发行债券的流动性低,只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

⑺ 银行间债券的参与主体有哪些它们的职责和目的是什么

(一)参与者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主要职能

其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等。它成立于19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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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询价方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这与我国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精算机构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债券交易类型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的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其中债券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种。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反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⑼ 债券市场参与主体有哪些

(一)参与者包括哪些“人”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参与者特征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个机构投资者市场,从建立开始,银行间债券市场就一直坚持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定位。经过10年的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一个以各类金融机构为主体、面向所有机构投资者开放的规范的场外债券市场。截至2006年12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有6439家,包括商业银行及其分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等境内主要金融机构,还包括大量企业法人机构,正是由于面向机构投资者并采用与此相适应的场外交易方式,切中了债券市场发展的关键,银行间债券市场才能快速健康的发展,才能在较短时间内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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